義烏市環境保護局
義烏市環境保護局
義烏市環境保護局是按城市發展要求和經濟發展狀況組織編製區域生態環境保護的發展規劃,指導、監督檢查建設項目及各類開發區、城鎮建設規劃的定點布局工作的政府部門。
1、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協調有關部門制訂本市與環境保護相關的經濟、技術、資源配置和產業政策,並貫徹執行。
2、編製本市環境保護規劃和計劃,參與制訂本市經濟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國土開發整治計劃、區域經濟開發規劃、產業發展規劃以及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參與審核本市城市總體規劃和開發區、城區改造中環境保護內容;管理本市環境統計和環境信息工作;發布本市環境狀況公報。
3、監督實施國家環境保護有關標準、技術規範。
4、監督管理本市廢水、廢氣、固體廢棄物、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有毒化學品以及煙塵、雜訊、振動、電磁波輻射等污染物、污染源的防治工作;監督執行國家公布禁止(或嚴格限制)建設的重污染項目名錄和有毒化學品優先控制名錄,負責本市化學品環境管理工作;受市政府委託,參與處理涉及市外環境污染糾紛,協調本市行政區域間環境污染糾紛,對本市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進行調查處理。
5、管理本市自然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協調並監督檢查本市自然保護區、生物多樣性保護、野生動植物及珍稀瀕危物種保護工作;指導市生態農業建設工作;負責生態保護區的申報;監督本市對生態環境影響的資源開發活動。
6、負責本市排污申報登記和排污許可證、排污收費、環境影響評價、“三同時”(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污染限期治理等環境管理制度的實施;審批本市限額內開發建設項目、技術改造項目和區域開發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
8、組織研討申報重大環境保護課題,管理本市環境科技成果和環境保護新技術、新工藝的引進工作。
9、管理本市環境監測工作,監督執行環境監測制度,管理、指導本市環境監測網路的建設和環境監測的計量認證和質量保證工作。
10、指導本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負責本市環境保護隊伍的建設工作,組織本市環境保護系統在職人員崗位培訓;管理環保系統勞動工資工作。
11、協調有關部門管理本市環保建設項目的對外合作和外資引進。
12、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1、負責協調各業務科室的工作,對要事進行督辦。
2、負責文秘、文印、檔案管理、保密、財務管理、公共財產管理工作;負責制訂機關內部的各項管理制度;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和行政後勤工作。
4、負責環保資金與排污費匯總、管理工作。
5、負責環保系統的黨風廉政建設和行風建設、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創建等工作。
6、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1、負責擬定我市工業污染防治的政策、規定和管理措施,並按要求組織實施監督與檢查。
2、調查和掌握全市環境狀況發展趨勢,組織編寫環境質量公報和負責環境統計工作。
3、組織任期、年度環保目標責任制的編製、分解、檢查、考核、評比等工作。
5、負責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和文明城市、衛生城市、國家環保模範城市的達標創建工作。
6、負責對有毒有害化學品、固體廢棄物的監督管理和有毒有害廢物進口、越境和轉移的登記管理工作。
7、負責環保治理設施日常運行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限期治理項目的跟蹤檢查,組織實施大氣、雜訊環保設施的竣工驗收。
8、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1、按城市發展要求和經濟發展狀況組織編製區域生態環境保護的發展規劃。
2、貫徹國家環保產業政策,依法實施建設項目的環保審批和審核(含夜間建築施工審批)。
3、指導、監督檢查建設項目及各類開發區、城鎮建設規劃的定點布局工作。
4、負責建設項目“三同時”管理的檢查、落實工作,組織實施建設項目、限期治理項目(水)環保設施竣工驗收。
5、負責排污申報登記和排污許可證的發放、年檢工作。
6、負責清潔生產工藝的開發、推廣和環保產業的開發管理工作。
7、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1、組織貫徹實施國家環保方針、政策、法律、法規。
2、負責環保法律、法規的教育、培訓工作。
3、組織全市性環保執法檢查,並對現場執法實施監督檢查。
4、組織審理環境違法案件,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5、負責環境違法案件的行政複議、聽證和行政訴訟工作。
6、配合法院對環境違法案件實施強制執行。
7、組織政策調研,起草法規性環境保護文件。
8、負責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
9、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1、負責全市輻射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2、負責全市放射源購買、輻射安全許可證頒發的初審,並將初審意見報上級環保部門。
3、負責全市放射源、射線裝置申報登記。
4、負責全市輻射事故的應急響應,參與放射性事故調查處理。
5、組織實施放射性污染防治和電磁輻射污染防治的宣傳教育工作。
6、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1、負責生態市建設日常工作。
2、負責創建國家環境保護模範城市日常工作。
3、負責各鎮創建省級生態鎮指導工作。
4、負責各鎮創建全國環境優美鄉鎮指導工作。
5、負責創建生態村的監督指導工作。
6、制定各創建工作規劃、計劃、實施方案及各相關政策等。
7、聯繫、督促、指導各相關單位開展創建工作。
8、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