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海寬度

領海基線到領海外側外線的距離

領海基線領海外側外線的距離。領海寬度涉及沿海國在其毗連的海域有多大行使主權的空間。在原則上,領海寬度由各沿海闊根據本國的地理特點.經躋發展和國家安全的需要,並照顧到鄰國的正當利益以及國際航行的便利,參照國際法規則合理地予以確定。

簡介


長期以來,領海寬度是國際海洋法最具爭議的問題之一,也是領海制度中的核心問題之一。在第三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上,各國基本取得一致意見。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三條的規定,沿海國的領海寬度從領海基線量起不應超過12海里。
在實踐中,目前絕大多數沿海國(110國)的領海寬度為12海里。但仍有一些國家的領海寬度不是12海里,有的國家採用低於12海里的領海寬度,如3海里、4海里、6海里等;有的國家的領海寬度高於12海里,如20海里、35海里、50海里、200海里等。

各國宣布的領海


各國宣布的領海寬度:
3海里(約旦帛琉等國)、
4海里(挪威、芬蘭2國)、6海里(土耳其、希臘等4國)、
12海里(中國、俄羅斯、美國、英國、法國、印度、印度尼西亞巴基斯坦、泰國、阿爾及利亞埃及、扎伊爾、蘇丹摩洛哥等世界多數國家)、
20海里(安哥拉)、
30海里(奈及利亞多哥)、
50海里(馬達加斯加坦尚尼亞喀麥隆甘比亞4國)、
70海里(茅利塔尼亞)、
100海里(塞內加爾)、
200海里(阿根廷、巴西、秘魯獅子山貝南等14國)

中國

依照1958年9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領海的聲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海寬度為12海里。這項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領土,包括中國大陸及其沿海島嶼,和同大陸及其沿海島嶼隔有公海的台灣及其周圍各島、澎湖列島東沙群島西沙群島中沙群島南沙群島以及其他屬於中國的島嶼”。
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每一國家有權確定其領海的寬度”,但對其最大範圍作了限制,即:“從按照本公約確定的基線量起不超過12海里的界限”。

美國

根據美國總統令第5928號(PresidentialProclamationNo.5928,December27,1988),美國實行12海里領海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