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海寬度
領海基線到領海外側外線的距離
從領海基線到領海外側外線的距離。領海寬度涉及沿海國在其毗連的海域有多大行使主權的空間。在原則上,領海寬度由各沿海闊根據本國的地理特點.經躋發展和國家安全的需要,並照顧到鄰國的正當利益以及國際航行的便利,參照國際法規則合理地予以確定。
長期以來,領海寬度是國際海洋法最具爭議的問題之一,也是領海制度中的核心問題之一。在第三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上,各國基本取得一致意見。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三條的規定,沿海國的領海寬度從領海基線量起不應超過12海里。
在實踐中,目前絕大多數沿海國(110國)的領海寬度為12海里。但仍有一些國家的領海寬度不是12海里,有的國家採用低於12海里的領海寬度,如3海里、4海里、6海里等;有的國家的領海寬度高於12海里,如20海里、35海里、50海里、200海里等。
各國宣布的領海寬度:
20海里(安哥拉)、
70海里(茅利塔尼亞)、
100海里(塞內加爾)、
依照1958年9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領海的聲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海寬度為12海里。這項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領土,包括中國大陸及其沿海島嶼,和同大陸及其沿海島嶼隔有公海的台灣及其周圍各島、澎湖列島、東沙群島、西沙群島、中沙群島、南沙群島以及其他屬於中國的島嶼”。
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每一國家有權確定其領海的寬度”,但對其最大範圍作了限制,即:“從按照本公約確定的基線量起不超過12海里的界限”。
根據美國總統令第5928號(PresidentialProclamationNo.5928,December27,1988),美國實行12海里領海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