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籌備小組

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籌備小組

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籌備小組,根據1951年5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關於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協議》(通稱《十七條協議》)的規定,在西藏應當成立軍政委員會。但是1954年我國已經頒布憲法,各大行政區的軍政委員會業已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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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1951年5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關於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協議》(通稱《十七條協議》)的規定,在西藏應當成立軍政委員會。但是1954年我國已經頒布憲法,各大行政區的軍政委員會業已撤銷。
1954年10月10日,毛主席在接見第十世班禪額爾德尼·確吉堅贊時提出:“關於軍政委員會及雙方所提的一些問題,這次擬由達賴方面、班禪方面,昌都方面的人參加和中央方面指定的人員共同組織一個商量的機構,在這裡開會,商量解決。”這是不失時機地把西藏工作推向前進的英明決策,也是走向區域自治的重要步驟。
1954年10月12日,中央統戰部部長李維漢同志召集達賴喇嘛,班禪額爾德尼及西藏在京主要官員和在京進藏負責幹部會議,對毛主席提出的成立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的問題作了詳細的說明。李維漢同志說:成立軍政委員會是1950年那時的設想,因為那時內地各大行政區、省、市都有軍政委員會。那時設想的軍政委員會作用有二。(1)保證協議的執行;(2)團結全藏人民準備自治區。因為西藏地方政府對此還有顧慮,故未亟於成立。現在情況起了變化,1954年頒布了我國第一部憲法,過去各大行政區的軍政委員會業已撤銷,特別是西藏和平解放幾年來,各方面工作的發展情況已經有了變化。西藏可不再成立軍政委員會。要找出一種組織形式,把西藏各界團結起來,準備正式成立自治區,其中包括昌都地區。憲法規定,各民族可依具體情況實施區域自治。所以中央考慮先成立自治區籌備委員會較為合適。這個問題要請大家考慮一下,究竟那種辦法好。李維漢同志還說:自治區籌備委員會成立后做些工作,俟各方面條件成熟后,再成立自治區。這個籌備階段可長可短,依我看,要長一些,但也要看情況。我們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到正式開人民代表大會,中間經過5年,過去存在的全國政協代行人民代表大會職權是臨時的,5年中我們做了許多工作,各方面都滿意了,才開大會,通過了憲法。西藏同樣地要經過籌備階段,工作做得各方面都滿意了,再成立自治區。時間長短,現在不要決定,看條件再說,這次會議一致同意中央的意見,認為完全適合西藏當時的具體情況。
1954年11月4日,西藏地方政府代表阿沛·阿旺晉美、赤江·羅桑益西、索康·旺清格勒、柳霞·土登塔巴、帕拉·土登為登,班禪堪布會議廳委員會代表哲通·計晉美、納旺金巴、丹龍·才仁班覺、拉敏·欽若班覺,昌都地區人民解放委員會代表王其梅、平措旺階、威薩堅贊,中央人民政府代表張經武、范明等,召開會議,正式成立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籌備小組。會上一致推舉張經武為籌備小組組長,負責召集主持會議。
經過多次小組會議、組長聯席會議、個別交談和反覆醞釀、協商,籌備小組向國務院提出了成立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具體方案的工作報告。
1955年2月9日國務院全體會議第七次會議通過《國務院關於成立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宣布成立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