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格壟斷

價格壟斷

價格壟斷是壟斷廠商憑藉自身的壟斷地位(即在一個行業內,某些企業所佔份額很大,既可決定產量又可操縱產品價格),為謀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制定壟斷高價或壟斷低價的行為。通過壟斷價格行為,壟斷者或壟斷部門可獲得高額壟斷利潤。

理論釋義


價格壟斷的確定
一是經營者之間通過協議、決議或者協調等串通方式操縱價格。
二是經營者憑藉市場支配地位,在向經銷商提供商品時強制限定其轉售價格。
三是經營者憑藉市場支配地位,牟取暴利。
價格壟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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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經營者憑藉市場支配地位,以排擠、損害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於成本的 價格傾銷;或者採取回扣、補貼、贈送等手段變相降價,使商品市場銷售價低於商品自身成本。
五是經營者憑藉市場支配地位,在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時,對條件相同的交易對象在交易價格上實行差別待遇。
價格壟斷存在的原因
壟斷價格行為的存在,一是規模經濟的需要。在一個行業內,某個企業能夠比別的企業提供更多的產出,它的平均成本隨著產量的擴大會低於其他企業,同時會降低自己的價格,最終使其他企業在本行業內無利可圖,從而該行業被這個企業所壟斷。由規模經濟引起的壟斷,為經濟性壟斷。經濟性壟斷廠商很容易產生壟斷價格行為;
二是由控制稀缺自然資源引起。某個壟斷廠商控制了某種自然原料供應或者擁有受專利保護的知識,使其他企業無法與之競爭,從而自行決定產量和操縱其價格;(自然壟斷
三是由擁有商品專賣權而產生。個人或政府擁有某種商品專賣權,就有了操縱價格的決定權;
四是由行政壟斷產生。某些部門和地方的行政主管機關,受壟斷利潤誘惑,強化獨佔地位,排斥他人進入,操縱價格,引起行政壟斷,又稱超經濟壟斷。由經濟性壟斷產生的壟斷價格行為,主要是規模經濟和企業集中化高度發展、市場競爭、優勝劣汰的自然結果。由超經濟壟斷侵入市場而產生的壟斷價格行為,不是規模經濟高度發達和生產高度集中的必然產物,更不是充分競爭的自然結果,而是由行政化壟斷所帶來的產物。
價格壟斷存在的危害
價格壟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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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價格壟斷行為直接傷害市場 價格是市場資源配置的信號。價格與市場供求、市場競爭相互依存、互相作用。當某商品供不應求、買方之間競爭激烈,該商品價格提高,引起社會資源流入,從而供給增加滿足需求;當某商品供過於求時,賣方之間競爭激烈,該商品價格下降,引起資源流出,從而供給減少,需求增加。價格正是在供求、競爭相互影響下,自動調節生產,調節流通,並實現對社會資源的有效配置。壟斷價格行為的存在,使得價格作為資源配置的信號失真;使得調節生產和流通的槓桿發生扭曲;使得公平、充分競爭受到限制或排斥;使得正常的市場秩序受到危害。雖然,建立在規模經濟基礎上的壟斷廠商形成壟斷價格行為,對於資源配置效益的提高,實現規模經濟利益還是有利的,但它依然是競爭效率的一種阻礙。特別是 屢禁不止的部門與行業的壟斷價格行為明顯帶有濃厚政府色彩,完全違反了市場原則和價格法規,徹底扼殺了市場競爭。競爭是市場經濟促進效率提高,增進社會福利的基本手段。扼殺競爭,市場經濟也就失去了它生機勃勃的活力和促進經濟增長的動力。
第二,價格壟斷行為使消費者面臨損失
微觀經濟學揭示,壟斷企業和競爭企業所決定的均衡價格和均衡產量是不同的。競爭企業是在價格等於邊際成本處進行生產,而壟斷企業則在價格高於邊際成本的地方進行生產。因此,壟斷產量會低於競爭產量,而壟斷價格會高於競爭價格。這就是說,壟斷是通過限制產量而提高價格,或者說壟斷者為索取高價而降低產量。壟斷導致高價格、低產量,給消費者帶來兩大損失:一是價格方面的損失。消費者在購買相同數量的產品時,要比競爭條件下接受更高的價格。消費者這部分損失因壟斷者限制產量、抬高價格而作為一種壟斷利潤轉移給了壟斷者,或者說被壟斷者剝削走了。二是消費者在購買數量方面的損失。消費者不能以同一價格購買到足夠數量的商品。這部分損失來自於壟斷者限制產量。由行業壟斷和行政壟斷產生的壟斷價格,實質上暴利定價,給消費者帶來的損失或許會更大。它不僅會造成廣大消費者正當消費權益的損失,而且還助長了行業不正之風,為部分政府部門以權謀私大開方便之門。
第三,價格壟斷行為會給社會造成損失
由於壟斷價格高於競爭價格,壟斷產量又低於競爭產量,因此,在壟斷產量水平上,每增加一單位產出,其邊際成本都會小於競爭價格,這時繼續擴大生產企業依然有利可圖。然而壟斷限制生產,使得企業損失這部分利益。P為市場價格,Q 為產量,PM、Q 分別為壟斷價格和壟斷產量;Pc和Qc分別為競爭價格和競爭產量。D為需求曲線,MC和MR分別為邊際成本、邊際收益。當壟斷企業按P 出售商品時,消費者損失利益為A+ B,壟斷者因限制了產量,損失C 面積的利益。但A 轉移給了壟斷者,壟斷者得到了面積A 的補償,其凈收益為面積A—C。從社會整體角度來看,壟斷因減產給社會造成了面積為B+C的損失,意味著減少了一部分社會福利,即付出了社會成本代價。壟斷產量與競爭產量之間的差距(Qc—Q )越大,需求曲線價格超過邊際成本(P— MC)越多,壟斷給社會帶來的損失就越大。

政府干預


發揮政府對價格壟斷的干預作用
價格壟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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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競爭市場秩序是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最重要的職責之一。政府為維護競爭市場 秩序,必須對壟斷價格行為發揮干預作用,這是克服市場經濟本身的局限性所決定的。市場經濟不能自我保持正常競爭性。市場經濟中追逐自身效用最大化的經濟主體從自利目標出發作出理性選擇,表現在價格方面,定價主體往往通過價格壟斷、價格歧視、價格欺詐等謀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因而在一些區域和行業內必然發生不正當價格行為。倘若沒有政府作為社會公共權威進行管理與監督,每個市場定價主體的理性選擇所構成的社會合力將使市場經濟崩潰無遺。
制定《反壟斷立法》
壟斷價格行為來自壟斷,壟斷破壞競爭秩序。因此,反壟斷價格行為首先就需要政府對規範競爭秩序立法。規範競爭秩序的立法,包括《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等。這些法律是規範價格行為、減少或防止不規範價格行為的重要手段。世界上市場經濟國家都先後採用市場競爭法來規範市場行為。我國於1993年12月1日開始實施《反不正當競爭法》,當前重要的是嚴格價格執法以及社會監督、輿論監督,強化價格法律法規的威懾作用和約束力。目前正在擬定《反壟斷法》。《反壟斷法》中應該把反對行政性壟斷、部門和行業壟斷、地方保護主義、行業保護主義等,作為法律的重點調整對象。當然,要處理好反壟斷與規模經濟的矛盾。在反壟斷過程中不能損害規模經濟。適度規模是必要的,它有利於促進合理社會分工,有利於節約和綜合利用、開發,有利於新技術、新設備的研製和使用。對於那些大壟斷廠商,只要沒有操縱市場、價格共謀行為,應予以支持。
強化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對價格活動的監督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不僅要在“價格放開”上發揮職能作用,而且更要對價格放開后的合理形成以及市場運行中的各種價格行為等發揮必要的管理、監督和指導職能。政府價格管理與企業價格自主權不是對立的。政府價格管理,並不意味著收回或剝奪企業的價格自主權。政府價格管理的基本內容是指導監督企業的成本價格管理,建立起面向全社會的成本價格監管體系。
從價值理論上看,價格是商品價值的貨幣表現,價格形成的基礎是價值,價值是價格形成的科學依據。只要讓成本儘可能正確反映商品價格中C十V 的含量,才能使價格的形成最大限度地達到合理化、科學化。儘管,從短期看,價格運動受供求狀況制約,但從長期看,起主導作用的仍是價格決定供求,最終起決定作用的仍然是價值。因此,政府需要指導廠商重視價值的最終決定作用,增強成本價格管理意識,不要一味地追求遠遠超過價值水平的暴利價位,科學合理地形成價格。政府需要監督廠商自覺對照價格法律法規,加強價格自律和自我約束,最大限度地防止或減少價格違法行為的發生,還需要從經濟行為主體的市場准人、財務稅收監督及市場退出等多方面,制訂嚴密的、系統的規章制度,約束經濟行為主體定價行為。這是治理壟斷價格行為根本措施。
著力消除行政化壟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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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行政化力量的無所不在和過於強大,由超經濟壟斷產生的壟斷價格行為在經濟 生活中發展蔓延,甚至久禁不絕,對市場秩序規範造成的威脅最大。它阻礙了市場競爭力的普遍提高,限制了規模經濟的成長,使有限資源得不到有效配置。這種行政化壟斷倘若得不到根除,營造健全的市場機制和構建真正的市場經濟體制就是一句空話,最終會對整個經濟的正常運行產生危害。剔除行政化壟斷,首先要緊密結合政府機構改革、政府職能轉變及反腐敗進行。要真正實現政企分開,把公司從部門和地方行政機構中分離、脫鉤出去,並嚴格限制其利用原有的“關係資源”進行市場交易,清理企業代行的國家管理職能;確認市場交易的法人資格,為創建名副其實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創造條件;要發展城鄉民間經濟組織,全面提高市場經濟的組織化程度。有關行政或行業在制定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自然壟斷經營的價格時,應當按照《價格法》,本著定價權由政府和社會(或企業)共享的原則,召開價格聽證會,徵詢民意,論證其必要性、可行性。否則這些公共產品價格的形成很難保證透明、公開、合理。

相關法規


反 價 格 壟 斷 規 定
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制止價格壟斷行為,保護市場公平競爭,維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以下簡稱反壟斷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濟活動中的價格壟斷行為,適用本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價格壟斷行為,對境內市場競爭產生排除、限制影響的,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價格壟斷行為包括:
(一)經營者達成價格壟斷協議;
(二)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使用價格手段,排除、限制競爭。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在價格方面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國有經濟占控制地位的關係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行業以及依法實行專營專賣的行業,國家對其經營者的合法經營活動予以保護,並對經營者的經營行為及其商品和服務的價格依法實施監管和調控,維護消費者利益,促進技術進步。
前款規定行業的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嚴格自律,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專營專賣地位損害消費者利益。
第五條 本規定所稱價格壟斷協議,是指在價格方面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行為。
第六條 認定其他協同行為,應當依據下列因素:
(一)經營者的價格行為具有一致性;
(二)經營者進行過意思聯絡;
認定協同行為還應考慮市場結構和市場變化等情況。
第七條 禁止具有競爭關係的經營者達成下列價格壟斷協議:
(一)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和服務(以下統稱商品)的價格水平;
(二)固定或者變更價格變動幅度;
(三)固定或者變更對價格有影響的手續費、折扣或者其他費用;
(四)使用約定的價格作為與第三方交易的基礎;
(五)約定採用據以計算價格的標準公式;
(六)約定未經參加協議的其他經營者同意不得變更價格;
(七)通過其他方式變相固定或者變更價格;
(八)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價格壟斷協議。
第八條 禁止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下列價格壟斷協議:
(一)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價格;
(二)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
(三)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價格壟斷協議。
第九條 禁止行業協會從事下列行為:
(一)制定排除、限制價格競爭的規則、決定、通知等;
(二)組織經營者達成本規定所禁止的價格壟斷協議;
(三)組織經營者達成或者實施價格壟斷協議的其他行為。
第十條 經營者能夠證明所達成的協議符合反壟斷法第十五條規定的,不適用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
第十一條 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不得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商品。
認定“不公平的高價”和“不公平的低價”,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銷售價格或者購買價格是否明顯高於或者低於其他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同種商品的價格;
(二)在成本基本穩定的情況下,是否超過正常幅度提高銷售價格或者降低購買價格;
(三)銷售商品的提價幅度是否明顯高於成本增長幅度,或者購買商品的降價幅度是否明顯高於交易相對人成本降低幅度;
(四)需要考慮的其他相關因素。
第十二條 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沒有正當理由,不得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本條所稱“正當理由”包括:
(一)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有效期限即將到期的商品和積壓商品的;
(二)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降價銷售商品的;
(三)為推廣新產品進行促銷的;
(四)能夠證明行為具有正當性的其他理由。
第十三條 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沒有正當理由,不得通過設定過高的銷售價格或者過低的購買價格,變相拒絕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
本條所稱“正當理由”包括:
(一)交易相對人有嚴重的不良信用記錄,或者出現經營狀況持續惡化等情況,可能會給交易安全造成較大風險的;
(二)交易相對人能夠以合理的價格向其他經營者購買同種商品、替代商品,或者能夠以合理的價格向其他經營者出售商品的;
(三)能夠證明行為具有正當性的其他理由。
第十四條 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沒有正當理由,不得通過價格折扣等手段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或者只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
本條所稱“正當理由”包括:
(一)為了保證產品質量和安全的;
(二)為了維護品牌形象或者提高服務水平的;
(三)能夠顯著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並且能夠使消費者分享由此產生的利益的;
(四)能夠證明行為具有正當性的其他理由。
第十五條 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不得在交易時在價格之外附加不合理的費用。
第十六條 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沒有正當理由,不得對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在交易價格上實行差別待遇。
第十七條 本規定所稱市場支配地位,是指經營者在相關市場內具有能夠控制商品價格、數量或者其他交易條件,或者能夠阻礙、影響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能力的市場地位。
其他交易條件,是指除商品價格、數量之外能夠對市場交易產生實質影響的其他因素,包括商品等級、付款條件、交付方式、售後服務、交易選擇權和技術約束條件等。
阻礙、影響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是指排除、延緩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或者導致其他經營者雖能夠進入該相關市場但進入成本大幅度提高,無法與現有經營者開展有效競爭等。
第十八條 認定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應當在界定相關市場的基礎上,依據下列因素:
(一)該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以及相關市場的競爭狀況;
(二)該經營者控制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採購市場的能力;
(三)該經營者的財力和技術條件;
(四)其他經營者對該經營者在交易上的依賴程度;
(五)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的難易程度;
(六)與認定該經營者市場支配地位有關的其他因素。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一)一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達到二分之一的;
(二)兩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三分之二的;
(三)三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四分之三的。
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經營者市場份額不足十分之一的,不應當推定該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被推定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有證據證明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不應當認定其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第二十條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實施下列行為,妨礙商品的自由流通:
(一)對外地商品設定歧視性收費項目;
(二)對外地商品實行歧視性收費標準;
(三)對外地商品規定歧視性價格;
(四)妨礙商品自由流通的其他規定價格或者收費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強制經營者從事本規定禁止的各類價格壟斷行為。
第二十二條 行政機關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價格競爭內容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經營者有本規定所列價格壟斷行為的,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和經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據反壟斷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和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行業協會違反本規定,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達成價格壟斷協議的,依照反壟斷法第四十六條和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有本規定所列濫用行政權力,實施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依照反壟斷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 對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調查,拒絕提供有關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虛假材料、信息,或者隱匿、銷毀、轉移證據,或者有其他拒絕、阻礙調查行為的,依照反壟斷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 經營者依照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行使知識產權的行為,不適用本規定;但是,經營者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的價格壟斷行為,適用本規定。
第二十七條 農業生產者及農村經濟組織在農產品生產、加工、銷售、運輸、儲存等經營活動中實施的聯合或者協同行為,不適用本規定。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2003年6月18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的《制止價格壟斷行為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價格壟斷案


據國家發改委的信息,2011年上半年,國家發改委價格監督檢查與反壟斷局接到有關舉報后,啟動了對中國電信、中國聯通涉嫌價格壟斷案的調查。
據介紹,調查的內容是:在寬頻接入及網間結算領域,兩公司是否存在利用自身具有的市場支配地位,阻礙影響其他經營者進入市場等行為。如果最終涉嫌價格壟斷的事實成立,兩公司將面臨巨額罰款。
國家發改委價格監督檢查與反壟斷局副局長李青介紹說,發改委已經基本查明,在網際網路接入這個市場上,中國電信和中國聯通合在一起佔有2/3以上的市場份額,具有市場以及相關信託網的支配地位。在這種情況下,利用這種市場支配地位,“對於跟自己有競爭關係的競爭對手,它們給出高價,而對於沒有競爭關係的企業,它們給出的價格就要優惠一些,這個在反壟斷法上叫做價格歧視。”李青說。
據工業和信息化部統計,中國電信和中國聯通直連寬頻為261.5G,僅佔兩公司擁有國際出口寬頻1078G的24.3%。從互聯質量看,兩公司2011年1—9月互聯時延為87.7—131.3ms,丟包率為0.2%— 1.9%,均不符合原信息產業部《網際網路骨幹網間互聯服務暫行規定》時延不得高於85ms、丟包率不得超過1%的要求。這也就表明,中國電信和中國聯通未實現充分互聯互通。此舉不僅影響了網民的上網速度利得財富,還提高了上網成本。
據介紹,中國電信網際網路接入的收入一年大概約有500億元,中國聯通一年約有近300億元。李青表示,如果最後經過案審事實成立、定性準確,將按有關規定,對兩公司處以上一年度營業額的1%—10%的罰款。
2月19日獲悉,茅台和五糧液因實施價格壟斷行為將被國家發改委合計罰款4.49億元人民幣。其中,茅台被罰2.47億,五糧液則將收到2.02億的罰單。據了解,上述罰款金額佔兩家酒企2012年銷售額的1%。
2012年末,受塑化劑和禁酒令影響,內地高端白酒在本應旺銷的季節遭遇寒冬。面對經銷商競相低價出貨的態勢,茅台下發通報文件,對3家低價銷售和串貨的經銷商開出罰單,暫停執行茅台酒合同計劃,並扣減20%保證金、提出黃牌警告。
五糧液也發布營銷督查處理通報稱:極個別的五糧液品牌運營商和五糧液專賣店我行我素、不按規則、不顧大局、不識大體,低價、跨區、跨渠道違規銷售五糧液。
由於中國《反壟斷法》第十四條明確禁止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相關專家曾向記者表示,茅台、五糧液有違反《反壟斷法》的嫌疑。
2012年年末,中國國家發改委對境外企業價格壟斷開出首張罰單——韓國三星、LG,中國台灣地區奇美、友達等6家國際大型面板生產商,因在2001年到2006年間壟斷液晶面板價格,遭到國家發改委經濟制裁3.53億元人民幣。
中國電信和中國聯通價格壟斷案正依法處理
記者19日從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獲悉,2011年發展改革委對中國電信和中國聯通涉嫌價格壟斷案開始調查。目前發展改革委正根據《反壟斷法》相關規定,對兩公司是否完全履行整改承諾、相關整改措施是否消除涉嫌壟斷行為後果等情況進行評估,並將根據評估結果,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境外製裁


2013年1月初,中國對境外企業價格壟斷開出首張罰單——韓國三星、LG,中國台灣地區奇美、友達等六家國際大型面板生產商,因壟斷液晶面板價格,遭到國家發改委經濟制裁3.53億元人民幣。這也是迄今為止中國開出的金額最高的一張價格違法罰單。
液晶面板價格壟斷案經濟制裁表
液晶面板價格壟斷案經濟制裁表
韓國三星、LG,中國台灣地區奇美、友達、中華映管、瀚宇彩晶6家企業在2001年至2006年期間,利用優勢地位,合謀操縱液晶面板價格,在中國大陸實施價格壟斷行為,涉案液晶面板銷售 數量合計514.62萬片,其中,三星82.65萬片,LG192.70萬片,奇美156.89萬片,友達54.94萬片,中華映管27.06萬片,瀚宇彩晶0.38萬片,違法所得2.08億元。
國家發改委已依法責令涉案企業退還國內彩電企業多付價款1.72億元,沒收3675萬元,罰款1.44億元,經濟制裁總額達3.53億元。其中,三星1.01億元,LG1.18億元,奇美9441萬元,友達2189萬元,中華映管1620萬元,瀚宇彩晶24萬元。
自2006年12月開始,國家發改委多次收到舉報材料,反映上述六家企業合謀操縱液晶面板價格。2001年至2006年期間,六家涉案企業在台灣地區、韓國共召開53次“晶體會議”,針對全球市場交換液晶面板市場信息。在中國大陸境內銷售液晶面板時,涉案企業依據“晶體會議”協商價格或互相交換的信息,操縱價格,損害了其他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國家發改委價格監督檢查與反壟斷局局長許昆林表示,涉案的六家企業已提出整改措施:一是承諾今後將嚴格遵守中國法律,自覺維護市場競爭秩序,保護其他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二是承諾盡最大努力向中國彩電企業公平供貨,向所有客戶提供同等的高端產品、新技術產品採購機會;三是承諾對中國彩電企業內銷電視提供的面板無償保修服務期限由18個月延長到36個月。
此次反壟斷調查和處罰,維護了中國企業的合法權益和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有助於深化這些液晶面板企業與中國彩電企業的合作,有效提升中國彩電企業競爭力,促進行業發展並惠及消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