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備軍

國家或政治集團保持的現役軍隊

常備軍,國家或政治集團平時保持的現役正規軍隊。平時力求精幹,實施經常的教育訓練和嚴格的管理,保持較高作戰能力和戰備水平,戰時作為軍隊的骨幹和擴編的基礎。其規模受國家大小、國際形勢、軍事戰略和經濟條件等因素制約。主要任務是維護國家安全,應付突發事件和局部戰爭,參加國家經濟建設和搶險救災等。

簡介


常備軍又稱正規軍。

出現


春秋軍制的特點,一是"兵農合一",二是"國人當兵,野人不當兵"。這是由古老的村社制和井田制決定的。但戰國時由於列國普遍實行的變法運動摧毀了井田制和村社制,瓦解了"兵農合一"的社會基礎,因而導致了"兵農合一"為基礎的兵役制度的改變。
這個變化首先是由秦國開始的。商鞅變法"壞井田、開阡陌,急耕戰之賞。"①ESPL>破壞了傳統的井田制度商鞅又"集小鄉、邑,聚為大縣"②ESPL>,以新的行政編製取代了舊的村莊體制。隨著新的行政編製的出現,春秋時的國野界限完全泯滅了。於是,一種在新的國家授田制和行政編製上的軍賦制度誕生了。《史記·秦本紀》說孝公十四年:"初為賦。"《索隱》引譙周說:"初為軍賦也。"所謂"初為軍賦",與過去"因井田而制軍賦"不同,是一種按戶數按人口而徵收的軍賦。亦即秦墓竹簡所說的"戶賦"。以這種軍賦為基礎的兵役制度,是一種普遍兵役制。據《漢書·食貨志》說是每一名到法定服兵役年齡的男子都要為國家服役二年,即一年為正卒,"給中都官"。一年當戍卒,戍守邊疆,曰屯戍。又據《秦簡·秦律雜抄》有罰服徭役,戍邊四年的,可見服役期限可以超過一年。據《睡虎地秦簡·編年記》載,29歲的喜在秦王政"十三年,從軍"。這就是依法服兵役。"屯戍"在《秦簡·除吏律》中又曰"徭戍"。這種依法應徵的"正卒"和"戍卒"已不再是民兵而是常備軍。表明秦國在商鞅變法以後,在新的具有封建性的授田民的小農經濟基礎上,以新的行政編製為單位,實行了以普遍兵役製為基礎的常備軍制。這種制度是與以國野分製為基礎的"兵農合一"的民兵制度根本不同的。
秦國的普遍兵役制是比較典型的。山東六國的情況雖因史料的缺失,沒有秦國記載的這樣典型,但它們在井田制和村社制瓦解的基礎上,都實行了新的普遍兵役制,則是沒有問題的。據《商君書·徠民篇》說,商鞅變法以後,在韓、魏、趙三國出現了大批上無戶口、下無田宅的貧苦農民,這證明在三晉,井田制和村社制已均告瓦解。據《管子·問篇》,戰國時期齊國也出現了一批"未有田宅者"、"債而食者"的農戶,這是齊國井田制和村社制破壞的標誌。孟子向齊宣王宣傳的明君要"制民之產",實即要恢復井田制①ESPL>。滕文公使"畢戰問井地",孟子追述了一番井田制的優越性。這一切說明在戰國中期以後,井田制已經成為歷史的陳跡了。由於井田制的瓦解,兵役的負擔就不能再與土地制聯繫在一起了,轉而以戶和人口為單位來計算。
凡是適齡的男子都在可徵發之列。兵役不再是一部分人獨佔的權利,而成為全民應盡的義務。可見,由以國野分製為基礎的"兵農合一"制度向以普遍兵役製為基礎的常備軍制的轉變,包含著深刻的歷史內容。它是構成中國社會由奴隸制向封建制轉變的一部分。換句話說,中國普遍兵役制的出現是與封建軍制的誕生相聯繫的。
普遍兵役制的特點是全部適齡男子都有服兵役的義務。如《戰國策·齊策一》說:"臨淄之中七萬戶,臣竊度之不下戶三男子,三七二十一萬。不待發於遠縣,而臨淄之卒,固以二十一萬矣。"齊臨淄有七萬戶,每戶有三名男子可供徵發當兵,一役可以發兵21萬,這當然是普遍兵役制。
《戰國策·魏策三》說:"魏氏悉其百縣勝兵,以止戍大梁,臣以為不下三十萬。以三十萬之眾,守十仞之城,臣以為雖湯、武復生,弗易攻也。"魏國的"百縣",可以徵發30萬勝兵,這當然也是普遍兵役制。
《戰國策·東周策》說韓國:"宜陽城方八里,材士十萬。"《楚策二》說楚國東地"悉五尺至六十,三十餘萬。"《戰國策·趙策二》說趙武靈王"變籍而棄經",大膽"破原陽以為騎邑,"等,說的也都是普遍兵役制。
在普遍兵役制基礎上所徵發的軍隊已經是具有職業化性質的常備軍,而不再是"兵農合一"的民兵。它徵發的範圍也突破了國人的小圈子而擴大到了全民。因此,這種兵役制度能組織成龐大的軍隊,以適應當時各種戰爭形勢的需要。據《戰國策》所說,七國兵力如下:秦:虎賁之士百萬,車千乘,騎萬匹。
楚:帶甲百萬,車千乘,騎萬匹。
齊:帶甲數十萬。
趙:帶甲數十萬,車千乘,騎萬匹。
魏:武力20萬,蒼頭20萬,奮擊20萬,廝徒十萬,車600乘,騎5000匹。
韓:卒30萬,除守徼、亭、鄣、塞,見卒20萬。
燕:帶甲數10萬,車700乘,騎6000匹。
當然,《戰國策》的記載為縱橫家言,其中不免有誇張成分。但是,它可以說明列國當時無不實行普遍兵役制。而依這種制度,列國可以徵發境內所有適齡男子當兵。
戰國時徵兵的年齡界限也較春秋時期相應擴大了。春秋時男子長到"七尺",即20歲左右,才開始服兵役。但戰國時期,因戰爭頻仍,軍隊人數激增,所以一些國家把服兵役的年齡提前到16、17歲。《秦簡·編年紀》載喜17歲即"傅"。這個"傅",就是服徭役。而當時服徭役與服兵役的年齡界限是一致的。當戰爭緊急時,列國甚至徵發年14、15歲的成童上陣。如長平之戰時,秦曾"發年15以上悉詣長平"。在燕、趙戰爭中,趙曾徵召"未壯"的"孤兒"組成童子軍,迎擊燕軍①ESPL>。楚國東地大司馬昭常曾發"悉五尺至六十,三十餘萬" 抵禦齊軍。" 五尺" 就是15歲左右的成童②ESPL>。列國徵召全部丁壯,甚至成童服兵役,以起傾國之師,體現了普遍兵役制的優越性。
在丁壯之外,由於戰爭需要,列國往往還徵發婦女老弱。據《商君書·境內》篇說,秦國就曾將四境之內的男女都登記入軍籍。又據同書《兵守》篇說,壯男編為一軍,壯女編為一軍,男女之老弱者編為一軍。壯男之軍主要從事戰鬥,壯女之軍主要從事構築工事,輔助作戰。老弱之軍負責放牧牛馬,供給糧草。
齊、趙諸國甚至有婦女、老弱從事戰鬥的事例。公元前279年,齊將田單在防守即墨時,就曾把"妻妾編於行伍之間,盡散飲食饗士","使老弱女子乘城"。當他縱火牛攻擊燕將騎劫時,老弱又"擊銅鼓"
①ESPL>助戰,聲動天地,大破燕軍。公元前259年,秦攻趙國邯鄲,平原君趙勝亦"令夫人編入士卒之間,分功而作,家之所有盡以饗士"②ESPL>。田單、趙勝是二位貴族,其妻、妾尚編入行伍,一般平民家庭的婦女,則可想而知了。
據《墨子·備城門》、《號令》、《旗幟》、《備穴》諸篇,戰國時期列國用婦女老弱乘城防守,充當軍中役徒,乃至直接參加戰鬥,是比較普遍的現象。這說明戰國時期的列國的普遍兵役制能夠動員各個階層的廣大群眾參軍、參戰,從而保證了常備軍組織所需要的兵員。

組織模式


國家或政治集團平時保持的現役正規軍隊。常備軍通常採取統一的組織編製,編配製式的裝備,實行特定的軍銜等級制度,穿著統一的服裝,使用專用的標誌和符號,實施專門的教育訓練,執行嚴格的規章制度,保持較高的作戰能力和戰備水平。常備軍規模受國家大小、國際形勢、戰略任務和經濟條件等因素制約。平時一般力求精幹,戰時是軍隊的骨幹和擴編的基礎。主要任務是維護國家安全,鞏固政權,應對突發事件和局部戰爭,以及參加國家經濟建設和搶險救災等。

發展歷史


常備軍是社會生產力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奴隸社會,為鎮壓奴隸反抗、對外進行掠奪,在王室衛隊的基礎上建立了常備軍。封建社會,常備軍成為武裝力量的主體。進入資本主義社會後,17~18世紀,歐洲一些資本主義國家改革軍制,實行義務兵役制,建立國家統一的常備軍。19世紀下半葉,大多數歐洲國家和日本都實行現役與預備役相結合的制度,將軍隊區分為常備軍和後備軍(預備隊)兩個部分。現代世界大多數國家都實行精幹的常備軍與強大的後備力量相結合的武裝力量體制,完善預備役制度,常備軍更加精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