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設委員會
北京市建設委員會
北京市建設委員會是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批准的《北京市黨政機構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京政發 20002 號),北京市城鄉建設委員會更名為北京市建設委員會(簡稱市建委)。
北京市建設委員會
調整后,市建委(市政府房改辦)是負責本市建設、房屋行政管理以及住房制度改革的市政府組成部門。
(一)貫徹落實國家關於住房和城鄉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研究起草本市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並組織實施;研究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重大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
(二)承擔保障本市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管理制度;研究擬訂住房保障、危舊房改造和古都風貌保護的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
(三)承擔推進本市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研究擬訂本市住房制度改革相關政策;指導直管公房經營管理體制改革;負責公有住房出售、集資合作建房、住房分配貨幣化的管理工作。
(四)負責本市工程建設管理工作。負責重點工程項目建設的協調、調度和監管以及徵收拆遷的協調工作;負責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和工程施工許可;負責中央國家機關、駐京部隊、中央企事業單位在京審批類工程項目登記備案,並提供建設協調和服務工作。
(五)承擔本市建築市場監督管理、規範市場秩序、推動建築行業發展的責任。研究擬訂建築業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負責建築市場主體資格認定和監督管理;組織制定建設工程造價計價辦法。
(六)承擔本市建設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監管的責任。研究擬訂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管理,負責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管理;參與重大建設工程質量、施工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承擔北京市建築工程事故應急指揮部的具體工作。
(七)承擔指導、規範本市村鎮建設的責任。負責村鎮工程建設的指導和技術服務;制定村鎮建設工程技術標準;組織指導農村危房改造工作。
(八)承擔本市建築節能和行業科技發展的責任。研究編製建築業科技發展規劃和政策,督促有關單位落實國家和地方標準,推進住房和城鄉建設科技進步和成果轉化;負責建築節能、牆體材料革新和散裝水泥發展及管理工作。
(九)承擔本市房地產市場監督管理、規範市場秩序、促進房地產業發展的責任。研究擬訂房地產業發展中長期規劃、產業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房地產開發、房地產轉讓、房屋租賃及房地產中介服務的監督管理;負責房地產市場監測分析;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評估機構的資質管理。
(十)承擔本市房屋管理的責任。研究制定房屋徵收拆遷規劃與年度計劃;負責房屋登記管理;負責物業服務的監督管理;負責城鎮房屋使用安全的管理工作,協調房屋防汛工作;督促、協調落實私房政策。
(十一)組織制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人才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負責建築業與房地產業各類人員職業資格管理及執業註冊管理。
(十二)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辦公室
負責本機關的政務工作;組織起草有關重要文稿;負責公文處理、檔案、保密、保衛、對外聯絡、新聞宣傳、信息、信訪及行政後勤管理工作,以及重要會議的組織工作;
公告
政策法規處
組織起草有關本市工程建設、房地產開發經營、建築材料設備使用、房屋管理和住房制度改革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審定相關行政措施;組織政策研究工作;組織法制宣傳工作;
組織實施行政執法監察工作;負責本市建設行業信用系統建設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區縣建委有關行政執法工作;承辦行政複議、行政賠償案件和行政訴訟的應訴代理工作;組織行政處罰聽證工作。
工程計劃處
負責中央、國務院在京機關(含所屬單位)以及中央直屬大型企業集團和駐京部隊在北京地區各類房屋的建設計劃、基建程序管理及協調工作。
工程建設管理辦公室
負責擬訂工程施工許可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及政策和相關行政措施;
負責核發工程建設施工許可證及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工程建設的施工和工程竣工驗收的監督管理工作。
重大項目處
負責重大項目建設的實施計劃、組織協調、綜合調度和監督管理工作;掌握重大項目建設的動態情況,了解建設過程中的主要問題,提出解決問題的意見和建議。
建築業管理處
負責擬訂建築行業的發展規劃和企業資質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及政策和相關行政措施;負責對全市建築業企業、房地產開發企業、工程建設監理企業、工程項目招標代理機構和工程造價諮詢單位進行資質審批和監督管理;
負責對外地企業和境外施工企業的監督管理;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國際建設承包、勞務合作等工作。
建設市場處
研究擬訂本市建築市場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及政策和相關行政措施;
擬定本市建設工程的計價依據及其辦法;負責建築市場活動的監督管理;對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建設工程造價、有形建築市場進行監督管理;負責研究開發國外建設市場;負責本市建築業外資、外經工作。
建築材料管理處
擬訂本市建築材料設備使用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及政策和相關行政措施,制定建築材料設備使用規劃並組織實施;制定本市工程建設中推廣新材料、新設備、淘汰落後產品與工藝的政策、措施;
負責本市工程建設材料使用的監督管理;負責指導建築節能與牆體材料革新和散裝水泥發展工作 ; 負責建築機械與起重設備的安全使用管理工作;
負責施工起重機械、整體提升腳手架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登記管理工作。
工程質量管理處
擬訂有關工程建設質量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及相關行政措施;負責工程質量管理工作;負責質量管理中介機構和檢測機構的資質管理及監督;負責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工作;對重大質量事故進行調查處理;負責工程監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施工安全管理處
擬訂有關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和施工現場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及相關行政措施;對重大安全事故進行調查處理;負責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批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安全監督備案工作;
負責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施工現場監督管理;負責建築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考核工作。
科技教育處
組織編製本市工程建設、房地產開發經營、建築材料設備使用和房屋管理科技發展規劃;組織重大科技項目的攻關和科技成果的應用、推廣工作;組織制訂地方性標準、規範和規程工作;
組織制訂行業人才培訓規劃、計劃;監督檢查企業人員質量安全知識培訓;負責註冊監理工程師、建造師、造價工程師和房地產估價師的註冊工作;負責本市科技示範工程管理。
住宅發展與保障處
負責擬訂本市住宅發展與保障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
負責擬訂本市住宅發展的中長期規劃;負責編製廉租住房年度資金需求和建設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廉租住房建設資金的管理;負責廉租住房配租和政府投資建設廉租房屋的管理;
負責指導區縣住房發展和保障工作。
物業管理處
負責擬訂本市物業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
房屋安全和設備管理處(房屋防汛辦公室)
負責擬訂本市城鎮房屋安全和設備使用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措施;
負責城鎮房屋安全及房屋設備使用的管理;負責房屋安全鑒定和房屋抗震的管理;負責城市房屋白蟻防治工作;
依法負責超限高層建築工作抗震設計審批等行政許可工作;協調城鎮房屋防汛工作;參與房屋危改區域的確認工作。
房改處
負責擬訂本市住房制度改革方面的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措施;組織擬訂公有住房銷售、租賃的有關政策;負責公有住房出售、單位集資建房、實施住房分配貨幣化的管理工作,以及住宅合作社的監督管理;負責區縣和市屬單位房改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協調中央在京單位和駐京部隊的房改工作;
負責組織住房普查和建立住房檔案制度的相關工作;組織擬訂公有住房的銷售價格,參與擬定公有住房的租賃價格;
負責擬訂本市除住房公積金以外的住房資金政策,指導住房資金的歸集和使用;承擔市房改領導小組辦公室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房屋交易市場管理處
負責擬訂本市房屋交易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依法管理房地產交易市場,規範房地產交易市場行為;負責商品房交易的統計分析,定期公布房屋交易價格信息;
負責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和預售期間的轉讓管理;依法負責商品房預售許可、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核准、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和註冊核准等方面的行政許可工作;指導房地產市場管理信息網路系統建設。
房屋租賃市場管理處
負責擬訂本市房屋租賃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
依法管理本市房屋租賃市場,規範房屋租賃市場行為;負責房屋租賃的統計分析,定期公布房屋租賃價格信息;
負責房地產經紀活動的管理
房屋權屬處
負責擬訂本市房屋權屬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本市房屋權屬確認、登記、抵押、變更等管理工作;負責對區縣房屋權屬登記發證工作進行監督管理,調解處理房屋權屬糾紛;
拆遷管理處
負責擬定本市房屋拆遷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編製房屋拆遷規劃和年度計劃;負責房屋拆遷管理和重大項目拆遷的協調工作;依法負責城市房屋拆遷單位資質、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建設項目轉讓審批等行政許可工作;負責指導和協調區縣房屋拆遷的有關工作
綜合經濟處
負責建設經濟的統計工作;負責擬訂本機關年度財務收支計劃,編製部門預算和決算報表,管理本機關內行政事業性收費和預算外資金,對直屬單位的財務和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
負責本機關及直屬單位固定資產投資的計劃編製、審批、申報、管理;負責外匯和集團購買力工作管理;負責組織本市房屋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的立項、報批和收繳工作;負責本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會計核算管理。
人事處
負責本機關及直屬單位幹部隊伍建設規劃、部署的落實工作;負責本機關的人事管理工作;指導直屬單位人事管理工作;負責本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製管理、專業技術職務評定;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外事工作;負責本系統社團工作。
老幹部處
負責本機關及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工作。
機關黨委
職能:負責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派駐。
建築工程事故應急工作處
負責建築工程事故應急管理方面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相關應急預案的編製、修訂與演練工作,負責應急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報告及發布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