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

哈爾濱市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

哈爾濱市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既是市委的工作機構,又是市政府的工作機構,與市人事局合署辦公,其編製、經費、文件、基建等實行單列,機構編製工作直接對市機構編製委員會負責。

概述


根據《黑龍江省機構編製委員會關於印發〈哈爾濱市黨政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黑編[2001]194號)和《中共哈爾濱市委、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哈爾濱市黨政機構改革方案〉、〈哈爾濱市黨政機構改革方案實施意見〉的通知》(哈發[2001]22號)精神,設置哈爾濱市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編委辦公室)。市編委辦公室是市機構編製委員會的常設辦事機構,既是市委的工作機構,又是市政府的工作機構,與市人事局合署辦公,其編製、經費、文件、基建等實行單列,機構編製工作直接對市機構編製委員會負責。機構編製工作重大方針、政策向人事局黨組通報。

一、職能調整


(一)增加的職能:
1、行政機關行政性審批事項的管理職能;
2、納入統一發放工資管理範圍的人員編製的審核職能。
(二)轉變的職能:
1、強化對各級行政管理體制、機構改革方案和機構編製及行政審批事項的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職能;
2、強化事業單位登記管理職能。
(三)清理行政審批事項
1、保留審批1項:
市區、縣(市)黨政群機關機構改革總體方案及市直各部門的“三定”規定。
2、審批改審核3項:
(1)市直機關內設機構,區、縣(市)黨政群機關機構的設立,撤銷、合併、更名及人員編製、處級領導職數
(2)市直機關、區、縣(市)事業單位(區處級、縣(市)科級的設立、撤銷、合併、更名及人員編製(結構比例)處、科級領導職數。
(3)設立市政府議事協調機構、臨時機構。
3、下放2項:
(1)經開區、高開區在核定的機構和人員編製數量內調整機構編製。
(2)市教育局在市編製主管部門核定的編製總額內,負責局屬中小學編製的調整。
4、取消1項:
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設置內設機構、核定人員編製和科級職數、確定人員結構比例等的審批。

二、主要職責


根據上述職能調整,市編委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中央、省、市有關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機構改革、機構編製管理的方針、政策、法規、決定;研究擬定全市機關、事業單位機構編製管理的辦法和規定。
(二)統一管理全市各級黨委、人大、政府、政協、法院、檢察院機關、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機關的機構編製工作。
(三)研究擬訂全市各級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機構改革的總體方案;審核市黨政群機關各部門和區、縣(市)機構改革方案;指導、協調區、縣(市)、鄉(鎮)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以及機構編製管理工作。
(四)協調市黨政群機關的職能配置與調整,協調各部門之間以及各部門與區、縣(市)的職責分工;審核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含市政府派出機構、駐外辦事機構)、市政協、市法院、市檢察院以及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機關內設機構、人員編製、處級領導職數;審核區、縣(市)工作部門的設置、區處級領導職數;分配和管理全市行政編製總額。
(五)管理行政機關行政性審批事項。
(六)研究擬定事業單位機構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管理市直屬事業單位及部門所屬事業單位機構設置、職能配置、內設機構、人員編製和處級(含科級)領導職數;管理區處級、縣(市)科級事業單位機構設置,並指導、協調區、縣(市)事業單位機構改革和機構編製工作。
(七)組織管理市直事業單位的登記工作;指導協調區、縣(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
(八)研究制定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的管理辦法,負責審核市政府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的設立並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九)組織、監督市直機關及事業單位《機構編製管理證》制度的實施工作;指導檢查區、縣(市)《機構編製管理證》管理工作。
(十)監督檢查各級行政管理體制、機構改革方案和機構編製管理以及行政審批事項的執行情況。
(十一)負責機構編製工作的情況綜合、信息交流、幹部培訓和統計業務工作。
(十二)承辦市委、市政府、市機構編製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以上職責,市編委辦公室設4個職能處:
(一)綜合處。
(二)黨群機構編製處。
(三)政府機構編製處。
(四)事業機構編製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