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買被拐賣的婦女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
行為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的行為是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並對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實施人身控制。這裡的收買,是指以錢物購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本罪行為,在刑法中只規定收買,之所以要求收買以後對被賣的婦女、兒童實施人身控制,是因為如果收買以後讓其獲得人身自由,返回家庭的行為不構成本罪。
客體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的客體是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這裡的被拐賣應作廣義理解,包括被綁架。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的責任形式是故意。這裡的故意,是指明知是被拐賣的婦女、兒童而予以收買。並且,本罪在主觀上是不以出賣為目的。如果以出賣為目的而收買,則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但是,收買的時候不以出賣目的,收買後由於某種原因又將婦女、兒童出賣的,則應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
1、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處理
根據刑法第241條第2款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應定強姦罪。第4款規定,對於上述情況,應以收買被拐賣婦女罪與強姦罪實行數罪併罰。
2、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非法剝奪、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處理
根據刑法第241條第3款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非法剝奪、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應分別以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侮辱罪論處。第4款規定,對於上述情況,應以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與其他犯罪實行數罪併罰。
3、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出賣的處理
根據刑法241條第5款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出賣的,應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
4、免責事由
刑法第241條第6款規定,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這是本罪的免責事由,凡有上述情形的,不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241條第1款之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法條文:
第二百四十一條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並有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出賣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