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投標
招標投標
徠招標投標是基本建設領域促進競爭的全面經濟責任制形式。一般由若干施工單位參與工程投標,招標單位 (建設單位) 擇優入選,誰的工期短、造價低、質量高、信譽好,就把工程任務包給誰,由承建單位與發包單位簽訂合同,一包到底,按交鑰匙的方式組織建設。中國招標承包制的組織程序和工作環節主要有: ①編製招標文件。建設單位在招標申請批准后,需要編製招標文件,其主要內容包括:工程綜合說明 (工程範圍、項目、工期、質量等級和技術要求等) 施工圖及說明、實物工程量清單、材料供應方式、工程價款結算辦法、對工程材料的特殊要求、踏勘現場日期等。②確定標底。由建設單位組織專業人員按施工圖紙並結合現場實際,匡算出工程總造價和單項費用,然後報建設主管部門等審定。標底一經確定,應嚴格保密,任何人不得泄露。如果有的招標單位不掌握和不熟悉編製標底業務,可以由設計單位和建設銀行幫助代編,或由設計部門與建設銀行聯合組成招標投標諮詢小組,承擔為招標單位編製標底等項業務。標底不能高於項目批准的投資總額。③進行招標投標。一般分為招標和報送標函、開標、評標、決標等幾個步驟。④簽訂工程承包合同。投標人中按中標標函規定的內容,與招標人簽訂包干合同。合同簽訂后要由有關方面監督執行。可以將合同經當地公證單位公證,受法律監督; 也可以由建設主管部門和建設銀行等單位進行行政監督。
招標投標最早起源於英國,自二戰以來,招標投標影響力不斷擴大,先是西方發達國家,接著世界銀行在貨物採購、工程承包中大量推行招標投標方式,近幾十年來,發展中國家也日益重視和採用招標投標方式進行貨物採購和工程建設。招標投標作為一種成熟的交易方式,其重要性和優越性在國內、國際經濟活動中日益被各國和各種國際經濟組織廣泛認可,進而在相當多的國家和國際組織中得到立法推行。
我國最早於1902年採用招標比價(招標投標)方式承包工程,當時張之洞創辦湖北皮革廠,五家製造商參加開標比價。但是,由於我國特殊的封建和半封建社會形態,招標投標在我國近代並未像資本主義社會那樣以一種法律制度形式得到確定和發展。從新中國成立初期到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期間,我國實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在這一體制下,政府部門、公有企業及其有關公共部門基礎建設和採購任務由主管部門用指令性計劃下達,企業的經營活動都由主管部門安排,在這種體制下根本不可能也沒有必要採用招標投標。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國家實行改革開放政策,招標投標才得以應運而生。1980年,國務院在《關於開展和保護社會主義競爭的暫行規定》中提出,“對一些適應承包的生產建設項目和經營項目,可以試行招標投標的辦法”,揭開了中國招標投標的新篇章。
這一時期從改革開放初期到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目標的確立為止。十一屆三中全會前,由於我國實行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招標投標作為一種競爭性市場交易方式,缺乏存在和發展所必須的經濟體制條件。1980年10月,國務院發布《關於開展和保護社會主義競爭的暫行規定》,提出對一些合適的工程建設項目可以試行招標投標。隨後,吉林省和深圳市於1981年開始工程招標投標試點。1982年,魯布革水電站引水系統工程是我國第一個利用世界銀行貸款並按世界銀行規定進行項目管理的工程,極大地推動了我國工程建設項目管理方式的改革和發展。1983年,原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出台《建築安裝工程招標投標試行辦法》。80年代中期以後,根據黨中央有關體制改革精神,國務院及國務院有關部門陸續進行了一系列改革,企業的市場主體地位逐步明確,推行招標投標制度的體制性障礙有所緩解。這一階段的招標投標制度有以下幾個特點:
1)基本原則初步確立,但未能有效落實。受當時關於計劃和市場關係認識的限制,招標投標的市場交易屬性尚未得到充分體現,招標工作大多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主持,有的部門甚至規定招標公告發布、招標文件和標底編製,以及中標人的確定等重要事項,都必須經政府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2)招標領域逐步擴大,但進展很不平衡。招標投標制度的應用由最初的建築行業,逐步擴大到鐵路、公路、水運、水電、廣電等專業工程;由最初的建築安裝項目,逐步擴大到勘察設計、工程設備等工程建設項目的各個方面;由工程招標逐步擴大到機電設備、科研項目、土地出讓、企業租賃和承包經營權轉讓。但由於沒有明確具體的強制招標範圍,不同行業之間招標投標活動開展很不平衡。
3)相關規定涉及面廣,但在招標方式的選擇上過於簡略。大多沒有規定公開招標、邀請招標、議標的適用範圍和標準,在評標方面,缺乏基本的評標程序,也沒有規定具體評標標準,在招標領導小組自由裁量權過大的情況下,難以實現擇優選擇的目標。
這一時期從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目標到《招標投標法》頒布為止。1992年10月,黨的十四大提出了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改革目標,進一步解除了束縛招標投標制度發展的體制障礙。1994年6月,原國家計委牽頭啟動列入八屆人大立法計劃的《招標投標法》起草工作。1997年11月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在法律層面上對建築工程實行招標發包進行了規範。這一階段招標投標制度有以下幾個特點:
1)當事人市場主體地位進一步加強。1992年11月,原國家計委發布了《關於建設項目實行項目業主責任制的暫行規定》,明確由項目業主負責組織工程設計、監理、設備採購和施工的招標工作,自主確定投標、中標單位。
2)對外開放程度進一步提高。在利用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項目招標投標辦法之外,專門規範國際招標的規定明顯增多,招標的對象不再限於機電產品,施工、監理、設計等也可以進行國際招標。
3)招標的領域和採購對象進一步擴大。除計劃、經貿、鐵道、建設、化工、交通、廣電等行業部門外,煤炭、水利、電力、工商、機械等行業部門也相繼制定了專門的招標投標管理辦法。除施工、設計、設備等招標外,推行了監理招標。
4)對招標投標活動的規範進一步深入。除了制定一般性的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外,有關部門還針對招標代理、資格預審、招標文件、評標專家、評標等關鍵環節,以及串通投標等突出問題,出台了專門的管理辦法,大大增強了招標投標制度的可操作性。
就政府採購而言,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財政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迫切需要國家加強財政支出管理,規範政府採購行為,並在此基礎上建立和實行政府採購制度。為此,從1996年起,一些地區開始按照國際上通行做法開展政府採購試點工作,財政部也陸續頒布了《政府採購管理暫行辦法》等部門規章,以推動和規範政府採購試點工作。實踐表明,推行政府採購制度在提髙財政支出管理水平、節約財政資金、規範政府採購行為、促進廉政建設等方面效果比較顯著。
我國引進招標投標制度以後,經過近20年的發展,一方面積累了豐富的經驗,為國家層面的統一立法奠定了實踐基礎;另一方面,招標投標活動中暴露的問題也越來越多,如招標程序不規範、做法不統一,虛假招標、泄漏標底、串通投標、行賄受賄等問題較為突出,特別是政企不分問題仍然沒有得到有效解決。針對上述問題,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於1999年8月30日審議通過了《招標投標法》,2000年1月1日正式施行,這是我國第一部規範公共採購和招標投標活動的專門法律,標誌著我國招標投標制度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階段。
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招標投標法》對此前的招標投標制度做了重大改革:一是改革了缺乏明晰範圍的強制招標制度。《招標投標法》從資金來源、項目性質等方面,明確了強制招標範圍。同時允許法律、法規對強制招標範圍做出新的規定,保持強制招標制度的開放性。二是改革了政企不分的管理制度。按照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基礎性作用的要求,大大減少了行政審批事項和環節。三是改革了不符合公開原則的招標方式。規定了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兩種招標方式,取消了議標方式。四是改革了分散的招標公告發布制度,規定招標公告應當在國家指定的媒介上發布,並規定了招標公告應當具備的基本內容,提高了招標採購的透明度,降低了潛在投標人獲取招標信息的成本。五是改革了以行政為主導的評標制度。規定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代表以及有關經濟、技術專家組成,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作為評標委員會成員。六是改革了不符合中介定位的招標代理制度。明確規定招標代理機構不得與行政機關或其他國家機關存在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益關係,使招標代理從工程諮詢、監理、設計等業務中脫離出來,成為一項獨立的專業化中介服務。
隨著政府採購工作的深入開展,政府採購工作遇到了許多難以有效克服和解決的困難和問題,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政府採購制度的進一步發展。為將政府採購納入法制化管理,維護政府採購市場的競爭秩序,並依法實現政府採購的各項目標,最終建立起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並與國際慣例接軌的政府採購制度。2002年6月29日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政府採購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這部法律的頒布施行,對於規範政府採購行為,提高政府採購資金的使用效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政府採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廉政建設,有著重要意義。
《招標投標法》和《政府採購法》是規範我國境內招標採購活動的兩大基本法律,在總結我國招標採購實踐經驗和借鑒國際經驗的基礎上,《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作為兩大法律的配套行政法規,對招標投標制度做了補充、細化和完善,進一步健全和完善了我國招標投標制度。另外,國務院各相關部門結合本部門、本行業的特點和實際情況相應制訂了專門的招投標管理的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及政策性文件。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也結合本地區的特點和需要,相繼制定了招標投標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總的看來,這些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使招標釆購活動的主要方面和重點環節實現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已經構成了我國整個招標採購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形成了覆蓋全國各領域、各層級的招標採購制度體系,對擴大招投標領域,創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規範招標採購行為,發揮了積極作用。隨著招標投標法律體系和行政監督、社會監督體制的建立健全以及市場主體誠信自律機制的逐步完善,招標投標制度必將獲得更加廣闊的運用和健康、持續的發展。
招徠投標制度是為合理分配招標、投標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建立的管理制度,加強招投標制度的建設是市場經濟的要求。招標投標制度的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1)通過招標投標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本特點是要充分發揮競爭機製作用,使市場主體在平等條 件下公平競爭,優勝劣汰,從而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招標投標是市場競爭的一種重要方式,最大優點就是能夠充分體現“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原則,通過招標採購,讓眾多投標人進行公平競爭,以最低或較低的價格獲得最優的貨物、工程或服務,從而達到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提高招標項目的質量、提高國有資金使用效率、推動投融資管理體制和各行業管理體制的改革的目的。
(2) 通過招標投標提升企業競爭力
促進企業轉變經營機制,提高企業的創新活力,積極引進先進技術和管理,提高企業生產、服務的質量和效率,不斷提升企業市場信譽和競爭力。
(3) 通過招標投標健全市場經濟體系
維護和規範市場競爭秩序,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市場交易的公平、滿意和可信度,促進社會和企業的法治、信用建設,促進政府轉變職能,提高行政效率,建立健全 現代市場經濟體系。
(4) 通過招標投標打擊貪污腐敗
有利於保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保障合理、有效使用國有資金和其他公共資金,防止其浪費和流失,構建從源頭預防腐敗交易的社會監督制約體系。在世界各國的公共採購制度建設初期,招標投標制度由於其程序的規範性和公開性,往往能對打擊貪污腐敗起到 立竿見影的效果。然而,隨著腐敗與反腐敗博弈的深入,腐敗活動會以更加隱蔽的形式存在,給招標投標制度的設計者提出了新的挑戰。
招標人公布項目需求,通過投標人公平競爭,擇優選擇交易對象和客體的過程。
招標投標雙方通過規範邀約和承諾,確立雙方權利、義務和責任,規範定了合同的交易方式。
招標投標雙方不得在招標投標過程中協商談判和隨意修改招標項目需求、交易規則以及合同價格、質量標準、進度等實質內容。招標要約邀請、投標要約和中 標承諾只有一次機會,這是保證招標投標雙方公平和投標人之間公平競爭的基本要求。
招標項目大多數具有不同程度的單一複雜的需求目標,其項目需求目標、投標資格能力、需求解決方案與報價、投標文件評價、合同權利義務配置等方案均具 有單一性和複雜性的特點,因此,必須採用書面定製描述,並通過對投標人競爭能力、技術、報價、財務方案等進行書面綜合評價比較,才能科學判斷和正確選擇有能力滿足項目 需求的中標人。僅僅通過簡單價格比較無法判斷交易主體及客體是否能夠符合項目需求。這也是大多數招標項目無法採用拍賣、競價方式選擇交易對象的主要限制條件。
招標投標是按照法律程序,經過技術、管理、經濟等要素的競爭和評 價實現項目需求目標的交易活動,因此招標採購職業是一個包含法律、政策、技術、經濟和管理專業知識能力的複合性職業。
公開原則,即要求招標投標活動必須保證充分的透明度,招標投標程序、投標人的資格條件、評標標準和方法、評標和中標結果等信息要公開,保證每個投標人能 夠獲得相同信息,公平參與投標競爭並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同時招標投標活動的公開透明,也為當事人、行政和社會監督提供了條件。公開是公平、公正的基礎和前提。
公平原則,即要求招標人在招標投標各程序環節中一視同仁地給予潛在投標人或者 投標人平等競爭的機會,並使其享有同等的權利和義務。例如,招標人不得在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中含有傾向性內容或者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和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採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標標準,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不得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評標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條件 等。公平原則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機會均等,即潛在投標人具有均等的投標競爭機會;另一方面,各方權利義務平等,即招標人和所有投標人之間權利義務均 衡併合理承擔民事責任。
公正原則,即要求招標人必須依法設定科學、合理和統一的程序、方法和標準,並嚴 格據此接受和客觀評審投標文件,真正擇優確定中標人,不傾向、不歧視、不排斥,保證各投標人的合法平等權益。為此,招標投標法及其配套規定對招標、投標、開標、評標、中標、簽訂合同等作了相關規定,以保證招標投標的程序、方法、標準、權益及其實體結果的公正。例如,評標委員會必須按照招標文件事先確定並公開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客觀評 審投標文件和推薦中標候選人,並明確否決投標的法定情形等。
誠實信用原則,即要求招標投標各方當事人在招標投標活動和履行合同中應當以守 法、誠實、守信、善意的意識和態度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不得故意隱瞞真相或者弄虛作 假,不得串標、圍標和惡意競爭,不能言而無信甚至背信棄義,在追求自己合法利益的同 時不得損害他人的合法利益和社會利益,依法維護雙方利益以及與社會利益的平衡。誠實信用是市場經濟的基石和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明確規定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兩種方式。
公開招標又稱無限競爭性競爭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
凡國有資金(含企事業單位)投資或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佔主導地位的建設項目必須公開招標。
邀請招標又稱有限競爭性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投標。
非國有資金(含民營、私營、外商投資)投資或非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佔主導地位且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建設項目可以邀請招標,但招標人要求公開招標的可以公開招標。
招標分為招標人自行組織招標和招標人委託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招標兩種組織形式。
具有編製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的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組織招標投標活動。
招標人自行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委託其辦理招標事宜,開展招標投標活動;不具有編製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的招標人,必須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
制訂招標方案
招標方案是指招標人通過分析和掌握招標項目的技術、經濟、管理的特徵,以及招標項目的功能、規模、質量、價格、進度、服務等需求目標,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結合市場競爭狀況,針對一次招標組織實施工作的總體策劃,招標方案包括合理確定招標組織形式、依法確定項目招標內容範圍和選擇招標方式等,是科學、規範、有效地組 織實施招標採購工作的必要基礎和主要依據。
組織資格預審(招投標資格審查)
為了保證潛在投標人能夠公平獲取公開招標項目的投標競爭機會,並確保投標人滿足招標項目的資格條件,避免招標人和投標人的資源浪費,招標人可以對潛在投標人組織資 格預審。
資格預審是招標人根據招標方案,編製發布資格預審公告,向不特定的潛在投標人發 出資格預審文件,潛在投標人據此編製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招標人或者由其依法組建的資格審查委員會按照資格預審文件確定的資格審查方法、資格審查因素和標準,對申請人資格能力進行評審,確定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未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不具有投標資格。
編製發售招標文件
招標人應結合招標項目需求的技術經濟特點和招標方案確定要素、市場競爭狀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標準文本編製招標文件。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招標文件,應當使用 國家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制定的標準文本。招標文件應按照投標邀請書或 招標公告規定的時間、地點發售。
踏勘現場
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招標文件的規定,集體組織潛在投標人實地踏勘了 解項目現場的地形地質、項目周邊交通環境等並介紹有關情況。潛在投標人應自行負責據 此踏勘作出的分析判斷和投標決策。工程設計、監理、施工和工程總承包以及特許經營等項目招標一般需要組織踏勘現場。
投標預備會
投標預備會是招標人為了澄清、解答潛在投標人在閱讀招標文件或現場踏勘后提出的 疑問,按照招標文件規定時間組織的投標答疑會。所有的澄清、解答均應當以書面方式發 給所有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並屬於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招標人同時可以利用投標預備會對招標文件中有關重點、難點等內容主動作出說明。
編製提交投標文件
1) 潛在投標人在閱讀招標文件中產生疑問和異議的,可以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 以書面提出澄清要求,招標人應當及時書面答覆澄清。潛在投標人或其他利害人如果對招標文件的內容有異議,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10天前向招標人提出。
2) 潛在投標人應依據招標文件要求的格式和內容,編製、簽署、裝訂、密封、標識投標文件,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提交投標文件,並根裾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
3) 投標截止時間之前,投標人可以撤回、補充或者修改已提交的投標文件。投標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招標人。
招標人或其招標代理機構應按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組織開標,邀請所有投標人代表參加,並通知監督部門,如實記錄開標情況。除招標文件特別規定或相關法律法規有規定外,投標人不參加開標會議不影響其投標文件的有效性。
投標人少於3個的,招標人不得開標。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分析失敗原因並採取相應措施,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重新招標。重新招標后投標人仍不足3個的,按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審批、核准手續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報項目審批、核准部門審批、核准后可以不再進行招標。
組建評標委員會
招標人一般應當在開標前依法組建評標委員會。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代表和不少於成員總數三分之二的技術經濟專家,且5人以上成員單數組成。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評標專家從依法組建的評標專家庫內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以隨機抽取方式確定;技術複雜、專業性強或者國家有特殊要求,採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的專 家難以保證勝任評標工作的招標項目,可以由招標人直接確定。
機電產品國際招標項目確定評標專家的時間應不早於開標前3個工作日,政府採購項目評標專家的抽取時間原則上應當在開標前半天或前一天進行,特殊情況不得超過2天。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應當在充分熟悉、掌握招標項目的需求特點,認真閱讀研究招標文件及其相關技術資料,依據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方 法、評標因素和標準、合同條款、技術規範等,對投標文件進行技術經濟分析、比較和評 審,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並推薦中標候選人。
1) 中標候選人公示。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 曰內在指定的招標公告發布媒體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於3 日。中標候選人不止1個的,應將所有中標候選人一併公示。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 項目的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 起3日內作出答覆;作出答覆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2) 履約能力審査。中標候選人的經營、財務狀況發生較大變化或者存在違法行為,招標人認為可能影響其履約能力的,應當在發出中標通知書前由原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 件規定的標準和方法審查確認。
3) 確定中標人。招標人按照評標委員會提交的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以及公示結果,根據法律法規和招標文件規定的定標原則確定中標人。
4) 發出中標通知書。招標人確定中標人後,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5) 提交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招標人在確定中標人的15曰 內應該將項目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提交招標投標有關行政監督部門。
簽訂合同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中標通知書、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簽訂合同。簽訂合同時,中標人應按招標文件要求向招標人提交履約 保證金,並依法進行合同備案。
公開招標流程圖
行政機關對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是招投標活動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依法規範和監督市場行為,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是市場經濟條件下 政府的重要職能。《招標投標法》第七條規定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監督招標投標活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行政機關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時,應當遵循職權法定、合理行政、程序正當和高效便民等原則。
國家司法機關對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當事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存在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由法院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有行賄、串標等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 《形法》)的行為,或者國家工作人員有利用職務之便接受賄賂、濫用職權、瀆職侵權等職 務犯罪行為,應當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招標投標的公開原則要求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主要信息應當向社會依法公開。信息公開是實施社會監督的基礎和前提條件,保障社會公眾對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信息必要和充分的知情權,才能依法履行監督權。常見的社會監督方式 有社會公眾監督、社會輿論監督和新聞媒體監督等。任何單位和個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違 反招投標法律、法規和規章,可以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舉報反映,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 依法受理舉報,履行行政監督職責。
現代網際網路信息技術得以廣泛運用,社會公眾、社會輿論以及新聞媒體監督並規範招 標投標市場秩序的作用日益突顯和重要。2015年,統一的電子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台的 建立運行,有利於打破行業和地方分割界限,推動市場信息一體化建設,為電子招標投標 交易平台、招標投標當事人、社會公眾、行政監督部門、監察機關等各方提供市場信息集 中公開、動態共享服務,依法規範招標投標市場秩序。
招標投標活動中的異議,在政府採購活動中稱為質疑,是指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 人認為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開標、評標結果等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招標投標法律法 規有關規定,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向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提出疑問主張權利的行為。
《招標投標法》第六十五條規定,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係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 本法有關規定的,有權向招標人提出異議。《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供應商認為採購文件、採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 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採購人提出質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