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陽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簡稱朝陽區人大常委會),是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和工作機構,在大會閉會期間,依法行使本級地方國家權力,是本行政區的地方國家權力機關。
朝陽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04年1月經朝陽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朝陽區人大常委會應選舉組成人員29人,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5人,委員23人。
現任北京市朝陽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陳宏志。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981年2月至1993年4月設在朝陽區日壇北街33號
1993年4月至1994年3月設在朝外大街南營房衚衕5號
1994年3月至2008年10月設在朝陽區團結湖北五條5號
2008年11月至2010年10月設在朝陽區東四環北路88號院觀湖國際社區
2010年10月15日遷至朝陽區安立路0號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區人大常委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
(二)領導或主持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三)召集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四)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五)根據區人民政府的建議,決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的部分變更;
(七)撤銷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不適當的決議;
(八)撤銷區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九)在區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個別副區長的任免;在區長和區人民法院院長、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從區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副職領導人員中決定代理的人選;決定代理檢察長,須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和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十)根據區長的提名,決定朝陽區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的任免,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十二)在區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撤銷個別副區長的職務;決定撤銷由它任命的本級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和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
(十三)在區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補選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出席的代表和罷免個別代表;
(十四)決定授予地方的榮譽稱號。
以上職權通稱為“三權”:對本區的重大事項實施決定權,對區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實施法律和工作的監督權,決定對區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幹部的任免權。
陳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