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陽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簡稱朝陽區人大常委會),是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設機關和工作機構,在大會閉會期間,依法行使本級地方國家權力,是本行政區的地方國家權力機關

朝陽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04年1月經朝陽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朝陽區人大常委會應選舉組成人員29人,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5人,委員23人。

現任北京市朝陽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陳宏志。

機構簡介


機構全稱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機構會址

1981年2月至1993年4月設在朝陽區日壇北街33號
1993年4月至1994年3月設在朝外大街南營房衚衕5號
1994年3月至2008年10月設在朝陽區團結湖北五條5號
2008年11月至2010年10月設在朝陽區東四環北路88號院觀湖國際社區
2010年10月15日遷至朝陽區安立路0號

歷史沿革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在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設立常務委員會,是我國政權建設的一項重要改革,也是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一項重要舉措。它對健全人民代表大會的組織體系,切實保障人民當家作主的民主權利,促進社會政治穩定,推動經濟和社會發展,起著極為重要的作用。1981年2月17日,朝陽區舉行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選舉產生了朝陽區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這是我國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以來第一次在朝陽區建立區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朝陽區人大常委會自選舉產生至2007年2月,歷經八屆,走過了27年不平凡的歷程。從七屆到十四屆的各屆區人大常委會及其組成人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努力加強自身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和作風建設,切實履行憲法和法律所賦予的職權,努力發揮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的作用和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個人模範作用,為全區的建設和發展,為推進依法治區,認真工作,努力奉獻。

主要職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區人大常委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
(二)領導或主持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三)召集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四)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五)根據區人民政府的建議,決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的部分變更;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六)監督區人民政府、區人民法院和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聯繫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理人民群眾對上述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
(七)撤銷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不適當的決議;
(八)撤銷區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九)在區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個別副區長的任免;在區長和區人民法院院長、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從區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副職領導人員中決定代理的人選;決定代理檢察長,須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和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十)根據區長的提名,決定朝陽區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的任免,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十一)按照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任免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
(十二)在區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撤銷個別副區長的職務;決定撤銷由它任命的本級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和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
(十三)在區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補選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出席的代表和罷免個別代表;
(十四)決定授予地方的榮譽稱號。
以上職權通稱為“三權”:對本區的重大事項實施決定權,對區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實施法律和工作的監督權,決定對區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幹部的任免權

現任領導


主任

陳宏志

副主任

朱春霞、常樹奇、胡良森、牟燕東、葉青(不駐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