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管理辦法
普通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管理辦法
重點研究基地由教育部和高等學校及主管部門共建、以學校自建為主。切實貫徹“競爭入選、定期評估、不合格淘汰、達標替補”的動態管理要求。在開展年度檢查和三年達標評估的基礎上,使重點研究基地建設通過10%左右的淘汰替補,在動態管理中保持先進性。動態管理主要通過過程管理以及過程管理與目標管理相結合的方式實現。經年度檢查確認為“優秀”的重點研究基地,可申請在下一年度試行以目標管理為主的方式,由教育部同重點研究基地及依託學校簽訂目標管理協議。
(一)為加強普通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的科學管理,根據《普通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建設計劃》,特制定本辦法。
(二)普通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以下簡稱重點研究基地)的建設標準:
1、科學研究:通過組織重大科研項目、產出重大研究成果,促進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協調發展,建立知識創新機制,使科學研究的整體水平居國內領先地位,並在國際相同研究領域享有較高學術聲譽,成為名副其實的國家級重點研究基地。
2、人才培養:通過科學研究,培養高素質的學術帶頭人和中青年學術骨幹;通過課程開發和吸收研究生參加課題組,促進最新研究成果向教學層面轉化,更新教學內容,提高教學水平,培養碩士、博士等高級專門人才;為社會各界提供以知識更新為主要內容的短期培訓;使其成為全國相同研究領域的專門人才庫和人才培養培訓基地。
3、學術交流和資料信息建設:通過參與制定全國性研究發展規劃、舉辦全國或國際學術會議、接收國內外訪問學者、建立圖書資料和信息網路等措施,協調本研究領域的全國性學術活動,發揮對外學術交流窗口作用,成為本學科的全國學術交流和資料信息基地。
4、諮詢服務:通過主動承攬應用部門的委託研究課題、吸收實際部門工作人員參加課題組開展合作研究、派遣專兼職研究人員擔任實際工作部門顧問等措施,面向各級政府及社會各界開展諮詢服務,提高解決重大實踐問題的綜合研究能力和參與重大決策的能力,成為全國知名的思想庫和諮詢服務基地。
5、深化科研體制改革:要把制度創新作為重點研究基地建設的關鍵,通過建立課題組研究人員聘任制和內部分配製度的改革,形成機構開放、人員流動、內外聯合、競爭創新、“產學研”一體化的運行機制,不斷探索創新,在高校科研體制改革方面發揮示範和輻射作用。
各重點研究基地應全面落實上述五項任務,充分發揮“思想庫”、“信息庫”和“人才庫”的作用。各依託學校應以重點研究基地建設為龍頭和契機,推動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體制改革和科研工作的全面發展。
(三)
(四)教育部負責重點研究基地建設工作:制定重點研究基地建設計劃、規章制度;組織重點研究基地的申報、專家評審和檢查評估;對重點研究基地的建設進行指導並負責專項經費資助。
(五)其他主管部門和學校在重點研究基地建設中的主要職責是:
1、組織本單位科研體制改革和重點研究基地推薦申報工作,並負責實施過程管理。
2、制定重點研究基地的具體建設計劃和中長期學術研究計劃,並負責檢查、落實。
3、為重點研究基地提供良好的科研條件和相應的配套經費。
4、組織和支持重點研究基地的重大學術活動。
5、向教育部定期報告重點研究基地工作。
(六)重點研究基地應是學校直屬的實體性研究機構和研究生培養單位,並參照國家自然科學重點實驗室的模式進行建設,即:
1、配備數量充足的專職科研編製、精幹的行政和資料管理人員。
2、擁有獨立的辦公、實驗和資料室用房及設備。
3、自主安排科研工作、聘任專兼職人員(包括行政和資料人員)、制定內部分配製度,經費實行獨立核算。
4、能夠獨立或相對獨立地招收、培養碩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5、獨立設置、與院系平行,應與校內有關院系保持密切合作關係,但不能與其“合二為一”或“一個機構,兩塊牌子”;教學院系負責人(正職)不能兼任重點研究基地負責人(正職)。
(七)重點研究基地主任(所長)由依託學校校長聘任。雙方須簽訂責任、權利、利益明確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定期聘任合同,明確規定受聘人的目標責任、管理許可權、生活待遇、獎懲措施和政績考核標準。受聘者一般不超過65歲,任期不少於3年,連聘連任不超過3屆。對任職期間連續出國或病(事)假4個月以上的主任(所長),應及時調整。學校解聘或調整重點研究基地主任(所長)應報教育部協商。受聘者如主動辭職並被校長接受,應報教育部備案。
(八)重點研究基地實行主任(所長)負責制,其主要職責是:
1、負責全面實施教育部確定的重點研究基地建設標準;實施學術委員會確定的學術發展規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並負責落實。
2、負責聘任副主任(副所長)及以下專兼職研究人員及行政和資料管理人員。
3、負責日常管理工作,籌集和批准使用經費。
4、負責向學校社科科研處長、主管校長和主管部門及教育部彙報工作。
(九)各重點研究基地設學術委員會作為學術研究指導機構,其主要職責和工作程序如下:
1、制定和修改學術委員會章程;審議各重點研究基地的學術研究方向及中長期研究發展規劃;參與重大項目和其他開放研究課題的評審並提出資助額建議;參與重大成果的評審鑒定工作;對重大課題經費的合理使用提出建議並監督;協調本學科領域全國性重大學術活動。
2、學術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為單數且不少於5人。學術委員會委員應是國內同學科領域的著名學者,年齡原則上不超過70歲且身體健康;應注意吸收中青年學者。學術委員會成員(包括正副主任)中本校學者不應超過三分之一。學術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報教育部備案,主任經全體學術委員選舉產生,由依託學校校長聘任。重點研究基地主任(所長)不能兼任學術委員會主任。
3、學術委員每屆任期三年,每屆更換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學術委員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全體會議。學術委員會成員的產生辦法以及換屆、增補、主任人選、民主表決程序等事項,應在章程中作出明確規定。學術委員會章程應報主管部門及教育部備案。
(十)重點研究基地專兼職人員均須打破終身制,由主任(所長)按“帶(給)課題和經費進基地、完成課題后出基地”的要求聘任,簽訂責任、權利、利益明確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定期聘任合同。聘任合同應明確規定專兼職研究人員在受聘期間:⑴研究課題名稱、課題來源;⑵研究經費數額、經費來源;⑶聘任時間、專職或兼職;⑷受聘期間享受的待遇,含福利待遇;⑸辦公室、計算機設備使用及其他保障條件;⑹研究成果考核標準;⑺獎懲措施;等等。
(十一)專兼職研究人員進駐重點研究基地從事項目研究(以下簡稱:駐所研究)的工作時間:校內專職人員每年不得少於6個月,校外專職人員每年不得少於3個月;校內外兼職研究人員包括境外訪問學者每年不得少於1個月。
受聘駐所的專兼職研究人員所在單位應提供同意其駐所研究的有效證明。駐所研究證明須符合下述要求:⑴承諾其駐所期間原單位的工資和福利待遇不變;⑵由學者所在院系、學校主管人事和社科研究的校長聯合簽章;⑶享受駐所研究的學者簽字。
非高校研究人員的駐所證明,由所在單位人事、科研管理部門開具,單位負責人簽章,並由享受駐所研究的學者簽字認可。
(十二)為保證重點研究基地的穩定性和開放性,駐所研究的校內專職人員一般不應少於7人,校外專兼職人員(即客座研究人員)不應低於校內專職研究人員數的三分之一。應注意吸收學有所成的出國留學、進修人員回國參加研究工作。
(十三)為保證專兼職研究人員駐所研究制度的落實,有關高等學校或院系應建立相應的學術休假制度。
(十四)各重點研究基地主任(所長)應聘任1-2名專職行政秘書,協助其處理日常工作。
(十五)重點研究基地應把承擔重大科研項目、產出重大科研成果當作基地建設的首要任務。在積極做好教育部重大項目的研究工作的同時,還應主動從國內外有關部門承攬各種研究項目,廣開科研項目和經費來源。
(十六)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重大項目,除按《國家教委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管理辦法》、《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重大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試行)》有關規定管理外,另作補充規定如下:
1、重點研究基地每年3月1日前,將學術委員會確定的重大項目招標課題報教育部統一組織招標。
2、重大項目研究周期一般為3年左右(可適當延長),在此周期內,項目主要負責人的駐所研究時間規定如下:⑴校內第一負責人至少10個月駐所研究,第一年至少6個月駐所研究;第二負責人至少6個月駐所研究,第一年至少3個月駐所研究。⑵校外第一負責人至少6個月駐所研究,第一年至少3個月駐所研究;第二負責人至少3個月駐所研究,第一年至少1個月駐所研究。
以上駐所研究證明,在項目通訊評審通過後、教育部正式批准立項前,按本辦法第十二條的有關規定開具,提交學術委員會討論。
3、重點研究基地主任(所長)根據學術委員會的決議和投票表決結果,與課題組成員簽訂聘任合同。
4、重點研究基地依託學校社科科研處將上述:⑴學術委員會的決議和投票表決結果(全體委員簽字),⑵聘任合同書,⑶駐所研究證明,複印件一同報送教育部。
5、教育部對重點研究基地依託學校的報送材料進行審核后,發出批准立項通知書。
(十七)重點研究基地自籌經費的重大研究項目,也可擇優參加教育部統一組織的招標,專家評審通過後,作為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重大項目立項。
(十八)重點研究基地應積極吸收中青年教師參加重大項目研究,培養高素質的學術帶頭人和中青年學術骨幹;積極吸收研究生參加課題組,促進碩士、博士等高級專門人才的培養;積極吸收博士后駐所參加研究工作。
(十九)重點研究基地應把重大項目的研究與新課程的開發緊密結合起來,每個重點研究基地在三年評估時至少應開發一門以上的新課程,促進最新研究成果向教學層面轉化,在更新教學內容和提高教學水平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二十)重點研究基地應把為社會各界提供以知識更新為主要內容的短期培訓,視為科研成果轉化的重要任務。學校和相關院系應積極支持重點研究基地自主舉辦短期培訓班,並支持其將培訓收入留作發展基金使用。
(二十一)重點研究基地應充分發揮基礎研究的優勢,瞄準學科前沿,增強創新意識,樹立精品意識,力爭產出填補學科空白的和具有學術前瞻性的創新之作。
(二十二)重點研究基地應結合重大項目研究,為黨和政府的重大決策提供建設性的和有影響力的諮詢建議。除人文學科中的少數重點研究基地外,重點研究基地每年應通過教育部向中央有關部門或省級政府報送一份性研究諮詢報告。報送要求如下:⑴研究諮詢報告一律在3千字以內,用A4紙、標題宋體2號字、正文3號字列印,在左上角顯著位置標明密級;配送3萬字左右封皮裝訂的主報告或分報告作為附件,用A4紙、宋體小4號字列印。⑵研究諮詢報告一律先報送教育部,由教育部以《社科要報》的形式轉報有關部門。⑶提出報送部門的建議名單,並按建議名單報送相應的研究諮詢報告份數。
其他研究諮詢報告,可通過學校社科科研處向有關部門報送,並注意收集有關部門的反饋意見和實際採納情況。
(二十三)由重點研究基地經費資助的所有項目研究成果(包括論文、專著和研究報告等),作者第一署名單位應為相應的重點研究基地(如XX大學XX研究中心);第二署名單位是否可署作者所在單位(如本校專兼職人員所在院系、校外專兼職人員所在學校),由重點研究基地主任(所長)在與其簽訂的聘任合同中明確規定。教育部組織重點研究基地評估時,對作者第一署名單位不是該重點研究基地名稱的研究成果一律不予承認。
(二十四)重點研究基地重大項目研究所取得的著作和研究報告類成果,須在封面顯著位置註明“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基金資助”。用英文出版的研究成果註明:Supported by the MOE Project of Key Research Institute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in Universities。未按上述要求標註者,一律不予結項。
(二十五)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基金資助的重大項目的研究成果,其著作權由資助方和作者共同所有。
(二十六)重大項目研究成果的中期檢查、終結報告及報送的成果份數,按《國家教委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成果鑒定的組織和鑒定專家的選聘由教育部負責,鑒定過程採取嚴格的迴避措施。
(二十七)教育部擬聯合有關出版社建立重點研究基地重大項目優秀成果出版規劃,資助重大項目優秀成果統一出版。
(二十八)各重點研究基地每年須主辦一次全國性或國際性學術會議,藉以組織科研隊伍、研討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併發揮全國專業研究學術交流中心的作用。全國性或國際性學術會議用於研討的時間不少於2天;會議代表不少於30人,會議代表在地區分佈上應有廣泛性;國際性學術會議至少應有兩個及以上國家的學者參加。全國性或國際性學術會議應在境內舉行。
(二十九)重點研究基地的預算內學術會議經費,應集中用於開好每年一次的全國性或國際性學術會議。為鼓勵論文入選者特別是青年學者參加會議,對會議代表不應收取會務費或資料費。
(三十)重點研究基地使用預算內經費舉辦的年度學術會議,必須在正式開會前2個月向教育部備案。備案報告包括:⑴會議計劃,包括會議名稱,時間地點,主要議題,會議人數,經費分項預算,會議論文的評選辦法,會議成果的傳播方式(如論文集出版、研究報告、會議紀要的報送等等)。國際學術研討會除按有關外事規定報告外事部門審批外,須同時按上述要求向教育部備案。⑵在全國範圍內徵文的《徵文通知》。
(三十一)教育部對各重點研究基地報送的會議計劃和《徵文通知》進行審核后,在高校人文社科網上設專欄統一發布,未發布《徵文通知》的學術會議,一律停撥或追回學術會議經費。
(三十二)學術會議結束后,應將下述文件妥善存檔:⑴全部會議論文或會議論文集;⑵會議紀要;⑶會議正式通知;⑷會議代表通訊錄等。
(三十三)學校每年至少應為重點研究基地研究人員提供兩人次以上的出國訪問學者名額,並至少接待兩人次以上的國外訪問學者。
(三十四)教育部對百所重點研究基地建設的年度投入總經費不少於3000萬元,用於重大項目研究、圖書資料網路建設和組織全國性(國際性)學術會議。各重點研究基地每年從主管部門獲得的科研經費投入原則上不應少於30萬元。部屬高校的重點研究基地建設經費由教育部投入;其他高校的重點研究基地建設經費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投入。重點研究基地依託學校須按不少於上級主管部門經費投入數額1:1的比例配套投入經費,並將其列入學校年度經費預算。
(三十五)由主管部門和學校配套的重點研究基地建設經費須專款專用。其中,上級主管部門投入經費的使用比例為:科研課題經費佔總經費的2/3;圖書資料經費和學術會議經費之和佔總經費的1/3。重點研究基地依託學校投入的經費,必須嚴格按上述預算分類1:1配套使用。主管部門和依託學校的兩項經費合計的使用比例為:科研課題經費佔總經費的4/6;圖書資料經費和學術會議經費各佔總經費的1/6。重點研究基地的日常辦公經費,應以每年不少於10萬元的數額由學校另行投入,並將其列入學校年度經費預算。
(三十六)在主管部門經費和依託學校配套經費按上述規定數額如期撥付的前提下,教育部每年對依託省屬高校和其他部委屬高校的重點研究基地,另行資助一個重大科研項目。
(三十七)學校財務管理部門須為重點研究基地全部經費使用情況單獨建帳,並在每年年終向教育部財務司會計室報送教育部投入經費的決算。
(三十八)學校對教育部撥款的重點研究基地建設經費不應提取管理費,並在國家財務制度允許的範圍內盡量為項目經費的使用提供便利條件。
(三十九)各重點研究基地應通過體制改革和制度創新以及全面落實五項任務,全面增強自我發展能力,主動承擔各級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的委託研究項目,積極爭取國際合作研究項目和與港澳台地區的合作研究項目,積極開展諮詢服務,廣開研究課題和研究經費渠道。
(四十)學校應為重點研究基地提供下列條件:
1、能充分滿足國內外專兼職研究人員駐所研究工作需要的辦公用房、圖書資料室用房和生活用房。其中,重點研究基地科研辦公和圖書資料室用房分別不得少於200平米。
3、加強網路建設,建立內容豐富、便於查詢、並能得到正常維護的重點研究基地網站。
4、能充分滿足科研工作需要的專業圖書資料,特別是外文圖書資料。
5、學校應支持重點研究基地創辦或改版一份國內外公開發行的學術刊物,建立學術成果發表園地。學術刊物應註明“XX學校XX研究所(中心)承辦”。
(四十一)重點研究基地應建立獨立於學校圖書館的專門圖書資料室,擁有種類齊全的專業書刊資料特別是必要的外文書刊資料,並注意最新書刊資料的購置。圖書資料室應配備具有圖書館員或相應職稱的專職資料人員,其主要職責是:⑴對本研究領域的圖書資料進行編目;⑵對重點研究基地圖書資料年度專項經費採購的書刊資料單獨造冊登記;⑶為研究人員提供有關信息查詢服務。
(四十二)學校圖書館應優先滿足重點研究基地圖書資料特別是外文圖書資料的訂購需要,並提供有關資料編目、信息查詢服務。
(四十三)重點研究基地應建立與其名稱或研究方向相符的專業資料庫或資料庫。教育部將統一組織專業資料庫或資料庫軟體的研製開發,並制定有關管理辦法;各重點研究基地應指定專人負責數據錄入、系統維護和信息服務等項工作。
(四十四)各重點研究基地應建立完備的科研檔案管理制度,並指定專人負責檔案管理工作。檔案管理的範圍包括:⑴科研人員檔案,如聘任合同書,駐所研究證明,出國學術交流證明等;⑵科研項目檔案,如立項通知書、委託研究合同書等;⑶科研成果檔案,如研究成果正本,獎勵證書等;⑷學術會議檔案,如會議通知,會議論文,會議紀要等;⑸科研經費檔案,如縱向和橫向經費撥入和支出帳冊等;⑹工作報告檔案,包括各類工作報告,學術委員會會議紀要及決議文本,重點研究基地大事記等;⑺其他檔案。
(四十五)工作季報制度。各重點研究基地應建立每季度一期的工作簡報制度。季報內容包括:⑴重大學術活動報告,如學術委員會會議紀要、學術會議紀要、學校或主管部門工作部署的落實情況等;⑵重大項目進展情況報告;⑶規章制度制定、修改和執行情況報告;⑷其他有關工作情況報告。工作季報於新季度首月10日內網上報送。除季報外,重點研究基地的重大活動情況應通過網路及時報送。
(四十六)成果簡報制度。各重點研究基地應建立每6個月一期的成果簡報制度。簡報內容包括:⑴重大項目階段性成果摘要;⑵學術研討會成果摘要;⑶研究諮詢報告摘要;⑷主要論文、專著摘要。成果簡報於每年1月10日、7月10日前網上報送。
(四十七)統計年報制度。重點研究基地統計年報(年報表格式另發)工作,由主任(所長)領導,並指定專人負責。統計年報表報送時間:各重點研究基地於統計年度的次年2月5日前將報表一式二份報送學校社科研究管理部門。設在省屬和其他部委屬學校的重點研究基地另抄報主管部門一份。學校社科研究管理部門對各重點研究基地年報表審核後用計算機錄盤,於統計年度次年3月5日前,將各重點研究基地年報表一份及軟盤隨《普通高等學校科技統計年報表(人文社會科學)》報送所在省市自治區教育主管部門代收,經全國科技、社科統計數據審核會審核后,正式報教育部。
(四十八)為了促使重點研究基地儘快達到建設標準,學校每學期應檢查一次重點研究基地建設計劃的執行情況,教育部每年組織一次年度檢查工作。各有關學校須在自查基礎上報送重點研究基地年度檢查報告,並填報《普通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年度檢查表》,於次年1月31日前報送教育部。教育部按迴避原則聘請5位專家,根據本管理辦法的各項要求,對各重點研究基地的年度檢查報告和檢查表,按優秀、良好、及格、不合格四個等級進行評價。評價結果在高校人文社科網上公布。對年檢不合格的,撤銷其重點研究基地資格。
(四十九)教育部每三年組織一次重點研究基地評估,同時受理新的同研究方向機構的競爭申報。連續兩年獲年度檢查優秀且無同研究方向機構與其競爭的重點研究基地,可以申請免於評估,只參加第三年的正常年度檢查。評估的主要內容和辦法是:
1、重點研究基地全面達到建設標準的情況。
2、學校在科研體制改革以及設施、經費、政策等方面支持重點研究基地建設的措施落實情況。
3、學校科研處和重點研究基地負責人的管理工作水平、效率和績效。
4、被評估的重點研究基地填寫《普通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評估報告書》(格式同《申請評審書》,以便對照檢查發展情況)。評估前三個月,教育部向全國高校發布被評估重點研究基地名單及評估(競評)公告,並接受未列入重點研究基地建設計劃的其他高校科研機構以同一研究方向參與競評。競評機構需報送《普通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申請評審書》。
5、評估(競評)工作採取通訊評審和專家組實地考察相結合的辦法。被評估重點研究基地的《評估報告書》與參與競評機構的《申請評審書》同時發放專家進行評審,平等競爭,最後以專家考察組無記名差額投票、三分之二多數票通過的辦法,擇優勝者列入新一輪重點研究基地建設計劃。新列入重點研究基地建設計劃的研究機構名單,由教育部公布。
(五十)在檢查和評估中發現下列情況之一者,可視具體情況給予警告、減少撥款、停止撥款限期整頓、撤銷資格等處理:
1、重點研究基地的辦公用房、資料室用房、儀器設備、圖書資料、網路建設等無明顯改善。
2、實施單位的配套經費未到位或違反重點研究基地資助經費使用的有關規定。
3、實施單位支持重點研究基地的政策措施沒有落實。
4、無正當理由,未按計劃開展重大項目研究工作,或沒有取得有重大影響的研究成果。
5、評估中有弄虛作假、謊報數據等現象。
6、經專家檢查評估確認,其他高校同一研究方向的科研機構其整體研究水平和實力已超過現有重點研究基地。
(五十一)本辦法從發布之日起施行。各重點研究基地依託學校應根據本管理辦法制定本學校的具體實施細則,並報教育部備案。各學校制定的實施細則和各重點研究基地制定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不得與本辦法衝突。
(五十二)普通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亦可稱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簡稱:重點研究基地。英文全稱:Key Research Institute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in Universities。英文簡稱:Key Research Institute,英文縮寫:KRI。
各重點研究基地對外稱:普通高等學校(或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 XX大學XX研究中心(所)。
以上名稱規範,在各重點研究基地的有關文件、文稿、書信以及對外聯繫中,可根據具體情況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