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唯實論
關於社會學思想性質的觀點
社會唯實論(social realism),一種關於社會學思想性質的觀點或理論傾向。因與中世紀經院哲學的正統派理論唯實論有相通之處而得名。在唯實論看來,除個別的東西外,還存在著一般的東西。較為嚴格的唯實論認為,一般先於個別,個別是由一般分化而來的;較為溫和的唯實論認為,一般存在於思維之中,它是對事物的共性(相似性、普遍性)的抽象。社會唯實論是唯實論觀點在社會理論中的貫徹或表現。它認為,社會是一個由各種制度和規範構成的有機整體,社會外在於個人,並對個人具有強制性。
目錄
代表人物觀點
社會唯實論起源於17世紀英國哲學家T.霍布斯的理性主義的國家主義,經18世紀英國J.邊沁的激進功利主義,以及19世紀A.孔德的社會物理學和H.斯賓塞的社會有機體理論的發展,最終在法國社會學家É.迪爾凱姆的“社會學主義”中得到了最典型的表述。迪爾凱姆用社會學主義的觀點來看待社會,把社會區分為"機械團結"的社會和“有機團結”的社會。前者指古代社會,在這種社會裡不同的個人可以互相替代;後者指工業社會,在這種社會裡勞動分工導致了不同個人之間的差異。無論何種社會,起決定作用的都是“集體意識”或“共同意識”,個人因為具有這種意識而服從於社會。在機械團結的社會裡,集體意識符號化為“刑事法”,以統一社會成員的行動;在有機團結的社會裡,集體意識符號化為“合作法”,以使社會成員協調一致。在迪爾凱姆的理論中,人的行動是由人的社會性決定的,而社會實際上是一個信仰體系,一個精神的或道德的實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