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程序

結婚程序

結婚程序,是指婚姻成立所必須履行的程序或方式。中國婚姻法第7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中國婚姻登記辦法規定,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或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不予登記:(1)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2)非自願的;(3)已有配偶的;(4)屬於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5)患麻風病或。性病未治癒的。

簡介


結婚登記是國家對婚姻關係的建立進行監督和管理的制度。登記制度,可以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原則的貫徹實施,保證婚姻當事人及其子女的身體健康,避免違法婚姻,預防婚姻家庭糾紛的發生。

法定程序


1、結婚是要式行為,取得結婚證時,才確立夫妻關係。
2、結婚行為具有人身性,當事人應親自辦理,不適用代理。
3、復婚的,也應進行登記,否則不產生夫妻關係。
4、其中“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的規定,一定程度上恢復承認了事實婚姻,即兩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符合結婚條件,但未辦理結婚登記的,雙方當事人應補辦登記,領取結婚證。這一規定從積極角度重申了辦理結婚登記的必要性,那些符合婚姻法規定的結婚條件,舉行了結婚儀式或已經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的男女,應儘早補辦登記,以使自己的婚姻行為合法化。

登記機關


1、婚姻登記機關的管轄範圍是:
1)根據國務院《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國務院民政部門主管全國的婚姻登記管理工作;
2)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婚姻登記管理工作;
3)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者市轄區、不設區的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
4)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
2、婚姻登記機關的職責是:
1)辦理婚姻登記;
2)出具婚姻關係證明;
3)依法處理違法的婚姻行為;
4)宣傳婚姻法律,倡導文明婚俗。.

登記程序


結婚登記大致可分為申請、審查和登記三個環節。
(一)申請
1、中國公民在中國境內申請結婚。
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申請時,應當持下列證件和證明:(1)戶口(2)居民身份證
離過婚的,還應當持離婚證。離婚的當事人恢復夫妻關係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復婚登記。
2、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包括常駐我國和臨時來華的外國人、外籍華人、定居我國的外國僑民)在中國境內申請結婚。
男女雙方當事人必須共同到中國公民一方戶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申請登記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須分別持有下列證件:
1)、中國公民須持有:
1)本人戶籍證明
2)本人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單位的縣級以上機關、學校、事業、企業單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職業、工作性質、申請與何人結婚的證明。
2)外國人須持有:
1)本人護照或其他身份、國籍證件;
2)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或外事部門頒發的身份證件,或臨時來華的入境、居留證件;
3)經本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關)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由本國公證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或該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婚姻狀況的證明。
3)外國僑民須持有:
1)本人護照或代替護照的身份、國籍證件(無國籍者免交);
2)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
3)本人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單位的縣級以上機關、學校、事業、企業單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職業、工作性質、申請與何人結婚的證明。
3、凡證件齊全、符合法律規定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可持證件和男女雙方照片,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4、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應當如實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供規定的有關證件和證明,不得隱瞞真實情況。
(二)審查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進行審查,查明結婚申請是否符合結婚條件,不明之處,應當向當事人詢問,必要時,可要求當事人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三)登記
1、予以登記。
婚姻登記機關對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即時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離過婚的,應註銷其離婚證。但對中國公民和外國人的登記申請,應在收到申請后一個月內辦理登記手續,發給結婚證。涉外婚姻的結婚證須貼有男女雙方當事人照片,並加蓋辦理涉外婚姻登記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記專用章。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受單位或者他人干涉,不能獲得所需證明時,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查明確實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
2、不予登記。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1)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2)非自願的;
3)已有配偶的;
4)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5)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申請不予登記的,應當以書面的形式說明理由。當事人認為符合婚姻登記條件而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的,可以依照行政複議法的規定申請複議,對複議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提起行政訴訟。

特例


香港回歸澳門回歸、更多的台商選擇前往大陸發展,越來越多的港、澳、台人員來到內地,無論是工作還是投資,並且選擇內地的女性作為自己的終身伴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相關規定,香港、澳門、台灣同胞在辦理結婚 登記的時候,會有特別的要求。
香港同胞
1.香港居民身份證、回鄉證或海員證;
2.我們司法機關委託的香港律師辨認的香港婚姻註冊處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和經該律師證明的由申請人做出的在其他任何地方從未登記結婚 的聲明書;
3.再婚的離婚證件或配偶死亡證明。
澳門同胞
1.澳門居民身份證、回鄉證或海員證;
2.澳門婚姻及死亡登記局出具的結婚 資格證明書或無結婚 登記證明書;
3.再婚者的離婚證件或配偶死亡證明。
台灣同胞
1.台灣同胞旅行證或我們駐外使領館簽發的加註有"台灣同胞"字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
2.台灣公證機關出具的無配偶證明或公證的本人戶籍登記簿底冊複印件;
3.離婚或喪偶的台灣同胞還需提供經過公證機關公證的離婚證件或配偶死亡證明,無法提供上述證明,可以提供經公證的台灣或港澳報紙刊登的新婚夫婦離婚的聲明書或公告,未經公證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復婚手續


復婚,也是一種法律行為,是指離婚後的男女雙方又自願恢復夫妻關係。復婚也必須遵守法律規定的結婚條件,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其程序基本適用結婚登記程序
《婚姻法》第28條規定:“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婚姻關係的,應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應予以登記。”
《婚姻登記辦法》第8條規定:“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係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復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按照登記程序辦理登記,發給《結婚證》,收回《離婚證》。”
只有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夫妻關係才算合法確立。
在現實生活中存在不少,有的夫妻離婚後,不辦理復婚登記手續又以夫妻關係同居,這種事實上的復婚不符合《婚姻法》的規定,在法律上不予保護和承認。
復婚登記和結婚登記是一樣的,是國家對公民婚姻關係的成立進行審查和監督的重要措施,是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原則的實施,防止包辦、買賣婚姻和重婚現象發生,承認婚姻關係恢復的重要法律程序,對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有著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