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檢查

2009年艾華所著書籍

納稅檢查是指徵收機關依據國家稅收政策、法規和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履行納稅義務、扣繳稅款義務真實情況的監督和審查。納稅檢查是稅收徵收管理的重要環節,也是貫徹國家稅收政策法規,嚴肅稅收紀律,加強納稅監督,堵塞稅收漏洞,糾正錯漏,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的一項必要措施。《征管法》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接受徵收機關依法進行的納稅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瞞。

納稅檢查權


徵收機關有權進行下列納稅檢查:
(一)檢查納稅人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有關資料,檢查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
(二)到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貨物存放地,檢查納稅人應納稅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有關財產,檢查扣繳義務人與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經營情況;
(三)責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文件、證明材料和有關資料;
(四)詢問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問題和情況;
(五)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託運、郵寄的應納稅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有關單據、憑證和有關資料;
(六)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憑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帳戶許可證明,查核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帳戶;查核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儲蓄存款,須經銀行縣市支行或者市分行的區辦事處核對,指定所屬儲蓄所提供資料。
徵收機關派出的人員進行納稅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件,否則被檢查人有權拒絕執行。納稅檢查人員有責任為被檢查人保守秘密。

常用形式


有以下兩種:
(1)組織納稅人自查和互查。組織納稅人自查和互查,是在稅務查帳中貫 徹群眾路線的一種好形式。納稅人自查,就是在稅務機關輔導下,組織財會人員 自行檢查的一種形式,納稅人互查,就是把納稅單位的財會人員組織起來,按系 統、按行業或按片(地段),組織進行互相檢查。在納稅人自查和互查中,稅務 機關應提出明確的檢查要求,發給檢查提綱,做好宣傳輔導和組織工作。
(2)稅務機關檢查。稅務機關檢查是納稅檢查的主要形式。它又可分為:日常檢查、專項檢查、專案檢查等幾種不同的做法。日常檢查也叫全面檢查,是 指對通過一定方法篩選出來的檢查對象履行納稅義務情況進行的綜合性檢查。專 項檢查是指根據工作需要安排的單項檢查,如單項稅種的檢查、發票檢查、出口 退稅檢查、關聯企業轉讓定價檢查等。專案檢查是指對群眾舉報、上級交辦、有 關部門轉辦等案件的檢查。

納稅人權力和義務


1、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接受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的稅務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瞞。
2、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向稅務機關了解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與納稅程序有關的情況。
3、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要求稅務機關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情況保密。
4、納稅人依法享有申請減稅、免稅、退稅的權力。
5、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決定,享有陳述權申辯權;依法享有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國家賠償等權力。
6、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控告和檢舉稅務機關、稅務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

稅務機關義務


1、稅務機關派出的人員進行稅務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並有責任為被檢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被檢查人有權拒絕檢查。
2、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檢舉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收到檢舉的機關和負責查處的機關應當為檢舉人保密。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給予獎勵。

基本程序


根據《稅務稽查工作規程》的規定,稅務檢查的基本程序包括選案、檢查實施、審理、執行四個環節,四個環節實行分工負責,相互合作、相互制約。
1、選案是確定稅務檢查對象的過程,稅務檢查對象一般應當通過以下方法單獨或綜合產生:
(一)利用計算機選案分析系統進行篩選;
(二)根據檢查計劃按一定比例隨機抽樣選案;
(三)根據公民舉報、有關部門轉辦、上級交辦、情報交換的資料確定。
2、檢查實施是對檢查對象進行納稅檢查,客觀、公正地反映納稅人遵守稅收法律法規的情況的過程。
3、審理是對檢查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及法律法規的適用進行甄別、定性的過程。
4、執行是向納稅追繳不繳少繳和欠繳稅款的過程,可以採取金融機構扣繳,查封、扣押、拍賣等強制執行措施。

告知事項


1、稅務機關對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罰款,對法人或其他組織作出10000元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自收到《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之日起三日內提出聽證請求;逾期不提出,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2、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在接到處理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在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3、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三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