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心理學

法律心理學

法律心理學也稱法制心理學。是研究與法有關的各種人的心理活動規律的一個應用社會心理學領域。也稱法制心理學。它是介於法學和心理學之間的一門邊緣學科。在中國正致力於法制建設現代化的過程中日益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對違法犯罪行為和司法行為中的心理學問題作了透徹的闡述,從理論方面進一步豐富和發展了心理學的基本理論和技術方法在司法領域的應用;在實踐方面有助於法律制度的建設、改革和完善;有助於提高司法工作的準確性和科學性;有助於罪犯的改造,提高改造罪犯的效益。

介紹


法律心理學
法律心理學
法律心理學的思想源遠流長。最初是以研究人的違法犯罪心理為起點的。早在古希臘時期,就有一些哲學家和思想家在他們的著述中涉及到犯罪的心理原因、犯罪者的個性特點、犯罪者的行為表現等與法律心理學有關的思想。中國殷商周朝的文獻中也有不少地方提到犯罪的心理原因、犯罪動機、刑罰的社會心理效力等問題。17、18世紀,隨著資本主義制度的確立,人們開始從社會、生理、精神、遺傳、司法醫學等方面探討犯罪問題。當時的代表作有孟德斯鳩的《論法的精神》、J.C.普里查德的《論精神錯亂和影響心理的其他障礙》、P.呂卡的《自然遺傳論》等。
到了19世紀下半葉,法律心理學中的一個重要分支──犯罪心理學首先開始成熟起來。德國的精神病學家B.von克拉夫特-埃賓於1872年第一次以犯罪心理學為名出版了專著,接著H.格羅斯、E.武爾芬、P.科瓦列夫斯基、R.佐默爾等人也相繼出版了犯罪心理學專著。與此同時,證人證言的心理研究也有了較快的發展。庫里舍爾的《供詞和心理學與司法審判》,波爾杜加洛夫的《論供詞》等著作,就是這個時期的代表作。R.M.哈欽斯和D.斯萊辛傑於1929年出版了最早的《法律心理學》專著,隨後有H.E.伯特(1931)等。
正因為法律心理學作為一門真正獨立的學科形成得比較晚,所以至今對它的研究對象和範圍還存在許多不同看法。H. 托奇認為,法律心理學是研究審判過程和參與這一過程的人的意圖、動機、思維和情感的科學。J.L.塔普則指出,心理學家在法律問題上開展的研究“過分犯罪化”了,也就是說,側重於犯罪審判的過程和方面,卻大大忽視了民事法庭、法律社會化和法律協商等方面的心理學研究,因而給法律心理學的研究和發展帶來了較大的局限性。蘇聯的Μ.И.耶尼克也夫提出,法律心理學的組成應包括法律心理學的方法學基礎、法律心理、司法心理和改造心理等 4個部分。И.κ.薩赫里馬尼雅恩則認為,法律心理學體系應由法律心理學、犯罪心理學、司法心理學和改造心理學4個分支組成。中國在80年代以前對法律心理學研究不多。近年來有關研究大多數偏重在犯罪心理方面,特別是青少年犯罪心理方面。

基本律法


法律心理學
法律心理學
在一個國家或地區擁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它的實際作用與憲法實際上相同。所味意是不永久並權宜之針,在沒有實施憲法下達到有法維持憲政秩序之效果。
這裡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法律,內容涉及國家和社會生活某一方面的最基本的問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屬於“基本法律”的層次。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也叫“一般法律”,是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的“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此外,全國人大常委會所作出的決議和決定,如果其內容屬於規範性規定,而不是一般宣言或委任令之類的文件,也視為狹義的法律。它一般包括--憲法,民事法,行政法,經濟法等。
廣義的法律:是指法的整體,包括法律、有法律效力的解釋及其行政機關為執行法律而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如規章)。
狹義的法律:專指擁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規範性文件。
在三權分立的國家,由行政機關為執行法律而制定的行政命令僅對該行政機關之公務員有拘束力,除法規命令外,原則上行政機關所制訂之行政規則對於人民均不發生拘束力。而限制人民自由權利之法律必須由人民所選舉之立法機關制定之(即後者)。

基本原理


法律心理學
法律心理學
綜合西方和蘇聯法律心理學界的觀點,結合中國的實際,可以對法律心理學的研究內容作如下的概括:它包括立法心理、普法教育心理、司法心理、勞動改造心理和民事訴訟心理等部分。在司法心理中,如果按司法程序來分,還可以細分為偵查心理、預審心理、審判心理等;如果按照訴訟參與人來分,則可細分為犯罪人心理、受害人心理、證人心理、辯護人心理、警官心理、檢察官心理、法官心理等。
立法心理:研究在立法活動中各有關人員的心理活動及其規律,為立法提供心理學依據。如立法的社會心理前提,法的解釋、修改或廢除的社會心理效果,立法者的知識、能力、性格對立法的影響等。
普法教育心理:研究在普及法律知識和培養法律意識方面的心理活動規律。如法律宣傳的原則、途徑和方法,法律意識的內化機制和形成過程等。
司法心理:研究在整個司法過程中,各種訴訟參與人的心理活動規律。如在偵查過程中犯罪人、被害人、證人和警官的心理;在預審過程中犯罪人、警官和其他參與人的心理;在審判過程中犯罪人、被害人、證人、辯護人、檢察官和法官的心理等。
勞動改造心理:研究罪犯在勞動改造期間的心理現象及其變化規律。如影響和制約勞改罪犯心理活動的一般因素;不同類型罪犯在勞改中的心理特點;勞改罪犯在不同時期、不同階段的心理活動規律等。
民事訴訟心理:研究在各類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司法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的心理活動規律。
法律心理學的主要研究方法有觀察法、實驗法、調查研究法、個案研究法、追蹤研究法、民意測驗法、數理統計法等。除了這些一般研究方法外,研究者們還根據自己的具體研究課題選擇幾種方法的綜合運用。

法制心理


法律心理學
法律心理學
國家的法律和制度就是法制。法律是在國家中占統治地位人們意志的表現,占統治地位人們的意志必須以國家意志表現出來才能成為法律,是由他們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法律是由一定的統治階段的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統治階段的意志的體現,它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規範體系,它通過對人們的權利與義務的規定,確認、保護和發展有利於統治階段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制度就是在一個國家裡面,包括社會組織,大家都要遵守的社會秩序。說到社會文明,法制要算一項。
國家沒有法制,就不能成為一個國家。法制包括國家制定的一切法律文件,是全體社會成員和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必須遵守執行的規範性文件,是維護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的工具,是治理國家的重要措施。所以,研究法制問題和法制心理就必須研究統治階段的法律意識,研究法制心理,就是通過法制建設過程中人們心理活動和心理現象的分析,研究人們實施法制活動過程中的心理活動規律及其生理機制,從人們心理活動過程與個性心理活與法制建設的關係,培養人們的法制意識、思維、情緒和情感,增強法制觀念和法制生活情趣,培養良好的法制心理品質和健康心理,指導法制實踐活動,發展法制各類提高法制活動效率。法制心理現象,是每個人在日常生活中都能切身體會到和經歷到的對法制的感覺、知覺、記憶、思維、想象、情緒、情感、意志以及興趣、才能、性格和氣質等等,就是人們在法制活動中最熟悉不過的心理現象。
由此看來,法制心理學就是應用各種客觀的方法研究人們在法制活動中的心理活動規律,也就是研究人們的心理活動對加強法制建設,促進人類文明進步發展規律的科學。所謂心理活動過程,也即心理活動發生、發展和完成的整個歷程,其中包括認識過程、情感過程和意志過程三個方面,簡稱知、情、意。對法制的感覺、知覺、記憶、思維和想象等等都是為了認識法制而產生的心理活動,其目的都在於弄清了解法制的性質和客觀規律:人們通過認識過程認識法制時,絕不是無動於衷的,更不是淡漠無情的,而常常是對法制持不同態度,並對其產生一定情緒體驗,就叫做情感,也叫法制情感過程;人與法制與法制環境的關係不僅僅停留在法制的認識及情緒情感的體驗上,人還根據法制的認識和情感激勵下進行有意識的學法、懂法、守法的活動。例如,通過普法活動,人們學習和懂得法律和制度,就會在權利和義務感的促使下,自覺依法行使自己的權利和盡自己的義務,自覺遵守法律和制度。這種學法、懂法、守法,力求實現預定目的的的整個心理活動,在心理學上就叫做意志過程。

研究對象


法律心理學
法律心理學
法制心理學的研究對象是法制教育、法制實施及依法治國過程中人們的心理現象。法制心理學主要是為法制教育、法制實施及依法治國服務的科學。它運用心理學的理論和方法,解決實施法制過程中的心理學問題。但是法制心理學不是簡單地應用心理學的知識說明法制工作中的心理現象,而是要揭示在社會主義法制環境中實施“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實行法律監督,形成民主法制意識和法律思想品德與個性心理規律,以及調節與控制民主法制意識過程的規律;揭示人們的個性差異對法制環境的依存性。
法制心理學強調社會發展法制環境與個體之間的相互作用。作為個體的人總是處於與社會團體和他人的交往中,通過相互交往建立一定的人際關係和法律關係,形成種種個性特徵,產生形形色色的社會心理現象。法制心理學注重人與社會法制環境的關係。社會法制環境包括社會存在、社會法制和法制意識,也就是社會生活中人與人之間的相互影響。法制心理學強調法制環境,但在相同的條件下,由於每個人內在心理因素不同,必然會發生不同的反映。個人內在的心理因素,主要是指個性的各種心理特徵,如性格、氣質、能力、興趣、需要等,這些心理特徵都能對其心理活動發生一定影響,而個性的傾向性,即信念、理想、世界觀對一個人的法制心理發生著最深刻的影響。
法制心理學研究的對象是社會制度以及法制建設、法制宣傳教育、法制環境的構建、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人們的法制心理等,同時還包括司法心理學,即偵察員心理學、預審員心理學、檢察員心理學、審判員心理學、調解人員心理學、獄政管理心理學以及犯罪心理學、罪犯改造心理學、罪犯矯正心理學、青少年犯罪心理學和青少年犯罪矯正心理學等等。

基本原則


法律心理學
法律心理學
任何科學研究都必須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為指導,並遵循其基本原則。法制心理學的研究當然也不能例外,它也必須以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的方法論為指導。對法制心理學的研究來說,客觀性原則、發展性原則和普遍聯繫的原則尤為重要。
1、客觀性原則
客觀性原則是一切科學都必須遵循的一項最基本的原則,既對自然本來面目的了解,不附加任何主觀的成份。這實質上就是實事求是,就是從客觀存在事物出發,去研究事物的內部聯繫,找出事物發展的規律性,找出事物發展的規律性,找出解決問題的辦法來。這是因為,法制心理學研究的是社會法制實施過程中人們複雜的心理現象的規律,而心理現象又不同於物質現象,是看不見,摸不著,不具形體,只能通過人的言行表現出來,法制意識就是人腦對客觀事物的反映,它又能動地影響一個人的言行。研究法制心理,不能憑主觀臆測,而是憑人的社會關係和社會活動中是否維護法制秩序,是否依法辦事,是否依法規範自己的言行來衡量。
2、發展性原則
社會在發展,人類文明在發展,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也在發展,這就要求我們在探討人的法制心理和法制行為時,不能用孤立的、靜止的觀點來看問題,而必須考慮法制心理和法制行為的變化。它要求我們研究國家法制建設發展的情況,也同時研究法制環境與人的心理發展的相互關係。任何法制心理行為表現的形成都不是自然而然的,都有其複雜的原因和歷史背景,而任何現有的法制心理和行為特徵也都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是持續不斷進化發展的。
3、普遍聯繫的原則
任何法制心理現象都不是與外界隔絕的封閉系統,而是處在複雜的普遍聯繫的關係中的,它與外部刺激,有機體內部反映活動密切相關,也與機體已有的知識經驗、個體特點及心理狀態密切聯繫。就外部刺激而言,它是十分複雜而多變的,有社會關係的、人際關係的、需求關係的;也有機械的、物理化學的、生物的等等,種類極為繁多,強度不一;就機體狀況而言,有生理因素和心理因素之別;就反映活動而言,又區分出言語反應、行為反應。因此,對法制心理的研究,就必須同時考慮它與上述種種因素之間的關係,從這些交互作用中去分析、考察法制心理現象的規律,這就是普遍聯繫的原則。

法律思想


法律心理學
法律心理學
中國是世界上歷史最悠久的國家之一。中國各族人民共同創造了光輝燦爛的文化,具有光榮的革命傳統。
一八四〇年以後,封建的中國逐漸變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國家。中國人民為國家獨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進行了前仆後繼的英勇奮鬥。
二十世紀,中國發生了翻天覆地的偉大歷史變革。
一九一一年孫中山先生領導的辛亥革命,廢除了封建帝制,創立了中華民國。但是,中國人民反對帝國主義和封建主義的歷史任務還沒有完成。
一九四九年,以毛澤東主席為領袖的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各族人民,在經歷了長期的艱難曲折的武裝鬥爭和其他形式的鬥爭以後,終於推翻了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和官僚資本主義的統治,取得了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偉大勝利,建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從此,中國人民掌握了國家的權力,成為國家的主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我國社會逐步實現了由新民主主義到社會主義的過渡。1956年生產資料私有制的社會主義改造已經完成,人剝削人的制度已經消滅,社會主義制度已經確立。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實質上即無產階級專政,得到鞏固和發展。中國人民和中國人民解放軍戰勝了帝國主義、霸權主義的侵略、破壞和武裝挑釁,維護了國家的獨立和安全,增強了國防。經濟建設取得了重大的成就,獨立的、比較完整的社會主義工業體系已經基本形成,農業生產顯著提高。教育、科學、文化等事業有了很大的發展,社會主義思想教育取得了明顯的成效。廣大人民的生活有了較大的改善。
中國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勝利和社會主義事業的成就,都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各族人民,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的指引下,堅持真理,修正錯誤,戰勝許多艱難險阻而取得的。今後國家的根本任務是集中力量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國各族人民將繼續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指引下,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社會主義道路,不斷完善社會主義的各項制度,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自力更生,艱苦奮鬥,逐步實現工業、農業、國防和科學技術的現代化,把我國建設成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會主義國家。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了中國各族人民奮鬥的成果,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並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

法治理論


法律心理學
法律心理學
(一)法治的涵義
法治包含兩重意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這就是說,所謂法治,即良法與守法的結合。
(二)法治的具體體現
1、立法方面:亞氏強調立法必須遵守以下原則:一是反映中產階級的利益;二是研究國家的情況;三是考慮對公民尤其是青少年加強教育;四是靈活性與穩定性相結合。
2、執法思想。國家執政人員要嚴格執行法律。法律有明確規定的,應嚴格依法執行;法律規定不同詳的或沒有規定的,必須按照法律的原則來公正地處理和裁決案件。
3、守法思想。守法是法治的關鍵。國家必須加強對公民守法觀念的培養和訓練。
(三)法律的優越性
法治的優越性是相對於人治而言的,而這種優越性主要體現在:第一,法律是集體智慧和審慎考慮的產物;第二,法律沒有感情,不會偏私,具有公正性;第三,法律不會說話,不能象人那樣信口開河;第四,法律藉助規範形式,具有明確性;第五,實行人治容易貽誤國家大事,特別是世襲制更是如此;第六,時代要求實行法治,不能實行人治;第七,實行一人之治較為困難,君主的能力和精力畢竟有限;第八,一人之治剝奪了大家輪流執政的權利。
(四)法律缺陷的彌補
在法律有所不及的地方可以採取三種補救措施:以個人的權力或若干人聯合組成的權力“作為補助”;對某些不完善的法律進行適當的變更;加強法律解釋。主要是指法律的精神(法意)來對案件作出公正的處理和裁決。
(五)法制與法治的關係
法制和法治是既有區別又有聯繫的兩個概念,不容混淆。二者的主要區別在於:
1、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簡稱,屬於制度的範疇,是一種實際存在的東西;而法治是法律統治的簡稱,是一種治國原則和方法,是相對於“人治”而言的,是對法制這種實際存在東西的完善和改造。
2、法制的產生和發展與所有國家直接相聯繫,在任何國家都存在法制;而法治的產生和發展卻不與所有國家直接相聯繫,只在民主制國家才存在法治。
3、法制的基本要求是各項工作都法律化、制度化,並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而法治的基本要求是嚴格依法辦事,法律在各種社會調整措施中具有至上性、權威性和強制性,不是當權者的任性。
4、實行法制的主要標誌,是一個國家從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到法律監督等方面,都有比較完備的法律和制度;而實行法治的主要標誌,是一個國家的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包括國家最高領導人在內,都嚴格遵守法律和依法辦事。
二者的聯繫在於:法制是法治的基礎和前提條件,要實行法治,必須具有完備的法制;法治是法制的立足點和歸宿,法制的發展前途必然是最終實現法治。

展望


法律心理學
法律心理學
法律心理學即是一門理論科學,又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應用科學。當前的法律心理學發展方向有兩個:一是從理論上探討在社會主義新世紀加強法制建設條件下人們的社會行為、個性心理特徵發生、發展與變化的規律;二是探索法律心理學理論對於指導社會實踐的行之有效的方法和途徑。
1、法律心理學的理論任務
法律心理學既然是研究法制教育、法制實施及依法治國過程中人們的心理現象及活動規律的科學,那就要深入研究社會主義法制是怎樣對個體心理發生影響的,個體又是如何適應社會主義法制環境的。進一步說,法律心理學就是要研究宏觀的社會主義法制結構和環境怎樣透過微觀的社會經濟生活對個體發生影響,個體又怎樣把社會主義法制環境影響轉化為主觀意識;同時,它還要研究個體怎樣通過微觀的社會經濟生活對社會主義法制環境作用的反映。只有深入地揭示個體心理活動規律,才能建立真正的科學理論體系,才能更好地指導社會法制建設的實踐,充分顯示它的價值。
任何一門科學都必有三個彼此相聯繫的目的,即預見、控制和理解。預見是指預言未來事件進程的能力;控制是指形成這些事件進程的能力。理解是指闡明這些事件發生與變化的能力。在許多科學領域內,預見和控制往往先於完全與廣泛的理解,而事實上,對於任何一門科學來說,對於研究對象的完全理解是極其重要的,只有真正的理解,才能有更好地預見地預見和進行有效地控制。而要實現對某個研究對象的理解,有賴於全面和廣泛的理論發展。法制心理學進行理論研究,充分理解人們形形色色社會法制心理產生、發展與變化的主客觀原因,才能建立理論體系,以實現預見與控制人們法律心理的目的。
2、法律心理學的實踐任務
法律心理學的根本任務就在於將其理論成果運用於社會的實際生活中去,為社會主義法制建設服務,為當前的改革開放,為建立社會主義法制環境,為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服務。事實上,在很多領域都可以找到法制心理學能夠解決的任務,它可以為社會實踐服務的範圍很廣。工礦企業,需要它幫助調整產業結構,提高管理者的管理水平,減少企業內部的人際衝突,以提高生產效率;在商業方面,它有助於提高商業職業道德,推進商品交易,同時指導廣告宣傳,了解市場動向及消費者對商品的要求與意見等。在構建市場經濟發展法制環境中,能促進人們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同時有利於推進司法改革,加強法制監督、確保司法公正、推進普法教育、增強全民的法律意識、動員全社會各方面力量,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實行“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建設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社會主義精神,維護社會穩定和國家的長治久安,法律心理學有極為重要的作用。
法律心理學在現實生活中所起的作用,也必將推進其本身的發展,促進社會主義兩個文明的發展。作為法制心理學,要完成上述理論與實踐兩方面的任務,必須面向社會,密切聯繫社會生活。一方面用法制心理學的基本理論與基本知識解決實際問題,另一方面可以從中總結和提煉出規律性的東西,以豐富和發展法律心理學理論,從而使它在社會實踐中更加自覺,全面和系統地發揮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