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林業廳
山西省人民政府主管林業工作的組成部門
山西省林業廳是省人民政府主管林業工作的組成部門,為正廳級建制。山西省林業廳現設13個處室和機關後勤服務中心,36個直屬單位。
(一)取消國務院及省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保護和合理開發森林、濕地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優化配置林業資源,促進林業可持續發展的職責。加強全省荒漠化防治工作的組織、協調和指導監督的職責。
(三)加強組織指導林業改革和農村林業發展,依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的合法權益的職責。
(一)負責全省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監督管理。擬定全省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方針政策、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起草相關法規、規章草案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全省森林資源、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濕地和荒漠的調查、動態監測和評估,並統一發布相關信息。承擔林業生態文明建設的相關工作。
(二)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省造林綠化工作。制訂全省造林綠化的指導性計劃,參與擬訂相關省級標準和規程並監督執行,指導各類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組織、指導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工作。承擔省綠化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三)承擔森林資源保護髮展監督管理責任。組織編製並監督執行全省森林採伐限額,監督檢查林木憑證採伐、運輸,組織、指導林地、林權管理,組織實施林權登記、發證工作,擬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指導實施,依法承擔應由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林地徵用、佔用的初審工作。管理省直林區的國有森林資源,承擔其森林資源資產產權變動的審批工作。指導國有林場(苗圃)、森林公園和基層林業工作機構的建設和管理。
(四)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省濕地保護工作。擬訂全省濕地保護規劃並組織實施,貫徹執行國家濕地保護標準和相關規定,擬訂配套政策措施並監督實施監督,監督濕地的合理利用。組織、協調有關國際濕地公約的履約工作。
(五)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省荒漠化防治工作。組織擬訂全省防沙治沙、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建設規劃,貫徹執行國家荒漠化防治標準和相關規定,擬訂配套政策措施並監督實施,監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組織、指導建設項目對土地沙化影響的審核;組織、指導沙塵暴災害預測預報和應急處置。組織、協調有關國際荒漠化公約的履約工作。
(六)組織、指導全省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擬訂及調整全省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植物名錄,經批准后發布;依法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複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組織、指導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和預測預報;監督管理全省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進出口;承擔瀕危物種進出口和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珍稀樹種、珍稀野生植物及其產品出口的審核工作。
(七)負責全省林業系統自然保護區的監督管理。在國家自然保護區區劃、規劃原則的指導下,依法指導森林、濕地、荒漠和陸生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監督管理林業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組織協調有關國際公約的履約工作。按分工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有關工作。
(八)承擔推進林業改革,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責任。擬訂集體林權制度、省直國有林區、國有林場等重大林業改革意見並指導監督實施;擬訂農村林業發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監督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和林權流轉;指導林權糾紛調處和林地承包合同糾紛仲裁。依法負責退耕還林工作。
(九)監督檢查各產業對森林、濕地、荒漠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開發利用。貫徹執行國家林業資源優化配置政策和相關規定,擬定配套政策措施,並監督實施。指導全省乾果經濟林、花卉等林產品結構調整,對全省林業生產企業實行行業指導,規範全省林業生產行為;指導山區綜合開發。
(十)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省森林防火工作,承擔省森林防火指揮部的日常工作。承擔林業行政執法監管的責任,指導全省森林公安工作,監督管理森林公安隊伍,指導全省林業重大違法案件的查處。指導林業有害生物的防治、檢疫工作。
(十一)擬定全省林業經濟調節和林業投資政策;組織、指導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生態效益補償制度的建立和實施;編製省級財政部門預算;監督管理林業資金;管理省級林業國有資產;負責國家及省級林業項目審核、投資計劃管理、實施監督以及有關林業項目工程驗收工作;組織編製全省年度林業生產及投融資計劃。
(十二)組織指導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導全省林業隊伍建設。
(十三)承辦省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根據上述職責,省林業廳設10個內設機構和機關黨委、離退休人員工作處。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信訪、督查、機要、檔案、保密等廳機關日常工作;負責全省林業信息化建設和政務公開工作;指導全省林業系統應急體系建設工作。負責廳機關後勤行政管理工作。
(二)人事教育處。
承辦廳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勞資、機構編製管理;擬訂全省林業人才培訓和教育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承辦指導林業隊伍建設的有關工作。
(三)政策法規與宣傳處。
提出全省森林生態環境建設、森林資源保護、造林綠化等方面的政策建議,組織起草全省林業有關法規、規章草案。負責林業行政執法監督,協調行政執法中的重大問題;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林業行政複議、行政訴訟、行政賠償及其他法律事務;負責全省林業宣傳報道;指導生態文明和生態文化建設的相關工作;負責全省民營林業相關政策研究以及試點示範工程管理。
(四)發展規劃與資金管理處。
擬定全省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並監督實施;擬定全省林業經濟調節和林業投資政策;組織、指導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生態效益補償制度的建立和實施;負責國家級及省級林業項目審核、投資計劃管理、實施監督以及有關林業項目工程驗收工作;組織編製全省年度林業生產及投融資計劃;編製部門預算;指導全省林業系統財務,管理監督全省林業投資;負責林業系統統計和廳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五)造林綠化管理處。
組織全省各類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導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部門綠化工作。承擔全省平原林業、森林經營、封山育林和林業碳匯工作。組織開展全省種苗、造林、營林質量管理。負責荒漠化的應急工作。
(六)森林資源管理處(木材行業管理辦公室)。
組織開展全省森林資源調查、動態監測與評價;擬定森林資源可持續發展的政策措施,編製全省林木採伐限額;承擔全省林地林權的有關管理工作並監督林權糾紛調處;監督林地徵用、佔用和林地開發利用,依法承擔應由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林地徵用、佔用的初審工作;負責森林植被恢復費的徵收和分配使用;管理監督全省森林資源,承擔其森林資源資產產權變動、森林經營方案和縣級森林經營規劃的審批;負責林木採伐證、木材運輸證、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證的頒發管理;負責重大生態災害應急工作。
(七)野生動植物保護與自然保護區管理處。
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複發展;監督管理全省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及其專用標識、疫源疫病監測;提出全省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植物名錄的調整建議;承擔全省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自然保護區的有關管理工作;承擔生物多樣性保護及其履約的有關工作;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進出口;承擔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的有關工作。
(八)科學技術處。
組織擬訂全省林業科技發展規劃;組織開展林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工作;組織、指導林業科技創新體系和林業技術推廣體系建設;承擔林業標準化、林業技術監督、林產品質量監督工作;承擔植物新品種保護、管理的有關工作;管理監督林業轉基因生物安全。
(九)對外合作處。
承擔林業引進外資和先進科學技術有關工作;開展林業對外合作與交流;承擔林業對外經濟合作項目管理工作;承辦涉及港澳台的林業事務。
(十)產業發展處(農村林業改革發展處)。
擬訂林業產業化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參與指導全省林業產業的結構調整。負責對全省多種經濟成份的林業生產企業實行行業指導,規範全省林業生產企業行為。組織指導農村林業改革和發展;指導、監督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方針政策的落實。組織擬訂農村林業發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並指導實施。指導農村林地林木承包經營、流轉及林權管理;指導和監督林權糾紛調處和林地承包合同糾紛仲裁。
機關黨委負責廳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人員工作處負責廳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按晉辦發〔2005〕17號文執行(行政編製3名已划轉省紀委統一管理)。
山西省造林局:承擔國家級在我省的退耕還林、京津風沙源治理、三北防護林和太行山綠化等林業重點工程項目及省級造林綠化重點工程項目的規劃、設計、組織實施、技術指導、檢查驗收等管理工作;承擔全省防沙治沙和退耕還林工作的具體組織實施;承擔全省飛播造林、封山育林、薪炭林和飼料林建設的相關工作;負責全省基層林業站建設的技術指導等工作。
山西省國有林管理局:對省直九大林局進行業務管理;承擔全省國有森林資源的管理與保護;負責全省天然林保護工程的組織實施與管理;負責對市縣屬國有林場的發展規劃、業務、技術進行指導;指導全省國有林場多種經營項目、產業結構調整。
山西省林業種苗站:負責全省林木種子管理的具體工作;承擔主要林木品種審定的相關工作;受委託承擔林木種子質量的管理工作;承擔全省國有苗圃建立、變更的審核和業務指導工作。
山西省林業調查規劃院:組織全省各類森林資源調查工作;參與制定全省林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及大型林業生態建設項目的規劃;負責全省森林資源、荒漠化和沙化土地等林業生態環境以及重點林業工程監測工作;採集、處理、提報全省森林資源及生態環境的數據和動態信息。
山西省林業科學研究院:開展全省生態林業研究和林業應用技術研究;承擔國家、省級下達的生態林業基礎科學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任務。
山西省林業技術推廣站:參與全省林業技術推廣發展規劃的編製,實施全省林業技術推廣計劃;負責新技術、新成果試驗、示範和推廣,承擔重點林業技術示範推廣項目的組織實施;負責全省林業技術推廣基礎設施的管理,協助組織全省林業技術推廣體系的建設;開展林業技術普及培訓,提供相關技術諮詢服務。
山西省林業職業技術學院:始建於1952年,位於太原市勝利橋東汾河之畔,西鄰汾河公園,北接森林公園,佔地224畝。是經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國家教育部備案的專科層次的公辦高等職業院校。學院為山西省文明單位,多次榮獲山西省招生就業先進集體,院團委是全國“五四紅旗團委”。學院在2007國家教育部人才培養工作水平評估中,被評為優秀。
山西省林業幹部學校
山西省林業技工學校
山西省世行貸款林業項目辦公室
山西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驗局:負責全省林業植物檢疫的相關工作;負責森林病蟲害防治的具體組織工作;負責林業有害生物的調查、監測、預警的具體工作;協助編製林業有害生物防治規劃和重大林業有害生物災害應急預案;組織開展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科學研究、技術指導、推廣和應用工作。
山西省林業產業管理中心
山西省自然保護區管理站
山西省森林防火預警監測中心
山西省林業大廈
山西省森林公園管理中心
山西省龍城森林公園
山西省林業生態實驗基地
山西省林業資金管理稽查中心
山西省生物多樣性研究中心
山西省林產品經銷公司
山西省森海實業總公司
國有資產管理中心
山西省實驗苗圃
山西林業雜誌社
山西省林業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承擔全省林業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技術性工作;承擔全省林業工程監理、施工資質等的具體工作;參與全省林業建設工程質量監督事故的調查;參與工程竣工驗收;參與全省優質林業建設工程評審。
山西省花業管理站
山西省林業引智成果試驗示範中心
山西省育苗容器研究中心
山西省楊樹豐產林實驗局
山西省管涔山國有林管理局
山西省五台山國有林管理局
山西省黑茶山國有林管理局
山西省關帝山國有林管理局
山西省太行山國有林管理局
山西省太岳山國有林管理局
山西省呂梁山國有林管理局
山西省中條山國有林管理局
省林業廳機關行政編製為67名(含離退休人員工作處編製9名)。其中:廳長1名、副廳長3名,總工程師1名;正副處級領導職數26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離退休人員工作處領導職數3名)。
(一)省綠化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省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承擔。
(二)省森林公安局(省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為省林業廳直屬機構,納入地方公安序列,稱省公安廳森林警察總隊,其機構編製仍執行晉編辦字〔2007〕307號文件規定。主要職責是:負責森林公安工作,管理森林公安隊伍;協調、督促、查處涉林案件;指導林區社會治安治理工作;承擔林業系統安全生產工作;掌握全省森林火情,發布森林火險和火災信息,協調、指導重大森林火災撲救工作;組織、指導、協調森林防撲火工作;承擔省森林防火指揮部的日常工作。
(三)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製事項另行規定。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根據1998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護、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加快國土綠化,發揮森林蓄水保土、調節氣候、改善環境和提供林產品的作用,適應社會主義建設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種植、採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管理活動,都必須遵守本法。
第三條森林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除外。
國家所有的和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個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記造冊,發放證書,確認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國務院可以授權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對國務院確定的國家所有的重點林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記造冊,發放證書,並通知有關地方人民政府。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四條森林分為以下五類:
(一)防護林:以防護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叢,包括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防風固沙林,農田、牧場防護林,護岸林,護路林;
(二)用材林:以生產木材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產竹材為主要目的的竹林;
(三)經濟林:以生產果品,食用油料、飲料、調料,工業原料和藥材等為主要目的的林木;
(四)薪炭林:以生產燃料為主要目的的林木;
(五)特種用途林:以國防、環境保護、科學實驗等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國防林、實驗林、母樹林、環境保護林、風景林,名勝古迹和革命紀念地的林木,自然保護區的森林。
第五條林業建設實行以營林為基礎,普遍護林,大力造林,采育結合,永續利用的方針。
第六條國家鼓勵林業科學研究,推廣林業先進技術,提高林業科學技術水平。
第七條國家保護林農的合法權益,依法減輕林農的負擔,禁止向林農違法收費、罰款,禁止向林農進行攤派和強制集資。
國家保護承包造林的集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承包造林的集體和個人依法享有的林木所有權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八條國家對森林資源實行以下保護性措施:
(一)對森林實行限額採伐,鼓勵植樹造林、封山育林,擴大森林覆蓋面積;
(二)根據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對集體和個人造林、育林給予經濟扶持或者長期貸款;
(三)提倡木材綜合利用和節約使用木材,鼓勵開發、利用木材代用品;
(四)徵收育林費,專門用於造林育林;
(五)煤炭、造紙等部門,按照煤炭和木漿紙張等產品的產量提取一定數額的資金,專門用於營造坑木、造紙等用材林;
(六)建立林業基金制度。
國家設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用於提供生態效益的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的森林資源、林木的營造、撫育、保護和管理。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九條國家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對民族自治地方的林業生產建設,依照國家對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權的規定,在森林開發、木材分配和林業基金使用方面,給予比一般地區更多的自主權和經濟利益。
第十條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主管全國林業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主管本地區的林業工作。鄉級人民政府設專職或者兼職人員負責林業工作。
第十一條植樹造林、保護森林,是公民應盡的義務。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全民義務植樹,開展植樹造林活動。
第十二條在植樹造林、保護森林、森林管理以及林業科學研究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或者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章森林經營管理
第十三條各級林業主管部門依照本法規定,對森林資源的保護、利用、更新,實行管理和監督。
第十四條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森林資源清查,建立資源檔案制度,掌握資源變化情況。
第十五條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也可以依法作價入股或者作為合資、合作造林、經營林木的出資、合作條件,但不得將林地改為非林地:
(一)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
(二)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權;
(三)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採伐跡地、火燒跡地的林地使用權;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權。
依照前款規定轉讓、作價入股或者作為合資、合作造林、經營林木的出資、合作條件的,已經取得的林木採伐許可證可以同時轉讓,同時轉讓雙方都必須遵守本法關於森林、林木採伐和更新造林的規定。
除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林業長遠規劃。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和自然保護區,應當根據林業長遠規劃,編製森林經營方案,報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后實行。
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國有的農場、牧場、工礦企業等單位編製森林經營方案。
第十七條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處理。
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木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爭議,由當地縣級或者鄉級人民政府依法處理。
當事人對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解決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爭議的林木。
第十八條進行勘查、開採礦藏和各項建設工程,應當不佔或者少佔林地;必須佔用或者徵用林地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依照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並由用地單位依照國務院有關規定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森林植被恢復費專款專用,由林業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統一安排植樹造林,恢復森林植被,植樹造林面積不得少於因佔用、徵用林地而減少的森林植被面積。上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督促、檢查下級林業主管部門組織植樹造林、恢復森林植被的情況。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森林植被恢復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森林植被恢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第三章森林保護
第十九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建立護林組織,負責護林工作;根據實際需要在大面積林區增加護林設施,加強森林保護;督促有林的和林區的基層單位,訂立護林公約,組織群眾護林,劃定護林責任區,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護林員。
護林員可以由縣級或者鄉級人民政府委任。護林員的主要職責是:巡護森林,制止破壞森林資源的行為。對造成森林資源破壞的,護林員有權要求當地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條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林區設立的森林公安機關,負責維護轄區社會治安秩序,保護轄區內的森林資源,並可以依照本法規定,在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授權的範圍內,代行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武裝森林警察部隊執行國家賦予的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的任務。
第二十一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切實做好森林火災的預防和撲救工作:
(一)規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內,禁止在林區野外用火;因特殊情況需要用火的,必須經過縣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授權的機關批准;
(二)在林區設置防火設施;
(三)發生森林火災,必須立即組織當地軍民和有關部門撲救;
(四)因撲救森林火災負傷、致殘、犧牲的,國家職工由所在單位給予醫療、撫恤;非國家職工由起火單位按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給予醫療、撫恤,起火單位對起火沒有責任或者確實無力負擔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醫療、撫恤。
第二十二條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
林業主管部門負責規定林木種苗的檢疫對象,劃定疫區和保護區,對林木種苗進行檢疫。
第二十三條禁止毀林開墾和毀林採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毀林行為。
禁止在幼林地和特種用途林內砍柴、放牧。
進入森林和森林邊緣地區的人員,不得擅自移動或者損壞為林業服務的標誌。
第二十四條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不同自然地帶的典型森林生態地區、珍貴動物和植物生長繁殖的林區、天然熱帶雨林區和具有特殊保護價值的其他天然林區,劃定自然保護區,加強保護管理。
自然保護區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施行。
對自然保護區以外的珍貴樹木和林區內具有特殊價值的植物資源,應當認真保護;未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批准,不得採伐和採集。
第二十五條林區內列為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禁止獵捕;因特殊需要獵捕的,按照國家有關法規辦理。
第四章植樹造林
第二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植樹造林規劃,因地制宜地確定本地區提高森林覆蓋率的奮鬥目標。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各行各業和城鄉居民完成植樹造林規劃確定的任務。
宜林荒山荒地,屬於國家所有的,由林業主管部門和其他主管部門組織造林;屬於集體所有的,由集體經濟組織組織造林。
鐵路公路兩旁、江河兩側、湖泊水庫周圍,由各有關主管單位因地制宜地組織造林;工礦區,機關、學校用地,部隊營區以及農場、牧場、漁場經營地區,由各該單位負責造林。
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可以由集體或者個人承包造林。
第二十七條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部隊營造的林木,由營造單位經營並按照國家規定支配林木收益。
集體所有制單位營造的林木,歸該單位所有。
農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種植的林木,歸個人所有。城鎮居民和職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內種植的林木,歸個人所有。
集體或者個人承包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種植的林木歸承包的集體或者個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規定的,按照承包合同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新造幼林地和其他必須封山育林的地方,由當地人民政府組織封山育林。
第五章森林採伐
第二十九條國家根據用材林的消耗量低於生長量的原則,嚴格控制森林年採伐量。國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農場、廠礦為單位,集體所有的森林和林木、個人所有的林木以縣為單位,制定年採伐限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匯總,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后,報國務院批准。
第三十條國家制定統一的年度木材生產計劃。年度木材生產計劃不得超過批准的年採伐限額。計劃管理的範圍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十一條採伐森林和林木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成熟的用材林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採取擇伐、皆伐和漸伐方式,皆伐應當嚴格控制,並在採伐的當年或者次年內完成更新造林;
(二)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中的國防林、母樹林、環境保護林、風景林,只准進行撫育和更新性質的採伐;
(三)特種用途林中的名勝古迹和革命紀念地的林木、自然保護區的森林,嚴禁採伐。
第三十二條採伐林木必須申請採伐許可證,按許可證的規定進行採伐;農村居民採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部隊、學校和其他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採伐林木,由所在地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審核發放採伐許可證。
鐵路、公路的護路林和城鎮林木的更新採伐,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審核發放採伐許可證。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採伐林木,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審核發放採伐許可證。
農村居民採伐自留山和個人承包集體的林木,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鄉、鎮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審核發放採伐許可證。
採伐以生產竹材為主要目的的竹林,適用以上各款規定。
第三十三條審核發放採伐許可證的部門,不得超過批准的年採伐限額發放採伐許可證。
第三十四條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申請採伐許可證時,必須提出伐區調查設計文件。其他單位申請採伐許可證時,必須提出有關採伐的目的、地點、林種、林況、面積、蓄積、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內容的文件。
對伐區作業不符合規定的單位,發放採伐許可證的部門有權收繳採伐許可證,中止其採伐,直到糾正為止。
第三十五條採伐林木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按照採伐許可證規定的面積、株數、樹種、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務,更新造林的面積和株數不得少於採伐的面積和株數。
第三十六條林區木材的經營和監督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三十七條從林區運出木材,必須持有林業主管部門發給的運輸證件,國家統一調撥的木材除外。
依法取得採伐許可證后,按照許可證的規定採伐的木材,從林區運出時,林業主管部門應當發給運輸證件。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林區設立木材檢查站,負責檢查木材運輸。對未取得運輸證件或者物資主管部門發給的調撥通知書運輸木材的,木檢查站有權制止。
第三十八條國家禁止、限制出口珍貴樹木及其製品、衍生物。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貴樹木及其製品、衍生物的名錄和年度限制出口總量,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
出口前款規定限制出口的珍貴樹木或者其製品、衍生物的,必須經出口人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批准,海關憑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放行。進出口的樹木或者其製品、衍生物屬於中國參加的國際公約限制進出口的瀕危物種的,並必須向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申請辦理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海關並憑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放行。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賠償損失;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盜伐株數十倍的樹木,沒收盜伐的林木或者變賣所得,並處盜伐林木價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
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濫伐株數五倍的樹木,並處濫伐林木價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盜伐、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違反本法規定,非法採伐、毀壞珍貴樹木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超過批准的年採伐限額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或者超越職權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木材運輸證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糾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關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未予糾正的,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可以直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買賣林木採伐許可證、木材運輸證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的,由林業主管部門沒收違法買賣的證件、文件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買賣證件、文件的價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偽造林木採伐許可證、木材運輸證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在林區非法收購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的,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收購的盜伐、濫伐的林木或者變賣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收購林木的價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進行開墾、採石、采砂、采土、採種、采脂和其他活動,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依法賠償損失;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為,
補種毀壞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可以處毀壞林木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法規定,在幼林地和特種用途林內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依法賠償損失;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種毀壞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
第四十五條採伐林木的單位或者個人沒有按照規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務的,發放採伐許可證的部門有權不再發給採伐許可證,直到完成更新造林任務為止;情節嚴重的,可以由林業主管部門處以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六條從事森林資源保護、林業監督管理工作的林業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和其他國家機關的有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業主管部門根據本法制定實施辦法,報國務院批准施行。
第四十八條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適用本法規定的,自治機關可以根據本法的原則,結合民族自治地方的特點,制定變通或者補充規定,依照法定程序報省、自治區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施行。
第四十九條本法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
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得本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服務,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要求,特編製山西省林業廳政府信息公開指南。
一、主動公開
(一)公開範圍
本機關主動向社會免費公開的信息範圍參見本機關編製的《山西省林業廳政府信息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在本機關網站或省政府門戶網站上查閱《目錄》,也可以到本機關信息資料查閱室進行查閱。
(二)公開形式
對於主動公開信息,本機關主要採取網上公開形式,(山西省政府門戶網站)和(本機關);網上未公開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到本機關查閱信息資料。查閱地點:山西省林業廳檔案室;時間:正常工作時間。
(三)公開時限
應當主動公開的各類政府信息產生后,本機關將盡量在第一時間內予以公開,最晚自信息產生后的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依申請公開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需要本機關主動公開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機關提出申請,本機關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條規定進行處理。
本機關依申請提供信息時,根據掌握該信息的實際狀態進行提供,不對信息進行加工、統計、研究、分析或者其他處理。
本機關將分批、逐步整理依申請公開的信息目錄,並向社會公布。屬於該目錄內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本機關申請獲取的,除特殊情況外,本機關將予以提供。該目錄以外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本機關申請獲取的,本機關將依法處理。
(一)受理機構
本機關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受理機構:山西省林業廳辦公室;辦公地址:太原市新建路59號;受理時間為正常工作日;
(二)提出申請步驟
1、填寫申請表
向本機關提出申請,應當填寫《山西省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樣本見附表,以下簡稱《申請表》)。《申請表》複製有效,可以在受理機構處領取,也可以在本機關網站上下載電子版。為提高處理申請的效率,申請人對所需信息的描述請盡量詳盡、明確;若有可能,請提供該信息的標題、發布時間、文號或者其他有助於本機關確定信息載體的提示。
2、遞交申請表
申請人可以通過信函或當面遞交填寫完整的《申請表》。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請在信封左下角註明“政務信息公開申請”字樣;申請人也可以到受理機構處,當場提出申請。
個人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供身份證複印件;法人或其他組織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或營業執照複印件。
本機關不直接受理通過電話提出的政務信息公開申請,但申請人可以通過電話諮詢申請程序。
(三)申請處理
本機關收到申請后,將從形式上對申請的要件是否完備進行審查,對於要件不完備的申請予以退回,要求申請人補正。
申請獲取的信息如果屬於本機關已經主動公開的信息,本機關中止受理申請程序,告知申請人獲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本機關根據收到申請的先後次序來處理申請,單件申請中同時提出幾項獨立請求的,本機關將全部處理完畢后統一答覆。鑒於針對不同請求的答覆可能不同,為提高處理效率,建議申請人就不同請求分別申請。
(四)辦理時限
本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當場予以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本機關處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參見下圖(附后)。
三、監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本機關紀檢監察室投訴。認為本機關違反有關規定,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通信地址:太原市新建路59號郵政編碼:030002
接待投訴時間:周一下午,法定節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