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協會
中國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協會
中國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協會作為中國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和高新技術企業的全國性聯合組織和為會員提供相互間溝通信息、交流經驗的服務性機構。
中國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協會作為中國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科技企業孵化器)和高新技術企業的全國性聯合組織和為會員提供相互間溝通信息、交流經驗的服務性機構,旨在促進全國高新區、創業服務中心、高新技術企業加強與世界同行的合作,推動我國“火炬”計劃的實施,加速我國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
●以各種有效方式增進全國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特色產業基地、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大學園、軟體園、留學人員創業園、高新技術企業之間的相互了解和信息交流;
●以科學的態度,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組織研究中國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以及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和管理中存在的一些理論性、政策性問題,提出有關意見和建議;
●積極加強與社會各界,尤其是金融、產業、商貿、外事等部門的合作,廣泛爭取社會各種資源支持我國高新區和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
●努力推動我國高新區、創業服務中心、高新技術企業積極開展與國際同行的交流和合作,為中國高新技術產業國際化開闢渠道;
●吸引、培訓發展我國高新技術產業的專門人才;
●為會員提供廣泛全方位優質的服務;
●承辦科技部和火炬中心委託的工作。
●就高新區、創業服務中心(科技企業孵化器)、高新技術企業等在發展過程中遇到的一些需要解決的理 論性、政策性問題,聘請有關專家、學者、官員進行課題調研,向有關部門提出建議;
●組織高新技術產品展覽;組織國內、國際學術交流會和各種論壇;
●信息交流、技術培訓、項目評審和諮詢及招商引資
◆組織全國高新區、創業中心聯網平台,建立協會與其他國家有關組織間的聯繫;
◆組織項目評審、諮詢、新聞發布會;
◆與金融、商貿、傳播媒介等部門合作,促進我國高新技術產業發展;
●組織會員之間的相互學習、觀摩、考察及合作;定期召開協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員代表大會;
●國際合作
◆與國際科學園區協會(IASP)、北美企業孵化器協會(NBIA)等組織建立聯繫並開展合作活動;
●為會員提供出版物
◆《中國高新區》(月刊)
共有會員單位:265家
其中:國家級高新區: 65家(包括一區多園)
省級高新區: 20家
省市科技廳(委): 14家
創業服務中心: 103家
軟體園: 48家
其他會員: 15家
中國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協會領導成員名單
理事長兼法人:張景安 科技部黨組成員 科技日報社社長
副理事長兼秘書長:張序國
副理事長:(按姓氏筆劃排序)
1、王 榮 中國高新區協會創業服務中心專委會主任委員
2、劉傳鐵 武漢東湖高新區主任
4、佘春明 市長助理、濟寧高新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
5、張序國 科技部火炬中心原黨委書記
6、張志宏 科技部高新司副司長
7、李興華 廣東省科技廳廳長
8、郭 洪 中關村科技園區主任
9、梁 桂 科技部火炬中心主任
10、董志敏 中國高新區協會軟體園分會常務副會長
11、韓春林 成都高新區主任
12、蔡文沁 科技部火炬中心副主任
13、翟魯寧 山東省科技廳黨組書記、廳長
中國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名稱
中文:中國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協會 ( 以下簡稱協會 )
英文: CHINA ASSOCIATION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DUSTRY PARKS ( 縮寫 CASTIP)
第二條 性質
1 、協會是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註冊登記的國家一級社團組織,在國家科技部指導下開展社團活動。
2 、協會是中國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 ( 以下簡稱高新區 ) 、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 ( 以下簡稱創業中心 ) 自願結成的全國性聯合組織,是面向它們提供全面服務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機構。
3 、協會是政府聯繫全國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的紐帶;是國家發展高新區和創業中心事業、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助手;是推動中國高新區和創業中心走向世界,增進國際間技術交流與合作的橋樑。
第三條 宗旨
協會將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堅持改革開放的方針、堅持服務為本的原則,聯合全國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在世界範圍內,與功能、性質相似的園區和機構合作,推動我國“火炬”計劃的實施;促進科技與經濟的緊密結合;促進中國高新技術產業向著國際化方向發展,努力使之成為振興民族經濟的重要力量。
第四條 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國家科技部、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協會住所:湖北省武漢東湖高新區,北京三里河路 54 號為常設機構。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業務範圍:理論研究;技術交流;培訓、諮詢服務等。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協會會員均為團體會員。
第八條 凡承認協會章程的全國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省、市、自治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地方協會;關心、支持火炬計劃事業的國家有關部門、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經申請並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核同意,均可成為協會團體會員。
第九條 由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批准的單位會員,協會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 、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 、對協會的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3 、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會員大會及協會的各項活動;
4 、免費或優惠獲得協會的出版物及參加各項活動;
5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 、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
2 、完成協會交辦的任務;
3 、團體會員按期交納會費;
4 、不得從事有損協會聲譽和利益的活動;
5 、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6 、積極支持和參與協會開展的各項活動。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活動的 , 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推遲。會員大會由團體會員代表,上屆理事會及特邀代表組成。
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1 、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2 、改選理事會,選舉和罷免理事;
3 、審查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 、決定終止事宜;
5 、討論決定至下一屆會員大會期間工作任務;
6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 2/3 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
1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2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3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4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6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設置成立有關專業委員會;
7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8 、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9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10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 2/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 1 、 3 、 5 、 6 、 7 、 8 、 9 、 10 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 2/3 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 2/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須具備下列條件:
1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 、在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3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 70 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4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分的;
6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四年。 [ 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長不得超過兩屆 ] 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 2/3 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協會理事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 [ 協會法定代表人一般由理事長擔任。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將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擔任 ] 。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 或常務理事會 ) ;
2 、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 、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4 、其他有關權力。
第二十九條 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2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4 、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協會經費主要來源是:
1 、會費;
2 、捐贈;
3 、政府資助;
4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 、利息;
6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協會的資產 ,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協會專職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 15 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同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協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 2001 年 8 月協會第三屆理事大會表決通過,並按民政部社團章程示範文本加以修改。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