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齡計算

工齡計算

工徠齡計算是指職工以工資收入為生活資料的全部或主要來源的工作時間的計算。工齡的計算即工齡的長短,標誌著職工參加工作時間的長短,也反映了它對社會和企業的貢獻大小和知識、經驗、技術熟練程度的高低。

方法分類


1、連續計演演算法,也叫工齡連續計算。例如,某職工從甲單位調到乙單位工作,其在甲、乙兩個單位的工作時間應不間斷地計算為連續工齡。如果職工被錯誤處理,后經複查、平反,其受錯誤處理的時間可與錯誤處理前連續計算工齡的時間和平反后的工作時間,連續計算為連續工齡。
2、合併計演演算法,也叫合併計算連續工齡。是指職工的工作經歷中,一般非本人主觀原因間斷了一段時間,把這段間斷的時間扣除,間斷前後兩段工作時間合併計算。如精簡退職的工人和職員,退職前和重新參加工作后的連續工作時間可合併計算。
3、工齡折演演算法。從事特殊工種和特殊工作環境工作的工人,連續工齡可進行折算。如井下礦工或固定在華氏32度以下的低溫工作場所或在華氏100度以上的高溫工作場所工作的職工,計算其連續工齡時,每在此種場所工作一年,可作一年零三個月計算。在提煉或製造鉛、汞、砒、磷、酸的工業中以及化學、兵工等工業中,直接從事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職工,在計算其連續工齡時,每從事此種工作一年,作一年零六個月計算。
在計算一般工齡時,應包括本企業工齡在內,但計算連續工齡時不應包括一般工齡(一般來說,因個人原因間斷工作的,其間斷前的工作時間只能計算為一般工齡)。確定職工保險福利待遇和是否具備退休條件時,一般只用連續工齡。所以一般工齡已經失去意義。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制度以後,以實際繳費年限作為退休和計發養老保險待遇的依據,之前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工作年限或連續工齡計算應按國發[1978]104號文件的規定計算,即“滿”一個周年才能算一年。

計算原則


1. 凡經企業管理機關、企業行政方面調動工作、安排下崗者,調動、下崗(與企業保持勞動關係)前後的工齡應連續計算;
2.經企業管理機關、企業行政方面調派國內外學習者,其學習期間以及調派前後的工齡應連續計算;
3.因企業停工歇業或者破產,職工經企業管理機關調派到其他企業工作者,調派前後的工齡應連續計算;
4.企業經轉讓、改組或者合併,原有職工仍留企業工作者,其轉讓、改組或者合併前後的工齡應連續計算;
5.職工在疾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醫療期間,在6個月以內者,連續計算為本企業工齡;超過6個月病癒后,仍回原企業工作者,除超過6個月的期間不算工齡以外,其前後工齡應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
6.因工負傷或者職業病停止工作醫療期間,應全部計算為連續工齡;
7.轉入企業工作前的專門從事革命工作的工作年限和革命軍人的軍齡,均作連續工齡計算;
8.學徒在本企業學習期間,應作本企業工齡計算,臨時工、試用人員轉為正式職工時,其本企業工齡,應自最後一次進入該企業工作之日算起。
9.原分配在國營農場,墾殖場當職工的知識青年及其在“文化大革命”期間由國家統一組織下鄉插隊的城鎮知識青年,在他們按政策離開農村、墾殖場或農村回城鎮參加工作以後,其在農場、墾殖場或農村參加勞動的時間,可以與參加工作后的時間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
10.歸國華僑職工,從進入本企業工作之日起計算連續工齡。歸僑職工在國外從事革命工作,確因工作需要調回國內或受迫害回國的,如有可靠證明,報經中僑委審核屬實者,其在國外參加革命的工作時間,可計算為連續工齡。

不計情況


職工在下列情況從事工作的時間,不作工齡計算:
凡判刑被剝奪政治權利者,其剝奪政治權利期間;不計算工齡。

計算公式


工齡計算公式 計算工齡的步驟已完成,公式如下:
A3=DATEDIF(D3,E3,"y")&"年"&ROUNDUP(DATEDIF(D3,E3,"ym"),1)&"個月"&ROUNDUP(DATEDIF(D3,E3,"md"),1)&"日"
A3為計算出的工齡,D3為入職入期,E3是當前日期。
有某位同事申請了停薪留職后再復職,停職時間段為5個月4日,
如何用A3的正常工齡減去停職時間,得出實際的在職工齡?
如直接用正常入職時間減停職時間,公式更改如下:
F3為停職時間的5個月,G3為停職時間的4天,:
A3=DATEDIF(D3,E3,"y")&"年"&ROUNDUP((DATEDIF(D3,E3,"ym")-F3),1)&"個月"&ROUNDUP((DATEDIF(D3,E3,"md")-G3),1)&"日"
假設用正常的入職工齡1年9個月21日 - 停職時間5個月4日 = 在職工齡1年4個月17日。
再假設用正常的入職工齡1年2個月3日 - 停職時間5個月4日 = 在職工齡1年-3個-1日。

規定


(一)按國發[1978]104號文件辦理退休或調整退休費待遇的人員,其工作年限或連續工齡計算應按國發[1978]104號文件的規定計算,即“滿”一個周年才能算一年,其已經領取退休費的人員工作年限或連續工齡計算已按國務院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關於處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職退休時計算工作年限的暫行規定〉〉辦理的,可不再變動。
(二)臨時工、季節工、學徒工、輪換工、經濟建設民工、“亦工亦農”工轉正後的工齡計算
1956年11 月12日國直人習字第79號《國務院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休和工作年限計算等幾個具本問題的補充》中規定,國家機關使用的臨時工作人員(有的稱為“僱員”)被正式錄用以後,他們在正式錄用以前在本機關的工作時間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這裡應注意掌握的是“正式被錄用以前本機關的工作時間”,如果錄用以前,在幾個單位臨時工作,不能都算為工作年限,而只能把轉正錄用前在本機關的工作時間計算在工作年限之內。
原省勞動局[79]冀革勞字第122號文件規定:“臨時工被所在單位選招為固定工時,其在本企業最後一次當臨時工的工作時間,可計算為連續工齡”,亦體現了同樣的精神。
1994年3月30日省人事廳《關於貫徹〈閆伶同志關於部分工作人員接續工作年限的講話〉幾個具體問題的補充通知》》規定:原在全民所有制企業、縣(區)以上集體所有制企業當計劃內臨時工,從工作崗位上直接應徵入伍,轉業、複員后直接由政府安排為正式職工;被推薦或考入大中專院校和技工學校學習畢業後由國家分配了正式工作;以及直接被招收、錄用為國家正式幹部、工人,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正式工作人員的,其在全民所有制企業、縣(區)以上集體所有制企業最後一次當計劃內臨時工的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為工作年限。
這裡需要注意的是,臨時工上學期間的時間要扣除,從事臨時工工作的時間與畢業後分配了正式工作后的時間合併計算,他們的參加工作時間也改為從計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時間算起。
原勞動部工資局《關於季節工轉為正式工以後連續工齡的計算問題》[(63)中勞薪便字第185號]規定:
季節工轉為正式工人以後,其在本單位連續每年做季節工的實際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為連續工齡。這裡要注意的是“實際”兩個字。此類人員的參加工作時間按1993年8月1日閆伶同志講話精神,也改為從計算工作年限(工齡)的起始時間算起。
1958年6月,全國總工會勞動保險部《關於實行勞動保險條例單位的學徒工勞動保險待遇的處理意見》規定:學徒工在本企業學習期滿轉為正式工人、職員以後,其學習期間應作為本企業工齡計算。
原國家計委勞動局《關於輪換工的工齡計算問題》[73]計勞業字7號規定:關於輪換工的工齡計算問題,應與臨時工的工齡計算一樣處理,即:輪換工回鄉后,根據國家生產建設需要,重新被吸收為國家職工時,其連續工齡應從重新參加工作之日算起。
原勞動人事部保險福利局《關於經濟建設民工工齡計算等問題的復函》(勞人險函[1983]15號)規定:根據生產需要,經濟建設民工被用工單位招收或轉為國家職工后,其工齡問題,可參照臨時工轉正、錄用的規定處理,即:其最後一次在本單位當民工的連續工作時間可計算為連續工齡。
原國家勞動總局辦公室《關於“亦工亦農”工的工齡計算問題的復函》[(80)勞險便字41號]規定:招工、頂替前最後一次在本單位當“亦工亦農”工的連續工作時間可以與被錄用為固定工以後的工作時間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三)民辦教師、長期頂編代課教師的工齡計算
1979年10月31日教育部、財政部、糧食部、國家民委、國家勞動總局下發的《關於邊境縣(旗)、市中、小學民辦教師轉為公辦教師的通知》和1980年7月8日教育部《關於民辦教師工齡計算問題的答覆意見》兩個文件規定:中小學民辦教師、長期代課教師,凡按規定轉為(包括直接招收、錄用、頂替)公辦教師的,應從最後一次經組織批准任民辦教師、長期代課教師的時間起,計算連續工齡。在兩個以上學校連續任教時間,凡經正當手續調動的,應當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
民辦教師經組織批准錄取(或保送、推薦)到各級師範學校學習畢業(結業)后,仍繼續從事教育工作,其原任民辦教師的時間可與畢業后從事教育工作的時間,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
關於民辦教師工齡計算問題,國家教委計劃財務局[87]教計字96號文件給河北省教委的答覆中規定,民辦(代課)教師無論以何方式招收錄用為國家正式職工(教師、幹部)並繼續從事教育工作的,其成為國家正式職工前最後一次經組織批准任民辦教師的工作時間可以與成為國家正式職工后的工作時間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民辦(代課)教師經組織批准,進入各級各類學校學習畢業(或結業)后,分配從事教育工作的(包括在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工作)均可計算為連續工齡。
對於上述任民辦教師工作時間計算為連續工齡的公辦教師,按照原省教育局、人事局、勞動局轉發教育部《關於民辦教師工齡計算問題的答覆意見的通知》規定,經省、地(市)教育局批准調動到其它部門工作的,其任民辦教師的工作時間,仍應計算為連續工齡。對此規定,必須嚴格按規定辦理了改行審批手續的才能執行。1993年,省委組織部、省人事廳、省教委聯合發出《關於嚴格控制中小學教師幹部改行的通知》(冀教人[1993]34號)規定:凡調離中小學的教師、幹部,一律由地、市教委審核、經省教委審查同意后,按幹部管理許可權由地、市人事部門辦理調動手續。對具有中專、專科、本科學歷的中小學教師、幹部要求改行的,必須向所在地、市教委分別交納6000、8000、10000元師資培養費后,再按上述規定辦理。省人事廳工資福利處的意見,對沒有經地、市一級教育部門批准辦理了改行手續的,不能接續其原任民辦教師工作時的工齡。
1993年8月《閆伶同志關幹部分工作人員接續工作年限的講話》規定:原在鄉鎮、村享受國家補貼從事民辦教師工作的人員,在不間斷的情況下正式參加工作且現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其從事民辦教師的時間可與參加工作后的時間連續計算為工作年限;推薦或考入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和技工學校學習,畢業後分配到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其上學前從事民辦教師工作的時間可與畢業后參加工作的時間合併計算為工作年限,參加工作的時間也改為從計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時間算起。
(四)鄉村醫生(赤腳醫生)的工齡計算
根據原勞動人事部、衛生部勞人險[1986]5號文件規定,鄉村醫生(赤腳醫生)被招收、頂替、錄用為國家正式職工或進入各級醫藥院校學習畢業(或結業)后,成為國家正式職工,並繼續從事衛生工作的,其成為國家正式職工前最後一次經組織批准任鄉村醫生的工作時間(含其原當赤腳醫生的工作時間)可以與成為國家正式職工后的工作時間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在兩個以上單位連續擔任鄉村醫生(原赤腳醫生)的時間,凡經正當手續調動的,應當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
貫徹上述規定,要注意以下三點:①不含個體行醫人員,更不包括無證行醫人員。根據省衛生廳介紹,我省最早是從一九五九年開始才有鄉村醫院(診所)的,因此,我省鄉村醫生的工齡問題最早也只追溯到一九五九年。②對文中“正當手續調動”,宜慎重對待。起碼要經鄉鎮主管部門辦理調動手續,才可視為“正當手續調動”。③根據衛生部[88]衛人字第22號文件《關於鄉村醫生工齡計算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1988年1月1日以後的鄉村醫生,需經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考試考核,並取得鄉村醫生證書的,才能承認其為鄉村醫生。
1993年8月《閆伶同志關於部分工作人員接續工作年限的講話》規定:原在鄉鎮、村享受國家補貼從事鄉村醫生(赤腳醫生)工作的人員,在不間斷的情況下正式參加工作且現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其從事鄉村醫生(赤腳醫生)的時間可與參加工作后的時間連續計算為工作年限;被推薦或考入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和技工學校學習,畢業後分配到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其上學前從事鄉村醫生(赤腳醫生)工作的時間可與畢業后參加工作的時間合併計算為工作年限。參加工作的時間也改從計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時間算起。
(五)原在鄉鎮及其以上機關、事業單位從事享受國家補貼的半脫產工作人員的工齡計算
1993年8月《閆伶同志關於部分工作人員接續工作年限的講話》和省人事廳《關於印發<關於部分工作人員接續工作年限的講話>中幾個具體問題的解釋的通知》規定:原在鄉鎮及其以上機關、事業單位從事享受國家補貼的半脫產工作的人員,在不間斷的情況下,正式參加工作,且現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從事半脫產工作的時間可與正式工作后的時間合併計算為工作年限;被推薦或考入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和技工學校學習,畢業後分配到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其上學前從事半脫產工作的時間可以與畢業后參加工作的時間合併計算為工作年限。其參加工作時間也改從計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時間算起。
原在鄉鎮及其以上機關、事業單位從事享受國家補貼的半脫產工作人員(以下簡稱半脫產工作人員)是指經縣及縣以上組織、人事、勞動部門批准招用的在幹部或工人崗位上從事專職工作的非國家正式職工(含計劃內臨時工,不包括計劃外臨時工,以及單位私招亂雇的人員)。半脫產工作人員在不間斷的情況下正式參加工作是指:(1)在最後一次半脫產崗位上被直接招收、錄用為國家正式幹部或工人的;(2)在最後一次半脫產崗位上參軍后提干,以後又轉業到地方機關事業單位工作;(3)在最後一次半脫產崗位上參軍,複員后被分配了正式工作成為國家正式職工的。其參加工作時間也改從計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時間算起。
(六)“四清”和“斗、批、改”工作隊隊員的工齡計算
參加“徠四清”或“斗、批、改”工作隊的隊員,從“四清”或“斗、批、改”工作崗位上直接被吸收、錄用為國家正式職工;或被推薦、直接考入大中專院校和技工學校學習畢業後由國家分配了正式工作;或直接應徵入伍,轉業、複員后直接由政府安排為正式職工的,其從事“四清”或“斗、批、改”工作的時間可與以後的工作時間合併計算為工作年限。但進入上述學校學習期間的時間予以扣除;其參加工作時間改從計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時間算起。(閆伶講話)
(七)國家職工學習期間的工齡計算
1、國家正式職工,1970年以前進入高等和中等專業學校學習畢業分配工作的,其工齡計算仍按1962年10月13日[62]中勞薪字第292號文件執行,即:“由於工作需要經行政上調派到各類學校學習,在學習期間照發工資的,其學習期間及學習前後的工齡,可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由本人申請經領導批准離職考入各類學校學習,學習期間由學校發給助學金的,學習期間不能計算工齡,其學習前後的工齡,可以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
2、一九七O年至一九七八年進入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和技工學校學習的國家職工工齡計算,應按國務院國發[1973]39號、81號文件及一九七七年十一月十一日教育部、財政部、國家勞動總局[77]教計字420號、[77]財事字365號、[77]勞薪字369號文件執行,即:“國家職工,進入高等學校和中等專業學校學習,……其學習時間,都應計算為連續工齡。”
3、一九七九年以後考入普通高等學校本、專科學習的國家職工,其工齡計算,按一九七九年八月四日教育部、財政部、國家勞動總局[79]教計字315號、[79]財事字194號、[79]勞總薪字69號文件執行,即:“考入普通高等學校的國家職工在校學習期間一律不計算工齡。入學前和畢業后參加工作的連續工齡可以合併計算。”
對何為“國家職工”,省教育局、勞動局1980年8月12日發出的冀教政字[80]158號、[80]冀勞險字第25號文曾作過一個規定,即:系指全民所有制單位的幹部和固定工(包括學徒工,國營農、林、牧、漁場和建設兵團的正式職工)。這就把臨時工排除在外了。
但對下鄉知青1970年至1978年進入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和技工學校學習的,根據有關文件規定,學習期間,可以計算為連續工齡。
1981年原國家勞動總局[81]勞險字4號文件規定,1979年以後進入中專和技工學校學習的職工在學習期間也不計算工齡。
4、關於研究生在校學習期間的工齡計算問題。國家教委、勞動部、人事部《關於博士生和在職人員考取碩士生學習期間工齡計算問題的通知》教高[1990]001號規定:1、國內博士生學習期間計算工齡。出國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工齡問題,仍按《國務院批轉國家教育委員會〈關於出國留學人員工作的若干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發[1986]107號有關規定辦理,即:公派出國攻讀博士學位的研究生獲得博士學位后,在批准的攻讀博士學位的期限內,國內計算工齡。在職人員自費出國留學回國工作后,出國前工齡可以保留,並與回國后的工作時間合併計算工齡。獲得博士學位回國工作的,其在國外攻讀博士學位的年限,國內計算工齡,工齡計算辦法與公派留學人員相同。(二)在職人員考取國內碩士生,學習期間計算工齡。在職人員出國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獲得碩士學位回國工作后,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也計算工齡。執行這個規定需注意的是,根據現行規定,非在職人員考取研究生(如應屆大學畢業生等),學習期間仍不能計算連續工齡。該規定從1990年1月起開始執行。過去與工齡有關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不予追補。
5、國務院國發[1984]185號文件《關於自費出國留學的暫行規定》中規定,在職職工自費到國外留學的,一般可停薪留職,本人要求退職的,可予同意。凡停薪 留職的,從出境的下一個月開始停發工資。出國進修人員五年以內回國參加工作的,可連續計算工齡,五年以後回國參加工作的,按出國工作時間與回國后參加工作的時間合併計算工齡。
這一文件還規定,自費公派出國進修人員,具有兩年以上工齡的,在批准出國年限內,由原單位照發工資,工齡 按自費留學的辦法計算。
6、半脫產工作人員、民辦老師和鄉村醫生(含赤腳醫生,下同)在一九七O年至一九七八年期間,被推薦或考入大、中專院校和技工學校學習,上學期間是否計算為工作年限問題?因為半脫產工作人員、民辦老師和鄉村醫生上學前不是國家正式職工,因此,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上學期間不能計算為工作年限。
(八)工作人員受處分后的工作年限計算
1、關於被錯誤處理人員工齡計算問題。根據原勞動部辦公廳1965年2月《關於處理安置工作和精簡遺留問題若干政策界限》等一系列文件規定,原開除、除名、勞動教養或勞動改造,經過甄別原處理確屬不當已平反的,重新安置工作后,其錯被處分期間,應該計算為工作年限。原國家勞動總局保險福利局[80]勞險便78號文件規定,對錯開除公職人員作了類似規定。
2、關於工作人員受過開除處分或者刑事處分的工作年限計算問題。根據原內務部[59]內人事福字第740號函第一條規定,工作人員受過開除處分或者刑事處分的應當從重新參加工作之日起計算工作年限。如果情節較輕,經過任免機關批准的,受處分以前的工作時間,和重新參加工作后的工作時間,可以合併計算為工作年限。但受開除處分或者刑事處分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壞分子,他們的工作年限,應從重新參加工作之日起計算。
3、工作人員受過緩刑處分后的工作年限計算問題。根據一九七八年六月六日最高人民法院、國家勞動總局《關於判處有期徒刑仍留原單位工作的被告人在緩刑期間是否計算工齡問題的批複》([78]法辦研字第11號、[78]勞薪字20號)規定,人民群眾中犯普通刑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緩刑,沒有剝奪政治權利,仍在原工作單位留用敘職的,在緩刑期間,可以計算工齡。
4、工作人員受過勞動教養處分(沒有開除公職)或者監督勞動處分的人員工齡計算問題。根據[59]內人事福字第740號函第二條規定,勞動教養和監督勞動期間一般不計算工作年限。他們受處分以前的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為工作年限。受過勞動教養處分並開除公職又重新參加工作的,他們的工作年限計算,可按可按本復文(一條)的精神辦理。
5、工作人員受過開除留用察看處分的工作年限計算問題。根據原內務部[62]內人工字第82號函規定的精神,工作人員受開除留用察看處分以後,正式分配了工作,評定了工資級別的,留用察看期間,可以計算工作年限。
受處分人員的工齡計算,省正在研究起草新文件,待新文件下發后,按新規定執行。
(九)轉業、複員、退伍軍人的工齡計算
原勞動部工資局[63]中勞薪便字第260號文件規定:轉業、複員、退伍軍人,由國家分配到企業、事業或國家機關工作的,其軍齡應與參加企業、事業或國家機關工作后的工作時間合併計算連續工齡。參加企業、事業或國家機關工作之後,因工作調動或自動離職時,其工齡計算方法與一般職工相同,其中不服從國家分配的自謀生活出路者,其連續工齡自重新參加工作之日算起。
原勞動部工資局[63]中勞薪便第260號還規定:複員退伍軍人,回到農村參加農業生產以後,又到企業、事業或國家機關工作時,其軍齡應與參加企業、事業或國家機關工作之後的工作時間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在農村參加農業生產的一段時間不得計算工齡。
國務院[67]國勞字382號通知中規定:“軍齡加參軍前的工齡”,是指參軍前的連續工齡。原從工作崗位上精簡下放回家,又從家中應徵入伍的退伍軍人,其精簡前的連續工齡可合併計算。對原從集體所有制單位工作崗位上參軍的退伍軍人,其參軍前的連續工齡也可以合併計算。
解放軍總政部幹部部[63]總政干字第226號文件規定:因不法行為被開除軍籍的軍人,過去的軍齡不應計算為軍齡。
國務院國發[1987]106號文件規定:義務兵從兵役機關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隊批准退出現役止,為服現役的軍齡,滿10個月,按周年計算。退伍后新分配參加工作的,其軍齡和待分配的時間應計算為連續工齡。入伍前原是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其入伍前的工齡和軍齡連同待分配的時間一併計算為連續工齡,享受與所在單位職工同等待遇。
原國家勞動總局[77]勞薪字33號文件規定:退伍的義務兵的軍齡計算,其入伍時間,要從縣(市)革命委員會徵兵辦公室(或人民武裝部)批准入伍之日起計算;退伍時間,要以批准退出現役之日為準計算軍齡。我們認為部隊幹部複員、轉業批准退出現役后,有的要有一段時間做好思想動員工作,因而,以辦理離隊手續時間較為合適;而戰士退伍是要在教育成熟后,才批准退出現役,填發證件時間沒有什麼間隔。因此我們認為仍維持原定以批准退出現役之日為準計算軍齡為好。軍隊幹部確定複員,一般先由上級組織批准,然後再正式辦理離隊手續,赴地方安置。在批准至辦理離隊手續之前,他們仍屬部隊幹部,享受部隊待遇,有的仍繼續在工作。因此,複員幹部軍齡的截止時間,應以正式辦理離隊手續時為準。
民政部民[1988]安字19號文件規定:退伍軍人“待分配的時間”,是指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伍軍人回到原徵集地后等待分配的時間。待分配的時間從報到之日起原則上不超過一年。因組織造成的原因和其他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不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農村籍退伍軍人,退伍回原籍參加農業生產後又由勞動部門安排就業或者是自行找到工作列入正式編製的,其軍齡亦應與參加工作后的工齡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在企業單位的,即為本企業工齡)。退伍后至參加工作前從事農業生產期間不計算工齡。

各地規定


2018年8月,山西省人社廳規定,大學生在見習期間被見習單位正式錄(聘)用的,在該單位的見習期可作為工齡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