淫祀
淫祀
淫者,放縱,過多,過度,失其節制,不合法度。所謂“淫祀”,按“先聖”所言,當作如此定義:“非其所祭而祭之,名曰淫祀。淫祀無福。”
簡而言之淫祀是指不合禮制的祭祀,不當祭的祭祀,妄濫之祭。包含了越份之祭與未列入祀典之祭兩種。《禮記·曲禮》謂:“非其所祭而祭之,名曰淫祀。淫祀無福。”祀典《國語·魯語上》:“凡禘、郊、祖、宗、報,此五者國之典祀也……非是,不在祀典。”
古代的中國社會為了維護封建秩序,以“禮”作為維繫道德倫理之準則,希望人民能因為“禮”的教化而“敦孝悌以重人倫,篤宗族以昭雍睦,和鄉黨以息爭訟,重農桑以足衣食,尚節儉以息財用,隆學校以端士習,黜異端以崇正學,講法律以儆愚頑,明禮讓以厚風俗,務本業以定民志,訓子弟以禁非為,息誣告以全善良,誡窩逃以免株連,完錢糧以省催科。”。(《聖祖實錄.康熙九年癸巳條》) 也因此,為了避免人民道德倫理的價值觀發生錯亂,規定了各種禁止之行為了,當中關於人民宗教信仰之部份則為禁止人民進行各種“淫祀”。《禮記.曲禮》謂:“非其所祭而祭之,名曰淫祀。淫祀無福。”,由清人孫希旦註釋言:“非所祭而祭之,謂非所當祭之鬼而祭之也;淫,過也,或其神不在祀典,如宋襄公祭次睢之社,或越分而祭,如魯季氏之旅泰山,皆淫祀也。淫祀本以求福,不知淫昏之鬼不能福人,而非禮之祭,明神不歆也。”
所謂的淫祀包含了越份之祭與未列入祀典之祭兩種。中國神祇有三大部份,分為天神、地祇、人鬼,在此不論天神、地祇(及物精),只論人鬼之部份,按《禮記.祭法》載:“夫聖王之制祭祀也,法施於民則祀之,以死勤事則祀之,以勞定國則祀之,能御大菑則祀之,能捍大患則祀之。”可知能為人所祭之人鬼,除了家家戶戶自己的祖先之外,就只能是有功於國家地方者方得受祠祀之享。
雖說有功之人得受享祀,但是“非其所祭而祭之”亦屬“淫祀”。以江南之地為例,過去江南曾有三高祠祀范蠡、張翰、陸龜蒙,三忠祠祀伍員、張巡、岳飛,然士人們皆認為三高祠不應祠祀范蠡,因其曾進美女寶器惑吳王,為吳人之仇敵,“禮不祀非族,況可仇敵乎?”是以不得祀也。張巡、岳飛雖忠,但與吳地毫無瓜葛,亦不應祀,祭之則屬淫祀。
為何士人們對於此種區分如此嚴格呢?《吳江縣誌.祠廟》所作的說明是:“今於祠廟之志,不得不嚴,稍寬其途,則不肖者遂將緣志之例,已售其奸,而遇民遂因之以徵信,其風將不可止矣。古之有功德於民者,廟食百世,豈無其所,而顧為愚夫愚婦之所假託哉。”
為了避免地方上有心人士利用民眾宗教信仰的虔誠之心,轉變成為斂財、騙色的工具,甚至是成為反對當權者的有力武器,是以士人文官們皆認為對於宗教信仰之限制必須從嚴管制。對於國家而言,塑造正統神祇的方式最方便也最為普級的辦法則是以“賜額”、“封號”的方法,讓百姓們暸解誰才是國家認可的、可以接受享祀的正統神祇。
與國家認定的正統神祇所相反的淫祀,其所受到的待遇則與正統神祇相反,歷來皆為士人所譏,甚而以武力所禁。
西漢平帝時有“班教化、禁淫祀、放鄭聲。”;東漢第五倫“禁絕淫祀,人皆安之。”;東漢末曹操“禁斷淫祀,姦宄逃竄,郡界肅然。”;魏文帝詔“自今其敢設非禮之祭,巫祝之言,皆以執左道論,著於令。”,魏明帝詔“郡國山川不在祀典者,勿祠。”;晉武帝時詔“不在祀典,除之。”;北魏明帝“詔除淫祀,焚諸雜神。”;北周武帝“禁諸淫祀,禮典所不載者,盡除之。”;南朝宋武帝“禁淫祀,除諸房廟。”。正所謂“江山代有才人出,各領風騷數百年。”,此論文人可用,鬼神之道亦“與時為代謝者”信仰亦可用之。由於“淫祀”之定義向為“官方”所訂之,是以此時被視之為正祀之神,在彼時又被認為是妖淫精鬼。
六朝之前,佛教在中土多為士人認為“佛,外國之神,非諸華所應祠奉”之淫祀;蔣子文傳說於三國時期產生,最初是顯靈迫孫權為之立廟,東晉時被尊為晉守護神,南朝宋武帝時被視為淫祀而毀壞其廟宇,然而南朝宋又於孝武帝時復起蔣山祠,之後蔣子文信仰在南朝即當穩固,甚而被封為“帝”。然至宋時,其聲勢則為關羽所掩蓋,明代時其位則從“帝”被貶為“公”或“王”。秦末與劉邦爭霸的項羽,兵敗自刎死後被尊之為神,漢時其自然的被視為淫祀,然陳武帝封其為“帝”,是重要的武神。至宋代后,地位亦被關羽取代。歷代道教元始天尊、靈寶天尊等神並不符合據祀典標準,《國語·魯語上》:“凡禘、郊、祖、宗、報,此五者國之典祀也……非是,不在祀典。”而儒教素王孔子與道教太上老子則符合《國語·魯語》的祭祀標準被歷代帝王所追謚。
祀,可作為動詞,也可作為名詞,做動詞時的意思有:祭祀地神;祀灶;祭祀;祀南北郊等都與祭有關的事情,做名詞時的意思有:祭神的地方;世代;中國商代對年的一種稱呼;向神或神明供奉動物或植物食物、酒類、香燭或珍貴物品作為祭祀的行為或舉動等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