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學經典命題
西方法學經典命題
在法學發展的漫長過程中,法學大師提出和論證了眾多的經典命題,有的是多年的沉思和科學的總結;有的是經過激烈的交鋒,歷經了漫長的探索。正是這些經典,使法學經久不衰,永葆青春;正是這些命題,使法學千錘百鍊而成為治國之學、權利之學。法學經典命題展現法學家的魅力,顯示了法官們的風采。經典命題源於實踐,紮根生活,歷經從實踐到認識、從認識到實踐的反覆升華,促使法學挺進了科學的殿堂。
西方法學,歷史悠久,經典命題,光彩奪目。經典受學者鑒賞、命題博名家的青睞。儘管西方法學名家受歷史與階級的局限,不可避免地留下其所處地位的烙印,但總的來說,絕大多數命題反映了人民的願望與要求。由於法學的歷史繼承性和“洋為中用”的原則,這些西方的法學經典命題對我國建設法治國家有一定借鑒作用。
導言
守法即正義
統治者應成為法律的僕人
政治家最基本的才能就是這一點:嚴格的公正
任何一個沒有正式建立法庭的國家簡直就不成其為國家
法律應在任何方面受到尊重而保持無上的權威
法治優於一人之治
正義恰是樹立社會秩序的基礎
良法之治
法乃善與正義之科學
執政官乃是會說話的法律,法律乃是不會說話的執政官
人民的福祉是最高的法律
為了自由,我們當了法的奴隸
法律非正式公布不生效力
遲來的正義即非正義
國家一旦沒了正義,就淪落為一個巨大的匪幫
在沒有真正的正義的地方,法律是無法存在的
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舉動為禍尤烈
上帝也不能使二加二不等於四,他也不能把本質
是惡的說成是善的
共和國是法律的王國而不是人的王國
法律的目的不是廢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護和擴大自由
法律結束之處,就是暴政開始之處
自由是做法律所許可的一切事情的權利
三權分立與制衡
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卻無往不在枷鎖之中
法律乃是公意的行為
天賦人權
社會契約
在權利方面,人們生來是而且始終是自由平等的
法律僅有權禁止有害於社會的行為
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
法律如果沒有法院來詳細說明和解釋其真正意義
和作用,就是一紙空文
不得以某項權利沒有被法律明確規定而推定其不存在
法律是自由意志和客觀定在的統一
人是法律的目的而不是手段
平等是一項神聖的法律
功利是國家和政府的唯一任務
法律是主權者的命令
從身份到契約
法律是民族精神的體現
法律主治
為權利而鬥爭是對自己和對社會的義務
法律的生命不在於邏輯而在於經驗
法律發展的重心在於社會本身
法律是法院將要實際做什麼的預測
社會相互關聯性是法的真正基礎
法律是協調彼此交叉和衝突的利益的努力
法律是社會控制的最高手段
法是使人的行為服從規則治理的事業
法律包括規則、原則和政策
認真對待權利
法院是法律帝國的首都,法官是法律帝國的王侯
法律秩序是一個規範體系
法律要有最低限度的道德
在法治的聖壇上將太多的社會目標當作祭品,可能使法律
本身變得貧乏和空虛
惡法非法
作為公平的正義
法律是實現社會效益最大化的手段
法律是一種制度性事實
政府只能為社會發展提供框架
民主是一種程序規則
從有限政府到有效政府
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
法律在事實與規範之間
程序主義的民主——商議性政治
凡權利無保障和分權未確立的社會,就沒有憲法
憲法是一樣先於政府的東西,而政府只是憲法的產物
在緊急狀態下元首可暫時中止某些權利的行使
憲法創製者給我們的是一個羅盤,而不是一張藍圖
憲法分配權力並制約權力
憲法是人民精神的表達
一部憲法如果沒有渾厚的根基,就根本不是真正的憲法,因而
就無法持久存在
債是依國法使他人為一定給付的法鎖
財產是政治社會的真正基礎,是公民訂約的保障
財產權是自由的守護者
財產是所有共有者未經任何明示的契約
在民法的慈母般的眼裡,每一個個人就是整個的國家
民事權利的行使,不以按照憲法和選舉法所取得的政治權
利為條件
權利的互相轉讓就是人們所謂的契約
債權是債權人自然的自由之擴大,債務是債務人
自然的自由之限制
沒有人應當從自己的過錯中獲益
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
刑罰的目的在於預防
一罪不可兩罰
法官不得以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拒絕審判
無救濟即無權利
誰主張,誰舉證
破壞證據者應承擔不利於他的推定
法院不可主動尋找案件
海洋浩瀚無邊,不能由任何人私有
戰俘如人民主權般不受侵犯,並如遭受災難般神聖
一個小小的共和國和一個強大的王國同樣是主權國家
參考書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