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能
北大副教授
王小能,女,1962年12月生於河南省溫縣,在1979年以前,在村裡的小學和中學讀了10年書。現為北京大學副教授。
時間 | 院校 | 學位 |
1979年—xx | 北京大學 | 學士、碩士 |
自1979年考入北京大學以後,再沒有離開過北大校園。在這裡讀了本科和碩士,86年留校任教。先是助教,后是講師,93年破格晉陞為副教授。
王小能作品
論文名稱 | 發表對象 | 發表期刊 | 合著者 |
論構成民事責任條件中的過錯 | 中國法學 | 1986年5期 | 魏振瀛 |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的違約責任制度 | 河南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學報 | 1999年3期 | (無) |
論票據背書的連續性 | 中國法學 | 1999年1期 | (無) |
中國內地與香港代理法比較研究 | 中外法學 | 1998年2期 | 魏振瀛 |
中國大陸與香港地區合同效力問題之比較 | 中外法學 | 1995年1期 | (無) |
日內瓦統一票據法律制度及其對我國的借鑒意義 | 中外法學 | 1993年3期 | (無) |
論人格權的民法保護 | 中外法學 | 2000年5期 | 趙英敏 |
關於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理解和適用 | 人民司法 | 2001年4期 | 曹守曄、汪治平、呂方 |
國外產品責任制度的產生及其發展趨勢 | 國外法學 | 1986年2期 | (無) |
政府採購法律制度初探 | 法學研究 | 2000年1期 | (無) |
中國內地與台灣地區、香港特區票據喪失補救制度比較研究 | 法制與社會發展 | 2000年6期 | 肖愛華 |
農村土地所有權法律制度研究 | 制定科學的民法典-中德民法典立法研討會文集 | 法律出版社2003年3月版 | 許德風 |
論票據權利義務 | 中外法學 | 1999年第6期 | (無) |
在王小能老師的論著和在課堂上,比較強調的觀點主要有:
1.在我國的不法域之間,尋求法律研究一體化的途徑,應當仿效美國各州法律聯邦化過程中的做法,即由學者經過細緻研究后,設計“示範法”,然後建議各法域的立法者參考引用。
2.法律的一體化並不意味著具體制度的完全一致,尤其是在物權法、繼承法、婚姻法等比較體現各地風情、習慣的領域,保留地方習慣和特色也是很有必要而且非常有意義的。也就是說法律的一體化不能抹煞豐富多彩的地方個性。
4.在票據法領域,捍衛和宣揚票據行為的無因性,是為了保護善意持票人的合法權益,但不能將無因性絕對化,對於持票人來講,他是否享有票據權利,除了看票據在形式上是否有效外,還要看他在取得票據時基礎關係是否合法。
5.在民事權利體系中,千萬不能忽略“人身權”,尤其是其中的“人格權”,這是與生俱來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剝奪的神聖不可侵犯的天賦權利。如果說民事權利體系中的物權是法定權利、債權主要是約定權利的話,“人格權是天賦權利”。憲法中宣揚的公民的各種基本權利有賴於民法的得力保護。
6.在政府採購領域,我認為建立健全政府採購制度並保證該制度的真正實施,不權是反腐敗的主要措施,更重要的是儘力發揮納稅人繳納的稅金最大化經濟效率的手段。政府採購制度應當是以政府採購法為主幹,以合同法、公司法、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涉外貿易法、涉外稅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為配套措施的一個龐大的法律體系。而政府採購應當是全國性的法律,該法律最好也由在政府採購活動中沒有任何利益關係的學者來起草。
書籍作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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