宮澤俊義
宮澤俊義
宮澤俊義(1899-1976)生於長野縣長野市,日本憲法學家,是日本現代憲法學界的最高權威。1899年(明治十二年)出生於日本的長野市,1976年9月4日逝世。畢業於東京帝國大學法學部。曾任東京帝大副教授。曾留學歐美,歸國後任東京帝大教授,後任立教大學教授。與其師美濃部達吉一起提倡自由主義和合理主義的憲法學說。為此,曾在“天皇機關說”問題上受右翼勢力的攻擊。第二次世界大戰后,參加新憲法的審議。通過自己的大量法學著作,進行民主主義憲法解釋的普及工作。“憲法修改論”高揚時,在憲法問題研究會中積極推行護憲運動。長期擔任東京大學法學部教授,曾獲文化功勛者稱號。二戰后,曾以敕選貴族院議員資格參與日本國憲法的審議,為日本國憲法的普及作了多方面的工作。一生著述甚豐,主要著作有:《孟德斯鳩《孟德斯鳩法的精神》憲法》卷,憲法憲法的思想》《憲法與政治制度》《日本憲政史研究《天皇機關說事件》、《公法與私法》、《婦女和政治》、《法律學中的學說》、《法與法學和政治》等,此外,還有“國民代表的觀念”、“貴族院與樞密院”、“議會政治和獨裁政治”等著名論文。
《日本國憲法》(1955年出版)一書是宮澤俊義在憲法科學方面以及憲法解釋方面最具權威性的代表著作。該書的補訂者蘆部信喜教授是宮澤俊義的繼承者,是日本當代著名憲法學家。《全訂日本國憲法》是蘆部信喜先生根據日本社會情況的變化對《日本國憲法》補訂而成,1978年由日本評論社出版。該書的中譯本就是由董璠輿翻譯的《日本國憲法精解》,1990年 5月由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第一次出版發行。本書是按照編註釋的編輯方針寫的,因而在寫法上有區別於系統性的憲法教科書。從頭至尾都是以條文或詞句註釋為主,並以此為線索,介紹各種學說,說明有影響的各種憲法的基本原理。作者認為,法的解釋必須按實踐的、目的論的要求進行,從這一立場出發,避免脫離現實的唯心論的議論,同時應當盡量參考判例和已確立的先例。基於上述考慮,作者在論述了日本國憲法的誕生和日本國憲法序言外,共分11章對日本國憲法條文進行了註釋:
(1)天皇(第1-8條)。
(2)放棄戰爭(第9條)。
(3)國民的權利與義務(第10-14條)。
(4)國會(第41-46條)。
(5)內閣(第65-75條)。
(6)司法(第76-82條)。
(7)財政(第83-91條)。
(8)地方自治(第92-95條)。
(9)修改(第96條)。
(10)最高法規(第97-99條)。
(11)補則(第100-103條)。
作者認為日本國憲法是在特定的歷史條件下制定的,是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失敗無條件投降的產物。日本無條件投降具有重要憲法意義,即日本的政治必須根據徹底的和平主義來進行,軍隊解除武裝,破壞日本製造戰爭的能力,要求政府傾向和平;日本有確立言論、宗教和思想自由以及尊重基本人權的義務;日本最後的政治形式應根據日本國民所表明的自由意志確定,國民主權原理是日本政治體制的根本原理,與國民主權相對立的天皇主權應予否定。作者認為日本雖保留了天皇,但仍然是共和制。作者認為明治憲法的天皇制與日本國憲法的天皇制是根本不同的。明治憲法以天皇主權或神敕主權為其根本原則,天皇的地位是依據天皇祖先神的意志確立的,天皇是統治權的總攬者。而日本國憲法是以國民主權為其根本原則的,天皇的地位也以主權者國民的意志為依據,天皇不再是統治權的總攬者。作者認為天皇在日本僅具國家象徵作用,而不具有作為國家象徵作用以外的作用,天皇對外不具有代表國家的資格,不能稱之為元首。作者認為日本國憲法為了徹底貫徹和平主義,採用了迄今為止任何國家的憲法上都沒有過的寫法,即放棄任何戰爭,而不是僅僅放棄“征服目的”的戰爭和作為“國家政策手段”的戰爭,為此,日本國憲法規定廢除軍備,否認國家的交戰權。作者認為日本國內圍繞憲法第 9條的爭論實際上是重新軍備和反重新軍備之爭,指出憲法修改立即實現的希望不大,但修改論仍很頑強,時而有所抬頭。
本書通過對日本國憲法的細密研究和註釋,對於理解自資產階級立憲以來的有關憲法的基本原理,對於研究和了解日本國憲法及其他各國憲法,都有重要參與價值。本書自初版以來,在日本的評價極高,在世界上也有較大影響,特別是對日本憲法解釋學的發展做出了巨大貢獻。正如蘆部信喜先生在補訂者前言中所指出的那樣,“作為高度精密的註釋書,本書是一本受到學術界和實務界極高評價的名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