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火罪

行為人的過失而引起火災被判的罪行

失火罪是由於行為人的過失而引起火災,造成嚴重後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按中國刑法屬於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本罪主要特徵:(1)主觀上只能由過失而構成。可以是疏忽大意的過失,也可以是過於自信的過失。(2)客觀上實施了危害公共安全並造成嚴重後果的失火行為。

構成


客體要件

踐,罪共危害,危害私財產既危害、健康,危害私財產況。火燃燒須依附財,財燃燒,火勢危及,單純危害、健康況罕。

客觀要件

罪客觀施引火災,造嚴危害共。首,必須引火災。火般,吸煙引火災,取暖飯火慎引火災。飯照爐火,裝爐灶、煙囪合防火規則,森林亂燒荒,架柴飯、取暖,注防火,致釀火災,造損,構火罪。嚴負責擅離職守;產申違章業強令違章業引火災,則構玩忽職守罪責故罪。火災火引,引,構火罪。,必須造嚴,即致傷、亡私財產遭損。僅火,未引危害;危害嚴,構火罪,屬般火。,述嚴必須火引,即火系。征負刑責客觀根據。

主體要件

罪般,凡達刑責齡、具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具有從事某種業務身份的人員,在執行職務中或從事業務過程中過失引起火災,不構成失火罪。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既可出於疏忽大意的過失,即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引起火災,因為疏忽大意而未預見,致使火災發生;也可出於過於自信的過失,即行為人已經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引起火災,由於輕信火災能夠避免,結果發生了火災。這裡疏忽大意、輕信能夠避免,是指行為人對火災危害結果的心理態度,而不是對導致火災的行為的心理態度。實踐中有的案件行為人對導致火災的行為是明知故犯的,如明知在特定區域內禁止吸煙卻禁而不止等,但對火災危害結果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其發生。這種案件應定為失火罪。行為人對於火災的發生,主觀上具有犯罪的過失,是其負刑事責任的主觀根據。如果查明火災是由於人不可抗拒或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如雷擊、地震等引起的火災,則屬於意外事故,不涉及犯罪問題。

認定


(一)與放火罪的區別
失火罪與放火罪的界限失火罪與放火罪在客觀上都表現為與火災有關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都侵害了社會公共安全。但兩者有明顯的區別:
(1)在客觀方面,失火罪必須造成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後果,才能構成。放火罪並不以發生上述嚴重後果作為法定要件,只要實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為,放火罪即能成立。
(2)放火罪有既遂、未遂之分。失火罪是過失犯罪,以發生嚴重後果作為法定要件,不存在犯罪未遂問題。
(3)主體要件處罰年齡不同,放火罪年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即可構成;失火罪年滿16周歲的人才負刑事責任。
(4)主觀罪過形式不同:放火罪由故意構成,失火罪則出於過失。這是兩種犯罪性質的根本區別所在。
司法實踐在認定這種案件中,有時會發生過失犯罪轉化為故意犯罪的情況。例如,某人在倉庫吸煙無意中將未熄滅的火柴頭扔到草堆上,當即起火。這時行為人本應奮力滅火以避免火災的發生,而他卻揚長而去,漠不關心,任火勢蔓延,致釀成災。這裡行為人開始只是無意中將火柴頭扔進草堆,並非故意製造火災,本應認定為失火行為,但由於其先前的失火行為已經造成火災的危險,行為人負有滅火、消除危險的義務。在其能夠履行義務的情況下,明知不滅火可能造成火災,卻不予履行,聽任火災發生。這時行為人主觀罪過已轉化為間接故意,因而構成以不作為形式實施的放火罪,不應再以失火罪論處。
(二)與重大責任事故罪的區別
失火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的區分這兩種犯罪的主觀罪過形式都是過失;從現象上看,都可能引發火災,造成嚴重的危害後果。但兩者有明顯區別:
(1)犯罪主體不同。失火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必須是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
(2)客觀方面不同。重大責任事故罪必須是發生在生產、作業過程中,由於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嚴重事故;而失火罪一般是由於在日常生活中用火不慎而引起火災。
因此,對過失引起火災的,應全面分析其犯罪構成要件各個方面的特點,根據行為人所觸犯的相應刑法條文定罪量刑。
(三)與危險物品肇事罪
失火罪與危險物品肇事罪的區分兩者都是過失犯罪,但區別在於:
(1)犯罪主體不同。失火罪是一般主體,危險物品肇事罪的犯罪主體主要是從事生產、儲存、運輸和使用危害物品的職工,只有在特殊情況下,其他人員才可構成該罪的犯罪主體。
(2)犯罪客觀方面不同。危險物品肇事罪在客觀方面也可能表現為引起火災,但它是在生產、儲存、運輸和使用易燃性物品時,由於違反有關管理規定而發生重大火災;失火罪則不限於此,而且一般是由於日常生活中用火不慎而引起火災。
(四)與非罪的界限
失火罪與非罪的界限按照法律規定,失火行為是否造成嚴重後果,是區分失火罪與非罪的界限。這類案件情況比較複雜。處理時,首先要查明行為人的行為與失火事件的發生有沒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其次,要查明損失的大小。火災的發生雖與行為人的過失行為之間有因果關係,但由於及時撲滅而沒有產生危害後果,或者造成的損失輕微的,也不構成失火罪,可由公安機關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或者由有關單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
(五)與自然火災的界限
失火罪與自然火災的界限自然火災,是由於地震、火山爆發、雷擊、天旱等引起火災,不是人為原因造成的,當然不構成犯罪。
認定標準
失火罪的情節輕重,最高法院沒有制定統一的標準,《國家林業局、公安部關於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刑事案件管轄和立案標準》中規定:失火造成森林火災,過火有林地面積2公頃以上,或者致人重傷、死亡的應當立案,過火有林地面積為10公頃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傷5人以上的為重大案件;過火有林地面積為50公頃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為特別重大案件。此外就是各省高院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的規定,如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和省公安廳聯合制定的於2007年2月1日起執行的《關於辦理失火和消防責任事故案件的若干規定》中規定:
(一)過失引起火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導致死亡3人以上;
2、重傷10人或者死亡、重傷10人以上;
3、造成直接財產損失100萬元以上;
4、燒毀30戶以上且直接財產損失總計50萬元以上;
5、過火有林地面積為50公頃以上或防護林、特種用途林10公頃以上;
6、人員傷亡、燒毀戶、直接財產損失雖不足規定數額,但情節嚴重,使生產、教學、生活受到重大損害的。
(二)過失引起火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之“情節較輕”,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導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
2、造成直接財產損失30萬元以上;
3、燒毀15戶以上且直接財產損失總計25萬元以上;
4、過火有林地面積為2公頃以上。
案件:王某故意違反規定,在一加油站使用行動電話,導致加油站的油庫發生爆炸,加油站被燒毀,兩人被燒死。王某的行為構成了失火罪。

立案標準


過失引起火災,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導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十戶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資料燒毀的;
(四)造成森林火災,過火有林地面積二公頃以上,或者過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積四公頃以上的;
(五)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本條和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按照國家林業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確定。

處罰


犯失火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實踐中,在失火行為造成了嚴重後果,構成失火犯罪的情況下,一般在法定的基本量刑檔次內給行為人裁量刑罰。也就是說,失火行為造成了致人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後果,一般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這一量刑檔次內裁量刑罰。但是,在失火行為造成了嚴重後果的前提下,綜合考察分析犯罪行為人主客觀方面的情況,如果情節較輕的,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這一量刑幅度內裁量刑罰。這是特殊的量刑幅度,適用於“情節較輕的”這種情況,如果綜合考察分析犯罪的主客觀方面的情節,不屬於情節較輕的,則只能在基本的量刑幅度內裁量刑罰。至於何為情節較輕,不能只看一個方面的情況,而應該綜合分析主客觀諸方面的情況,然後進行整體認定。這些情況主要包括:
(1)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年齡和刑事責任能力,如是否屬於已滿16周歲末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是否屬於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等;
(2)行為人的主觀惡性程度,如行為人的一貫表現,犯罪后的態度等;
(3)犯罪客觀方面的情況,如犯罪造成的具體損害情況,犯罪的時間、地點,犯罪侵犯的對象等。

定義


失火罪,是指過失引起火災,危害公共安全,致人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案例剖析


白某失火案
案件詳情
審理法院:四川省宣漢縣人民法院
審理程序:一審
2016年3月1日14時許,被告人白某與楊某在宣漢縣樊噲鎮某村2組石渣灣干農活時,白某欲將樹枝和雜草燒灰作肥,遂從楊某處借來打火機點燃樹枝和雜草,後由於風大引燃山林。白某和楊某見狀,邊滅火邊打電話報警,后在樊噲鎮人民政府的組織下於當晚11時將山火撲滅。案發後,白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經林業工程技術人員現場勘驗,本次火災共造成了17戶村民山林受損,過火面積9.21公頃,燒毀林木5526株(其中幼樹2210株),蓄積74.601立方米。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以失火罪判處白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裁判要旨
四川省宣漢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白某過失引發火災,並造成公民財產損失,危害了公共安全,應予懲處。案發後,白某能主動投案自首,並取得了受災村民的諒解,可從輕處罰。
典型意義
本案系因野外焚燒樹枝雜草引發的失火刑事案件。案發地位於西南地區的大巴山山區,由於山區群眾法律意識淡薄,對森林火災警惕性不高,防火觀念不強,在林區農業耕作時常常野外用火焚燒秸稈、雜草等。與發生在城鄉聚居區的失火案件不同,案發地森林資源豐富,珍稀野生動植物種類繁多,具有重要的生態價值和經濟價值,一旦發生森林火災,既威脅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危害公共安全,又嚴重破壞森林資源和生態環境。本案判決警醒廣大群眾,不僅濫采濫伐、濫捕濫獵是破壞環境資源的違法行為,野外焚燒樹枝雜草等行為導致森林火災也可能構成犯罪。本案的依法審理有利於促使廣大群眾提高森林防火、安全用火意識,自覺做好生態資源保護和護林防火工作,維護森林資源安全。
失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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