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易學聯合會

國際易學聯合會

國際易學聯合會(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Ching Studies IAICS),是在民政部登記的國際性社團,是由各國、各地區與易學有關的學術團體、研究機構聯合組成的國際學術組織。本會根據發展的需要,吸收支持中國傳統文化事業發展的企事業單位為團體會員。

國際易學聯合會(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Ching Studies IAICS)是國家一級學會,是唯一一個由我國最高權力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最高領導人(胡錦濤)於2004年親自批示成立的《易經》類綜合性社會團體。

國際易學聯合會(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Ching Studies IAICS)首任會長為北大哲學系朱伯昆教授。該會曾先後委派四位專家、學者進入中南海紫光閣為國家領導人講授易學。包括北大朱伯昆先生及中國社會科學院胡孚琛先生等。國際易學聯合會現任會長、法人為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員孫晶教授;現任常務副會長為北京中醫藥大學國學院院長張其成教授;現任秘書長為中國人民哲學學院副院長溫海明教授。

發展歷史


國際易學聯合會舉辦國際易學學術會議;組織國際易學學術交流與合作;進行易學學術研究;運用科學知識弘揚古老的中華易學傳統;評價易學學術成果,獎勵優秀;普及易學知識,培訓易學人才。
本會在中國民政部登記註冊,業務掛靠單位為中國社會科學院。
會址設於中國北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民函(2004)65號文件,國際易學聯合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在北京香山飯店召開,2004年4月23日在釣魚台國賓館隆重舉行會成立大會。
國際易學聯合會發展至今,旗下已有多個子會,包括易經推廣專業委員會(原名為:全球易經推廣促進會)等。

建設宗旨


以科學精神和方法,推動易學經典的研究和應用,從事各種易學學術活動,弘揚易學文化中的優秀傳統,探討易學思維與當代科學相結合的途徑,促進人類文明建設。

業務範圍


學術交流、理論研究、業務培訓;
書刊編輯、國際合作、諮詢服務。

理事成員


國際易學聯合會名譽會長:陳奎元(全國政協副主席、中國社會科學院院長)。
國際易學聯合會首席顧問:任繼愈(世界著名哲學家、國家圖書館名譽館長)。
科學顧問:席澤宗 中國科學院院士
特別顧問:龔心瀚 全國政協文史學習委員會副主任
國際易學聯合會會長:董光璧(中國科學院研究員)。
司庫兼秘書長:孫 晶 中國社會科學院哲學所科研處長研究員
執行秘書長:周易玄 北京大學中國文化與戰略文化研究所所長
副 會 長:
張其成 北京中醫藥大學國學院院長,教授、博導,全國政協委員
汝 信 中國社會科學院原副院長、學術委員會副主任、研究員
邢賁思 中共中央黨校原副校長、教授、《求實》雜誌社原總編輯
董光璧 中國科學院自然科學史研究所研究員
李惠國 中國社會科學院文獻研究中心原主任、研究員
王乙力 國際易學聯合會易經推廣專業委員會副會長
朱高正 台灣《中國通》雜誌社社長博士
成中英 美國國際易經學會會長、夏威夷大學教授
池田知久 日本周易學會會長、東京大學文學部教授
金學權 韓國中國哲學會原會長、圓光大學教授
克魯申斯基 俄羅斯周易學會會長、俄科學院東方研究所原所長
秘書長:丘亮輝 中國自然辯證法研究會原副理事長兼秘書長
司庫兼秘書長:孫 晶 中國社會科學院哲學所科研處長研究員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國際易學聯合會,英文名稱為: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Ching Studies(IAICS)
第二條 本會是各國、各地區與易學有關的學術團體、研究機構聯合組成的國際學術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在於倡導以科學精神和方法,推動易學原典研究和應用,從事各種易學學術活動,弘揚易學文化中的優秀傳統,探討易學思維與當代科學相結合的途徑,促進人類文明建設。本會不從事占卜算命等非學術性活動。
第四條 本會在中國民政部登記註冊,應遵守中國社團法和民政部社團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五條 本會的永久會址設於中國北京。註冊住所在:北京市建國門內大街5號中國社會科學院哲學研究所內。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任務:
1、舉辦國際易學學術會議,組織國際易學學術交流與合作;
2、編撰出版易學學術著作與資料,編輯發行國際易學學術期刊和信息導報;
3、培訓易學知識;開發易學事業;
4、評價易學學術成果,獎勵優秀。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各國、各地區與易學有關的學術團體和研究機構,凡贊成本會宗旨,參加本會活動,繳納會費者,均可申請入會。
第八條由要求入會的團體向本會提出申請,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即可成為會員。
第九條 會員的權利:
1、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會工作、利用本會設施;
3、有對本會監督和建議的權利。
第十條 會員的義務:
1、遵守會章、履行承諾;
2、繳納會費;
3、報告本國、本地區易學發展的狀況、經驗和問題。
第十一條會員一年不交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
第十二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是最高議決機構,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
3、審議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議決長遠工作規劃和各項議案;
4、審議本會總預算和決算。
第十四條 本會系國際學術組織,會員大會有1/2以上的會員出席即可召開,其決議經到會會員的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常設議決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對本會的日常工作負責。
第十六條 理事會有以下職能:
1、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提出議案;
2、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司庫;
3、議決本會運作的主要業務;
4、籌劃與掌握本會財政;
5、接納會員;
6、在會員大會閉幕期間,理事會代行會員大會職能。
第十七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主持工作,在理事會閉會期間代行理事會職責。
第十九條 本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推選產生;本會創單位為韓國周易學會、中國東方國際易學研究院,兩者為永久常務理事,具有否決權。
第二十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名譽會長、顧問和榮譽理事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名譽會長、顧問和榮譽理事若干名;名譽會長、顧問和榮譽理事由會長提名,由常務理事會聘請。
第二十三條 名譽會長、顧問和榮譽理事的任務是對本會的工作給予指導、諮詢和各種支持。
第六章 執行機構
第二十四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司庫組成本會的執行機構。人選經常務理事會提名,由理事會選舉產生。會長負責召集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五條 在常務理事會的領導下秘書長主持日常工作;司庫主管資金募集、管理和監督使用。
第二十六條 執行機構人員任期四年,可以連任。
第七章 會 議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
第二十八條 理事全體會議每兩年召開一次,由會長主持,常務理事或理事半數以上提出要求,會長可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
第二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八章 經 費
第三 十條 本會經費收入為入會費、年會費、贊助、捐助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必要時可設立特定事業基金,具體運作,另行規定。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中國的財務管理制度,接收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經費開支受理事會監督,執行機構按年度向理事會報告。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十章 終止程序和資產清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之終止需經會員大會通過,報中國社會科學院和民政部批准。終止時,由會員大會成立資產清算小組。清理后的資產用於易學的發展和研究事業。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以中文文本為法定母本,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章程之解釋權在常務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