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預付款
材料備料款或材料預付款
工程預付款,又稱材料備料款或材料預付款。預付款用於承包人為合同工程施工購置材料、工程設備,購置或租賃施工設備、修建臨時設施以及組織施工隊伍進場等所需的款項。
工程實行預付款的,合同雙方應根據合同通用條款及價款結算辦法的有關規定,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並履行。
承包人應在簽訂合同或向發包人提供與預付款等額的預付款保函後向發包人提交預付款支付申請,發包人應在收到支付申請的7天內進行核實後向承包人發出預付款支付證書,並在簽發支付證書後的7天內向承包人支付預付款。
它是施工準備和所需材料、結構件等流動資金的主要來源,國內習慣上又稱為預付備料款。
工程預付款的扣回:
預付款還可以帶有“動員費”的內容,以供組織人員、完成臨時設施工程等準備工作之用;
預付款相當於建設單位給施工企業的無息貸款。
預付款與建築材料供應方式相關聯
a.包工包全部材料工程:預付備料款數額確定后,建設單位把備料款一次或分次付給施工企業
b.包工包地方材料工程:需要確定供料範圍和備料比重,撥付適量備料款,雙方及時結算
c.包工不包料的工程:建設單位不需預付備料款
預付款的有關事項,如數量、支付時間和方式、支付條件、償還(扣還)方式等,應在施工合同條款中具體明確規定
施工企業從建設單位取得工程預付款屬於企業籌資中的商業信用籌資
預付備料款的額度,由合同雙方商定,在合同中明確預付備料款計算的理論公式:
預付備料款=合同價款×預付備料款額度
備料款數額=全年施工工作量×主材所佔比重÷年施工日曆天×材料儲備天數
備料款的數額,要根據工程類型、合同工期、承包方式和供應方式等不同條件而定
一般建築工程不應超過工作量(包括水、電、暖)的30%;安裝工程不應超過工作量的10%
備料款屬於預付性質。施工的後期所需材料儲備逐步減少,需要以抵充工程價款的方式陸續扣還。
施工合同中應約定起扣時間和比例。
(1)按公式計算起扣點和抵扣額
原則:當未完工程和未施工工程所需材料的價值相當於備料款數額時起扣。每次結算工程價款時,按材料比重扣抵工程價款,竣工前全部扣清。
未完工程需主材總值=未完工程價值×主要材料比重=預付備料款
未完工程價值=預付備料款÷主要材料比重
起扣時已完工程價值=施工合同總值-未完工程價值
應扣還的預付備料款,按下列公式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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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扣抵額= (累計已完工程價值-起扣時已完工程價值)×主材比重
以後每次扣抵額=每次完成工程價值×主材比重 例:某工程合同價款為300萬元,主要材料和結構件費用為合同價款的62.5%。
例:某工程合同價款為300萬元,主要材料和結構件費用為合同價款的62.5%。
合同規定預付備料款為合同價款的25%。則:
預付備料款=300×25%=75萬元
起扣點=300-75/62.5%=253.125萬元
即:當累計結算工程價款為180萬元時,應開始抵扣備料款。此時,未完工程價值為120萬元
所需主要材料費為120×62.5%=75萬元,與預付備料款相等
(2)按合同規定辦法扣還備料款
例如:規定工程進度達到60%,開始抵扣備料款,扣回的比例是按每完成10%進度,扣預付備料款總額的25%
(3)工程最後一次抵扣備料款
適合於造價低、工期短的簡單工程
備料款在施工前一次撥付,施工過程中不分次抵扣。當備料款加已付工程款達到95%合同價款(即留5%尾款)之時,停止支付工程款
4.預付款的額度
工程預付款的最高額度不超過合同金額(扣除暫列金額)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