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崇明

曾任內蒙古赤峰市委副書記

包崇明,男,蒙古族,1965年2月出生,內蒙古科爾沁左翼后旗人。在職研究生學歷,1986年7月參加工作,1985年7月入黨。曾任內蒙古赤峰市委副書記。

2016年12月,因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

人物履歷


1983.09--1986.07包頭師範專科學校中文系漢語言文學專業學生;
1986.07--1991.04內蒙古自治區鄂托克旗教育局秘書、人秘股長;
1991.04--1992.02內蒙古自治區鄂托克旗委組織部幹事;
1992.02--1996.03內蒙古自治區鄂托克旗委組織部掛職鄉鎮副科級宣傳員、副科級組織員,副部長(其間:1992.08--1994.12在中央黨校函授學院本科班經濟專業學習);
1996.03--1996.09內蒙古自治區鄂托克旗木肯淖鄉黨委書記;
1996.09--1998.01內蒙古自治區鄂托克旗旗委常委、辦公室主任兼木肯淖鄉黨委書記;
1998.01--2000.09內蒙古自治區鄂托克旗副旗長(其間:1998.12--1999.10兼查布蘇木黨委書記);
2000.09--2003.10內蒙古自治區鄂托克旗旗委副書記兼政法委書記(其間:2000.09--2001.01在內蒙古黨校中青年幹部培訓班學習);
2003.10--2007.12內蒙古自治區烏審旗旗委書記(其間:2005.11--2007.09在華中科技大學EMBA高級工商管理碩士研究生班學習);
2007.12--2011.08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副市長(其間:2009.11--2010.01由自治區黨委組織部委派,在美國密蘇里大學哥倫比亞學院做訪問學者);
2011.08--2012.02內蒙古自治區二連浩特市委副書記、代市長;
2012.02--2014.04內蒙古自治區二連浩特市委副書記、市長(其間:2011.03--2012.01在中央黨校中青年幹部培訓班學習;2013.05--2013.07掛職四川省德陽市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任主任助理);
2014.04-2015.01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委副書記。
2015.01 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5年1月22日,經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准,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市委副書記包崇明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正在接受組織調查。

立案偵查

2015年1月26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決定,依法對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市委副書記包崇明(副廳級)涉嫌濫用職權、受賄犯罪立案偵查。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依法逮捕

2015年6月15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濫用職權罪受賄罪對赤峰市委副書記包崇明(副廳級)決定逮捕。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移送審查

2015年12月,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委原副書記包崇明(副廳級)涉嫌濫用職權、受賄犯罪一案,由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局偵查終結,已移送該院公訴部門審查起訴。

提起公訴

2016年8月4日,內蒙古巴彥淖爾市人民檢察院,對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委原副書記包崇明(副廳級)涉嫌濫用職權、受賄罪一案向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包崇明享有的訴訟權利,訊問了被告人包崇明,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巴彥淖爾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包崇明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低價轉讓國有資產,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另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濫用職權罪、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依法雙開

2016年12月23日,據內蒙古自治區紀委消息,經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准,自治區紀委對赤峰市委原副書記包崇明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包崇明嚴重違反組織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提拔任用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嚴重違反廉潔紀律,違規入股企業、違規獲取銀行貸款進行放貸從中謀取利益;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煤炭資源配置、工程建設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濫用職權違規處置國有煤炭資源,造成重大損失。
包崇明身為黨的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嚴重違反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准,決定給予包崇明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