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
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
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 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 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
第一條 為了規範或有事項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或有事項,是指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其結果須由某些未來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才能決定的不確定事項。
第三條 職工薪酬、建造合同、所得稅、企業合併、租賃、原保險合同和再保險合同等形成的或有事項,適用其他相關會計準則。
第四條 與或有事項相關的義務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確認為預計負債:
(一)該義務是企業承擔的現時義務;
(二)履行該義務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
(三)該義務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五條 預計負債應當按照履行相關現時義務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計數進行初始計量。
所需支出存在一個連續範圍,且該範圍內各種結果發生的可能性相同的,最佳估計數應當按照該範圍內的中間值確定。
在其他情況下,最佳估計數應當分別下列情況處理:
(一)或有事項涉及單個項目的,按照最可能發生金額確定。
(二)或有事項涉及多個項目的,按照各種可能結果及相關概率計算確定。
第六條 企業在確定最佳估計數時,應當綜合考慮與或有事項有關的風險、不確定性和貨幣時間價值等因素。
貨幣時間價值影響重大的,應當通過對相關未來現金流出進行折現后確定最佳估計數。
第七條 企業清償預計負債所需支出全部或部分預期由第三方補償的,補償金額只有在基本確定能夠收到時才能作為資產單獨確認。確認的補償金額不應當超過預計負債的賬麵價值。
第八條 待執行合同變成虧損合同的,該虧損合同產生的義務滿足本準則第四條規定的,應當確認為預計負債。
待執行合同,是指合同各方尚未履行任何合同義務,或部分地履行了同等義務的合同。
虧損合同,是指履行合同義務不可避免會發生的成本超過預期經濟利益的合同。
第九條 企業不應當就未來經營虧損確認預計負債。
第十條 企業承擔的重組義務滿足本準則第四條規定的,應當確認預計負債。同時存在下列情況時,表明企業承擔了重組義務:
(一)有詳細、正式的重組計劃,包括重組涉及的業務、主要地點、需要補償的職工人數及其崗位性質、預計重組支出、計劃實施時間等;
(二)該重組計劃已對外公告。
重組,是指企業制定和控制的,將顯著改變企業組織形式、經營範圍或經營方式的計劃實施行為。
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按照與重組有關的直接支出確定預計負債金額。
直接支出不包括留用職工崗前培訓、市場推廣、新系統和營銷網路投入等支出。
第十二條 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對預計負債的賬麵價值進行複核。有確鑿證據表明該賬麵價值不能真實反映當前最佳估計數的,應當按照當前最佳估計數對該賬麵價值進行調整。
或有負債,是指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潛在義務,其存在須通過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予以證實;或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現時義務,履行該義務不是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或該義務的金額不能可靠計量。
或有資產,是指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潛在資產,其存在須通過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予以證實。
第十四條 企業應當在附註中披露與或有事項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預計負債。
1.預計負債的種類、形成原因以及經濟利益流出不確定性的說明。
2.各類預計負債的期初、期末餘額和本期變動情況。
3.與預計負債有關的預期補償金額和本期已確認的預期補償金額。
(二)或有負債(不包括極小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的或有負債)。
2.經濟利益流出不確定性的說明。
3.或有負債預計產生的財務影響,以及獲得補償的可能性;無法預計的,應當說明原因。
(三)企業通常不應當披露或有資產。但或有資產很可能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應當披露其形成的原因、預計產生的財務影響等。
第十五條 在涉及未決訴訟、未決仲裁的情況下,按照本準則第十四條披露全部或部分信息預期對企業造成重大不利影響的,企業無須披露這些信息,但應當披露該未決訴訟、未決仲裁的性質,以及沒有披露這些信息的事實和原因。
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企業會計準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企業會計準則第5號-生物資產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企業會計準則第10號-企業年金基金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企業會計準則第19號-外幣折算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併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企業會計準則第24號-套期保值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原保險合同企業會計準則第26號-再保險合同企業會計準則第27號-石油天然氣開採企業會計準則第27號-石油天然氣開採企業會計準則第29號-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企業會計準則第31號-現金流量表企業會計準則第32號-中期財務報告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併財務報表企業會計準則第34號-每股收益企業會計準則第35號-分部報告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企業會計準則第38號-首次執行企業會計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