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
毒性
毒性(toxicity):又稱生物有害性,一般是指外源化學物質與生命機體接觸或進入生物活體體內后,能引起直接或間接損害作用的相對能力,或簡稱為損傷生物體的能力。也可簡單表述為,外源化學物在一定條件下損傷生物體的能力。
一種外源化學物對機體的損害能力越大,則其毒性就越高。外源化學物毒性的高低僅具有相對意義。在一定意義上,只要達到一定的數量,任何物質對機體都具有毒性,如果低於一定數量,任何物質都不具有毒性,關鍵是此種物質與機體的接觸量、接觸途徑、接觸方式及物質本身的理化性質,但在大多數情況下與機體接觸的數量是決定因素。
由藥物毒性引起的機體損害習慣稱中毒。大量毒藥迅速進入人體,很快引起中毒甚至死亡者,稱為急性中毒;少量毒藥逐漸進入人體,經過較長時間積蓄而引起的中毒,稱為慢性中毒。此外,藥物的致癌、致突變、致畸等作用,則稱為特殊毒性。相對而言,能夠引起機體毒性反應的藥物則稱為毒藥。
一種是該物質極易與血紅蛋白結合,使紅細胞無法運輸氧氣,導致生物體窒息,有這種毒性的物質一般是氣態非金屬氧化物,例如:一氧化碳、一氧化氮、二氧化氮、二氧化硫等。另一種是該物質能夠破壞特定的蛋白質中的肽鍵,改變其化學組成,使蛋白質變性失活,無法發揮正常功能,使生物體的生命活動受到影響,如:甲醛、氰化物、砷化物、鹵素單質等。
毒性與劑量、接觸途徑、接觸期限有密切關係。評價外源化學物的毒性,不能僅以急性毒性高低來表示,有一些外源化學物的急性毒性是屬於低毒或微毒,但卻有致癌性,如,NaNO2;有些外源化學物的急性毒性與慢性毒性完全不同,如苯的急性毒性表現為中樞神經系統的抑制,但其慢性毒性卻表現為對造血系統的嚴重抑制。
中國急性毒性分級法
外源化合物急性毒物分級(WHO)
需要注意的是,現今毒性分類並沒有統一標準,甚至某些地方存在衝突。
藥物的毒性反應是對人體有較大危害性的一種藥物不良作用。一般因用藥劑量過大或用藥時間過長引起,治療量有時也可發生。根據藥物的不同,中毒癥狀表現各異,主要是對中樞神經、消化、血液和循環系統以及對肝、腎造成功能性或器質性損害,嚴重者可危及生命。
指毒物對機體所致原發性毒性作用而續發引起的有害的生理、生化和病理變化,如細微的分子生化病損、亞細胞結構變化、組織和器官的損害,乃至生物體的死亡。
用藥劑量過大、用藥時間過長或機體對藥物敏感性過高時產生的危害性反應稱為毒性反應。
毒性反應是由化學物質與生物系統的化學成分進行可逆或不可逆的相互作用,而干擾機體正常代謝及自穩機制,以致引起細胞死亡、細胞氧化、突變、惡性變、變態反應或炎症反應,主要是一個分子過程。
毒性反應的類型、嚴重程度主要取決於毒物的理化性質、接觸狀況、生物系統或個體的敏感性。
藥物的毒性反應多出現於嬰幼兒、老年人、肝、腎功能不全者、高敏病人及營養不良患者,故臨床用藥時,應詳細詢問以往病史,根據病人個體差異,調整劑量和給葯間隔時間,合理用藥,以保證用藥安全有效。
古代葯、毒不分,混稱為毒藥,認為凡治病之葯皆為毒。同時,毒也指藥物的偏性,早在《素問·五常政大論》中即有大毒、常毒、小毒和無毒之說。魏晉以來,毒多指那些藥性強烈,服后容易出現毒副作用的藥物。現代中藥學認為,毒性是藥物對機體產生的嚴重不良影響及損害,是用以反映藥物安全性的一種性能。常見的毒性反應包括:臟腑組織損傷,功能障礙,甚至死亡等。因此,中藥毒性的傳統概念與現代內涵是不同的。
殷謙:“毒品作為藥物既能造福人類社會但也能危害人類社會,包括我國在內的許多國家都禁止販賣和吸食,娛樂圈吸毒的現象早八輩子都有的事情,那時候東西雖然不一樣,但其毒性一致。”(殷謙《殷謙的磚頭殷謙的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