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行政效率原則
稅收行政效率原則
稅收效率原則包括稅收經濟效率原則和 稅收行政效率原則兩方面的內容。
稅收行政效率原則是指政府應該以儘可能小的稅收成本獲得稅收收入。它通過一定時期稅收成本與稅收收入的對比加以衡量。
所謂稅收成本,是指在稅收征納過程中所發生的各項費用支出,包括稅收的徵收費用和奉行費用。稅收徵收費用,專指稅務機關為徵稅而花費的行政管理費,包括建造稅務機關辦公大樓、宿舍樓的費用,稅務人員的工資、津貼和獎金支出,稅務機關辦公設備和用具支出以及其他日常管理所必需的各項經費開支。一般來說,徵稅成本與入庫的稅收收入之間的比率越小,稅收行政效率就越高。稅收的奉行成本,是指納稅人依照稅法規定,在申報,繳納稅款過程中所支付的費用,包括辦理稅務登記的費用和時間耗費,納稅人填寫納稅申報表的勞動耗費,聘請稅務師和會計師的費用以及稅務人員稽查給納稅人帶來的心理影響等。稅收的奉行成本相對於徵稅成本而言,難以進行完整,準確的計算,特別是納稅人時間的耗費及心理負擔的量化過程難以用金錢衡量。因此,各國政府通常以稅收徵收費用佔全部稅收收入的比重作為衡量其稅收本身效率的主要指標,用公式表示為:稅收收入本身效率=徵收費用÷稅收收入,這個比值越低,表明稅收徵收成本越小,稅收效率就越高;反之,比值越高,表明稅收徵收成本越大,稅收效率就越低。
提高稅收效率的關鍵,一是力求稅制簡明,易懂,盡量降低納稅人的奉行成本;二是建立健全先進,科學的稅收管理體系,不僅有一套針對納稅人而設計的強有力的稅務稽查系統,同時也具備對於稅務人員行之有效的管理,監督機制。
對於稅收效率原則,應從多層次,多角度入手,進行全面的分析。效率作為一種狀態,既有宏觀效率與微觀效率之分,又有直接效率與間接效率之分。在稅收效率的衡量標準上,我們更應強調稅收的宏觀效率。因為,就單個企業或個人而言,經濟效率的高低可以通過生產經營過程中投入與產出的比率進行客觀的評價。生產經營效益高的企業,其經濟效率必然高;反之,生產經營效益低下的企也不可能有較高的經濟效率。但若從全社會角度分析,效率問題則複雜得多,這主要表現在資源配置方面。一種資源配置效率高,而另一種資源配置效率低,就存在著選擇問題。如何達到資源配置效率最高,這是國民經濟宏觀管理的核心問題,同樣,也是評價稅收效率高低的標準。由此來判斷和評價徵稅對社會資源配置和經濟運行機制的影響,那麼,納稅人由於徵稅改變其經濟行為並對其自身經營所造成的損失,可能有利於宏觀經濟整體效率的提高,這也正是稅收對經濟調節作用的體現。西方的稅收效率理論,以經濟個體作為其研究的對象,將企業或個人效率的高低視為稅收效率的同義語,反映了西方稅收理論的局限性和片面性。
因此,我們在借鑒西方稅收理論時,必須加以分析,取其精華,去其糟粕。應堅持馬克思主義的分析方法,從宏觀經濟的整體效率出發,評價我國稅收效率的高低,並作為制定稅收政策的重要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