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大學章程
中國人民大學章程
《中國人民大學章程》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第1次會議評議,2013年10月8日教育部第33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2013年11月1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1號公布。該《章程》分總則,學生,教職員工,管理體制和組織機構,教學科研機構,財務、資產、後勤,學校與社會,學校標識,附則9章74條,由學校黨委會負責解釋,自教育部核准之日起生效實施。
回顧《中國人民大學章程》的制定,七年間十易其稿,全面徵求起草委員會委員意見3次,全面徵求諮詢專家意見3次,全面徵求全校所有職能部門意見2次,先後召開各類專門會議近20次,個別徵求意見和修改更是不計其數。
整個制定工作可以分為三個時期:早在2006 年,在教育部的積極倡導下,學校就啟動了《章程》制定工作,成立了由書記和校長掛帥的起草委員會,由知名法學、教育學教授領銜的諮詢專家小組以及負責具體工作的起草小組,共同推進相關工作。2010年國家發布《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大力推行教育體制改革,積極倡導建立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2011年教育部印發了《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章程》建設迎來了發展的新契機;與此同時學校的事業發展也進入新的階段,《章程》制定的時機更加成熟,進入“提速”時期。從2012年下半年至今是“審議”階段,學校先後將《章程》草案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校長辦公會和黨委全委會審定,最後報教育部核准。2013年7月11日,在教育部部長袁貴仁同志主持的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上,第一批提請教育部核准的中國人民大學等6所高校的章程接受了評議。
“推進高等學校章程建設,是教育部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和《教育規劃綱要》要求,深入推進高等教育綜合改革,建設現代大學制定的一項重要舉措。”教育部政策法規司司長孫霄兵在11月28日的大學章程新聞發布會上說,核准首批六校章程經過了深入研究、反覆論證,廣泛的民主參與和嚴格的程序要求,此舉標誌著高校章程建設取得了實質性進展,對於我國高等教育改革發展意義重大、影響深遠。
在探索改革高等教育管理方式、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引領我國大學章程建設步入法制化、標準化、規範化新階段的道路上,人民大學當仁不讓。而回歸大學本位,守護大學精神也一直是中國人民大學章程建設工作的努力方向。《章程》制定工作從一開始就確定了“突出學校特色,守護大學精神,推進‘依法治校、民主辦學’進程,為學校發展提供堅強有力制度保證,切實推進‘人民滿意、世界一流’大學建設”的指導思想,堅持並不斷強化學術本位、師生本位的理念:在制定過程中,保證各層面的師生都能參與其中,充分吸收他們的意見和建議;在內容方面,充分保證人才培養為先和師生的主體地位;在下一階段的貫徹和實施過程中,也要讓師生參與其中,把以學術為本、師生為本落到實處。
回溯《章程》的制定過程,陳雨露校長說,中國人民大學的章程建設始終以“回歸大學本位”的理念為核心與靈魂,其目的就在於保證學校能夠真正按照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按照教育規律和學術邏輯辦事,真正做到學術為魂、育人為本、師生為重。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
第1號
中國人民大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你校第13屆學校黨委會第10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並報我部核准的《中國人民大學章程》,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第1次會議評議,2013年10月8日教育部第33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核准書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應以章程作為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依法治校、科學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2013年11月16日
中國人民大學前身是1937年成立的陝北公學,以及後來的華北聯合大學和華北大學。1949年12月1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第十一次政務會議根據中共中央政治局的建議,通過了《關於成立中國人民大學的決定》。1950年10月3日,以華北大學為基礎合併組建的中國人民大學舉行開學典禮,成為新中國創辦的第一所新型正規大學。1954年,被確定為以社會科學為主的綜合大學和首批全國重點大學;1960年,被中央確定為綜合性全國重點大學;2001年,被確定為國家“985工程”重點建設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學。
中國人民大學以“人民、人本、人文”為理念,以“實事求是”為校訓,以“立學為民、治學報國”為辦學宗旨,以“人民滿意、世界一流”大學為建設目標,以“主幹的文科、精幹的理工科”為學科特色,以“國民表率、社會棟樑”為人才培養目標。
第一條 為保障學校依法辦學和自主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中國人民大學(英文名稱為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簡稱RUC)。
學校法定住所為北京市海淀區中關村大街59號。學校設有中關村校區、通州校區、老校區和蘇州校區,學校經舉辦者批准可視需要設立和調整校區及校址。
第三條 學校由國家設立,是國務院確定由教育部管理,並由教育部與北京市共建的為國家和社會培養人才的非營利性組織。
第四條 學校以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為基本職能,實施普通高等教育,適當開展繼續教育,積極拓展中外合作辦學。
第五條 學校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獨立承擔法律責任,依法享有以下辦學自主權:
(一)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調節系科招生比例;
(二)依法自主設置和調整學科、專業,按照國家學位制度的規定授予學士、碩士及博士學位;
(三)根據人才培養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養計劃,開展課程建設、教材建設和教學設施建設;
(四)根據自身條件,自主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
(五)依法自主開展與海內外大學、研究機構的交流和合作;
(六)根據實際需要和精簡、效能的原則,自主確定教學、科學研究、行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和人員配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調整津貼及工資分配;
(七)對國家提供的財產、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八)依法獲得的其他辦學自主權。
第六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中國人民大學委員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第七條 學校堅持黨委領導、校長負責、教授治學、民主管理,堅持依法治校,堅持以師生為本,尊重學術自由,實行黨務公開、校務公開和信息公開制度,依法接受監督。
第八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九條 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接受學校教育,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平等利用學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資源;
(二)參加素質拓展、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社團及文化體育等活動;
(三)公平獲得在國內外學習深造和參加學術文化交流活動的機會;
(四)在思想品德、綜合素質、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達到學校規定學業標準時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按國家及學校規定的標準和程序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六)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其他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事項;
(七)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發展和教育、教學改革提出意見、建議和批評;
(八)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進行陳述、申辯,向學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 學生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尊敬師長,努力學習;
(二)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三)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
(五)愛護併合理使用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 學校以立德樹人為根本目標,引導學生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為學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體育設施及相關服務。
第十二條 學校建立和完善學生權利保護制度,維護學生合法權益。學校為在學習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提供必要的指導和幫助。
第十三條 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違紀學生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十四條 學校鼓勵、支持和保障學生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和監督,支持和保障由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學生會委員會和研究生會委員會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十五條 在學校接受培訓、成人教育、在職學習等其他類型的無學籍的受教育者,其權利義務由受教育者與學校按照平等自願的原則依法另行約定。
第十六條 學校教職員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
第十七條 學校對教職員工實行下列任職制度:
(一)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資格認證和崗位聘用制度;
(二)管理人員實行崗位聘用制度;
(三)工勤人員實行勞動合同、崗位聘用制度。
第十八條 學校按照依法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對教職員工定期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續聘、解聘、晉陞、獎勵或者處分的依據。
第十九條 教職員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工作職責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及榮譽稱號;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建議和批評;
(七)就職務聘用、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對學校侵犯其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條 學校教職員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尊重學生,愛護學生;
(二)愛崗敬業,勤奮工作;
(三)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四)遵守職業道德和學術規範;
(五)未經學校批准,不得在校外兼任實職;
(六)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一條 教師是學校辦學的主體力量,學校為教師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等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二十二條 學校逐步提高與學校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教職員工福利待遇,建立和健全教職員工權利保護機制,維護教職員工合法權益。
第二十三條 學校建立教職員工發展制度,構建完整的培訓體系,鼓勵和支持教師開展國際學術交流與合作。
第二十四條 學校建立各類表彰獎勵制度,對為國家及學校做出突出貢獻的教職員工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五條 學校鼓勵和支持教職員工參加學校的民主管理和監督,對學校的工作提出意見或建議。
第二十六條 講座教授、兼職教授、名譽教授、客座教授、在站博士后、訪問學者、進修教師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從事教學、科研、進修活動期間,依據法律規定、政策規定、學校規定和合同約定,享受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學校為其提供必要的條件和幫助。
第二十七條 中國共產黨中國人民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依法獨立地行使職權並開展工作。學校黨委實行“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議事和決策基本制度。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上級組織和本級組織的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進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審議確定學校基本管理制度,討論決定涉及學校改革發展穩定以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三)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人選,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和人才隊伍建設。
(四)加強學校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制。發揮學校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
(五)加強黨員理論學習,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頭腦,堅定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的信念。組織黨員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科學、文化、法律和業務知識。
(六)領導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七)領導學校的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群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八)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對學校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持他們依照各自的章程開展活動。支持無黨派人士等統一戰線成員參加統一戰線相關活動,發揮積極作用。
在中國共產黨中國人民大學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其職責由其常務委員會履行。
黨委會和黨委常委會由黨委書記主持,實際到會人數達到應到會人數的4/5以上方可召開。黨委會和黨委常委會採取表決製作出決定,贊成人數超過應到會人數的1/2方為通過;重大議題或幹部人事任免事項的表決採取票決制,贊成票超過應到會人數的2/3方為通過。
第二十八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負責人,校長在黨委領導下全面負責學校的教學、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校長的主要職責是:
(一)擬訂學校總體發展規劃、整體運行方案和重大改革實施方案;
(二)組織有關學校招生、教學、科研、社會服務、管理運行的各項工作,審定相關規章制度;
(三)擬訂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四)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五)擬訂和執行經費預算方案,管理學校資產,積極籌措辦學經費;
(六)主持校長辦公會議,決策、協調、處理學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七)其他需要由校長決定的重要事項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校長辦公會由校長主持,實際到會人數達到應到會人數的4/5以上方可召開,會議決議根據多數人的意見作出,校長認為多數人的意見不正確的,可以決定另行討論,也可以由其本人最後決定,但多數人的意見應記入會議記錄。
第二十九條 學校重大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的使用等重大問題,由學校黨、政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
第三十條 中國共產黨中國人民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圍繞學校中心工作,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的健康發展。
第三十一條 學校設置人才培養委員會,由人才培養委員會主任主持開展工作。
人才培養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人才培養方面的突出問題、重大趨勢,並提出決策諮詢建議;
(二)依據法律和有關規定,負責組織審定人才培養規劃、人才培養方案、管理制度設計和重要表彰、處分方案;
(三)指導招生、專業建設、課程建設、教材建設、教學組織建設、教學設施建設、教師教學培訓和學生管理等工作;
(四)聽取和審議人才培養年度工作計劃與年度質量報告,審閱人才培養狀況基本數據,研究討論人才培養質量改進及保障措施;
(五)其他需要人才培養委員會決策的重大事項。
人才培養委員會會議由委員會主任主持,實際到會人數達到應到會人數的2/3以上方可召開,採取表決製作出決定,贊成人數超過應到會人數的1/2方為通過。
第三十二條 學校依法設置學術委員會,由學術委員會主任主持開展工作並依據相關規定和章程組建、運行。學術委員會主任一般由不擔任行政職務的資深教授擔任。
學術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對學校學術發展規劃、科學研究和學科建設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建議和意見;
(二)審議科研計劃方案,審議推薦科研項目,審查評定科研成果;
(三)討論審議校內科研機構設置;
(四)制定學術規範,維護學術道德,處理學術糾紛等事項;
(五)完成校長委託的其他學術事項;
(六)其他需要學術委員會決策的重大事項。
學術委員會會議由委員會主任主持,實際到會人數達到應到會人數的2/3以上方可召開,採取表決製作出決定,贊成人數超過應到會人數的1/2方為通過。
第三十三條 學校設置學位評定委員會,由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主持開展工作。
學位評定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依據法律和有關規定審議學校學科、專業的設置和調整;
(二)作出批准授予學士、碩士、博士學位的決定;
(三)負責提名授予名譽博士學位的人員名單,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准;
(四)制定研究生指導教師遴選標準和辦法;
(五)作出撤銷已授學位的決定,作出撤銷研究生指導教師資格的決定;
(六)其他需要學位評定委員會決策的重大事項。
學位評定委員會會議由委員會主席主持,實際到會人數達到應到會人數的2/3以上方可召開,採取表決製作出決定,贊成人數超過應到會人數的1/2方為通過。
第三十四條 學校通過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等組織形式,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校長定期或不定期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主要職權是: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教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是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常設領導機構,由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黨委領導下開展工作。
教職工代表大會由主席團主席主持,實際到會人數達到應到會人數的2/3以上方可召開,採取表決製作出決定,贊成人數超過應到會人數的1/2方為通過。
第三十五條 中國人民大學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是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按照各自章程行使職權、履行職責。
第三十六條 學校設置校務委員會,作為學校工作的咨議機構,依據其章程就學校重要事項和重大決策提出參考性的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七條 學校董事會是由熱心高等教育,關心、支持中國人民大學發展的各界人士自願組成的咨議機構,旨在促進學校與社會建立廣泛聯繫與合作、籌措學校辦學資金,為學校非行政常設機構。
第三十八條 校內各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依據法律和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
第三十九條 學校依法設置工會、團委等群眾組織,各群眾組織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依法履行各自的職責。
第四十條 學校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置、變更或者撤銷學校的黨委和行政部門,並可根據實際情況合理調整各部門的職能。各部門根據學校的授權,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責,為全校師生員工提供優質服務,構建精細化管理模式。
第四十一條 學校附屬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據法律和學校規定實行相對獨立的運營與管理。
第四十二條 學校依據國家有關規定,與其他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國家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簽訂協議,聯合設立相關機構,開展合作辦學、合作研究與技術開發、社會實踐等。
第四十三條 學校根據人才培養和學科建設的需要設置若干學院,並根據發展需要適時予以調整。學院可根據學校整體的發展目標和辦學思路,提出設立學系、系級研究機構、院屬教研室、實驗室等機構的方案,報學校審批。
第四十四條 學院在學校有關規章制度範圍內自主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等活動。學校本著事權相宜和權責一致的原則,在人、財、物等方面規範有序地賦予學院相應的管理權力,指導和監督學院相對獨立地自主運行。
第四十五條 學院黨委(總支)負責學院思想政治和黨的建設工作,保證黨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和學校的決定在本學院的貫徹執行,支持院長履行其職責。
第四十六條 院長是學院的主要行政負責人,受校長委託全面負責學院的學科建設、教學科研、隊伍建設、行政管理、對外交流與合作等日常工作。
第四十七條 學院實行黨政聯席會議制度,對學院的教學、科研、人事、財務等方面的重大決策和重要事項安排進行集體討論,表決決定或協商確定。黨政聯席會是學院最高決策機構,一般由院長主持。
第四十八條 學院設立以教授為主的人才培養委員會、學術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充分發揮教授在教學、科研和管理中的作用。
第四十九條 校屬研究機構是學校依據學科發展規劃或重大研究任務需要而設置的、以科學研究為主要任務的學校直屬機構。校屬研究機構的負責人按有關程序由校長任命或聘任。
第五十條 學校的舉辦者應完善學校教育經費投入機制,保障學校辦學經費的穩定來源和增長;監督管理學校依法合理地使用教育經費、國有資產,提高經費和資產的使用績效。
第五十一條 學校經費來源以財政撥款為主、其他多種渠道籌措辦學經費為輔。
學校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籌集辦學資金,不斷加大辦學投入。
對校友及社會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贈,學校本著節儉高效的原則加以使用,確保捐贈目的的實現。
第五十二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核算、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建立健全學校各項財務管理制度,規範學校經濟秩序;構建財務監督體系,嚴格控制和管理財務預算,防範財務風險,保障資金安全。
第五十三條 財政撥款、辦學收入、社會捐贈等財務信息,學校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公開,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五十四條 學校堅持勤儉辦學方針,努力節約支出,建設節約型校園,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五條 學校通過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加強學校資產管理,優化資源配置,提高資源使用效益,實現資產保值增值。
第五十六條 學校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有關規定,加強對學校無形資產的管理,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和良好形象。
第五十七條 學校後勤工作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為教學科研服務,為師生員工服務。
第五十八條 學校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學校內部事務,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十九條 學校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和評價,依法實行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社會發布辦學信息。
第六十條 學校利用自身優勢和辦學條件,通過多種方式服務社會,推動協同創新,並積極爭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幫助。
第六十一條 學校利用現代化教育手段和多樣化辦學機制,開展多種形式的高等學歷教育和非學歷高等教育及培訓,為社會提供多樣化的優質教育服務。開展非學歷教育及培訓以不影響學歷教育為前提。
第六十二條 學校加強與所在地方、社區的溝通與合作,根據自身條件為所在地方、社區的發展提供服務。
第六十三條 學校根據國家需要和自身能力,積極開展面向老少邊窮地區的對口支援。
第六十四條 學校充分發揮教育基金會在吸引社會捐贈、募集資金等方面的積極作用,增加辦學資源。
第六十五條 中國人民大學校友包括在中國人民大學(含原中國人民大學一分校、二分校)及前身學習或工作過的學生和教職員工,被學校授予各種榮譽學位和榮譽職銜的中外各界人士。
第六十六條 中國人民大學校友總會是學校依法註冊成立的全國性非營利社會組織。學校建立校友工作委員會及其辦公室,對校友事務實行專人管理,以多種方式聯繫和服務校友;優先為校友提供優質的繼續教育和其他方面的服務;定期向校友通報學校發展情況與發展設想,聽取校友的意見和建議。
第六十七條 學校標識主要包括學校徽志和徽章。
學校徽志是圓形篆書人字徽標,以“人大紅”為標準色,以三個並列的篆書“人”字圖形為基礎,寓意“人民、人本、人文”;下方有“1937”字樣,代表學校建校時間;外環上方是“中國人民大學”的英文大寫,下方是中國人民大學第一任校長吳玉章題寫的校名。
學校徽章為印有學校徽志的圓形證章和題有校名的長方形證章。
第六十八條 學校校旗分為主旗和副旗。主旗為“人大紅”色長方形旗幟,副旗為白色長方形旗幟,中央均印有學校徽志、吳玉章題寫的校名以及學校英文大寫的標準組合。
第六十九條 學校校歌是《中國人民大學之歌》。
第七十條 學校校慶日為10月3日。
第七十一條 學校的網址是。
第七十二條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提交教職員工代表大會討論並徵求意見,由校長辦公會研究審議,最終由學校黨委會討論審定后,報教育部核准。
第七十三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會負責解釋。
第七十四條 本章程自教育部核准之日起生效實施。
作為首批由國家主管部門核准的大學章程,從開始醞釀到正式發布,《中國人民大學章程》展現出的是一種“回歸本位、彰顯特色、專家支持、全員參與”的努力方向和永無止境、追求卓越的價值理念。學校黨委書記靳諾強調指出:“大學章程建設有著重要意義,我們就是要通過章程建設來更好地堅持黨委領導、校長負責、教授治學、民主管理,更好地貫徹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推進學校內部治理結構的改革;更好地加強學術組織的建設,讓教授們通過這些學術組織來更好地行使學術權力;更好地拓展民主管理的渠道,讓更多的師生員工參與到學校的管理中來。”
章程規定的八項自主辦學權包括:在招生方面,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調節系科招生比例;在學科設置方面,依法自主設置和調整學科、專業,按照國家學位制度的規定授予學士、碩士及博士學位;在教材建設方面,自主制定人才培養計劃,開展課程建設、教材建設和教學設施建設。此外,在海外交流、機構設置、財產自主管理等方面,也都做出較為詳細規定。特別是在機構設置方面,章程指出,“自主確定教學、科學研究、行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和人員配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調整津貼及工資分配”。從這條規定中可以看到,自主辦學、去行政化的意味尤為明確。
章程的另一大亮點是規定了校長的七大職責或者說是對應的權力。包括方案實施權;審定製度權;推薦副校長人選權;聘任與解聘教師權;擬訂和執行經費預算權;校長辦公會議決策權;其他重要事項決定權等。
章程的去行政化還體現在有關學術委員會、人才培養委員會的“教授治校”的思路上。章程規定,人大學術委員會主任一般由不擔任行政職務的資深教授擔任,其職責包括“對學校學術發展規劃、科學研究和學科建設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建議和意見;審議推薦科研項目;維護學術道德”等。人才培養委員會負責指導招生、專業建設、課程建設、教材建設、教學組織建設、教學設施建設、教師教學培訓和學生管理等工作。
章程第二章“學生”規定了人大學生享有的9項權利,例如“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發展和教育、教學改革提出意見、建議和批評”;以及6項義務,例如“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