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來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通行證

往來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通行證

《往來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通行證》是中國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或各主要省市外事辦公室簽給內地因公人員來香港或澳門工作或旅遊之用。來港澳前,必須取得港澳辦或外事辦簽發有關來港澳目的簽注。

簡介


因公往來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通行證,是中國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或各主要省市外事辦公室簽給內地因公人員來香港或澳門工作或旅遊之用,前身為“往來香港特別行政區通行證”,2004年變更此證。
來港澳前,必須取得港澳辦或外事辦簽發有關來港澳目的簽注。

辦理程序


申辦辦證資格及授權簽署人、專辦員備案手續

1、申辦單位需提供以下文件和資料:
(1)本單位公函。公函的抬頭為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以下簡稱“國務院港澳辦”)辦證處,公函內寫明本單位授權辦理通行證及簽注的具體部門、授權簽署人姓名、職務、辦證員姓名及通訊資料等。授權簽署人一般3至5人;
(2)《申辦<因公往來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通行證>及簽注單位備案表》(以下簡稱《備案表》)。申辦單位需按要求填寫《備案表》並加蓋相應備案公章。右下方空格需加蓋同《備案表》第一欄單位全稱一致的公章;
(3)外交部授予申辦單位一定外事審批權的外外管函、領三函複印件;
(4)專辦員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白或藍背景)、小二寸軟光紙證件照片2張。1張自行貼在《備案表》上,另1張隨《備案表》交辦證處受理組,供製作專辦員證使用。
2、申辦單位的公函和《備案表》須經國務院港澳辦辦證處(以下簡稱“辦證處”)負責人簽字批准後生效。未備案者,辦證處不受理其申辦《因公往來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通行證》(以下簡稱《通行證》)及簽注事宜。申辦單位名稱、授權簽署人、專辦員如有變更,須重新出具申辦單位公函和《備案表》,原《備案表》同時作廢。
3、辦理《通行證》及簽注須由申辦單位的專辦員到辦證處辦理。其他人員或出訪者本人申辦、查詢、催辦原則上不予受理。如有特殊情況,有關人員須憑申辦單位的介紹信聯繫辦理。

申辦《通行證》及簽注需提供的資料

1、任務批件原件或複印件(參團單位另需提供組團單位任務通知書和本單位任務確認件)。任務批件一次使用有效,其中臨時出訪、就讀、培訓事宜的有效期為3個月,常駐工作的有效期為半年。
2、《申請因公往來港澳特別行政區通行證及簽注事項表》(以下簡稱《事項表》)。《事項表》分白表與綠表兩種。臨時出訪(在香港或澳門一次停留時間不超過30天,包括多次往返港澳簽注)進行一般性商貿、科教等交流活動的,填寫白表,其他情況均填寫綠表。
3、政審批件原件或複印件。也可只在《事項表》中填寫政審件文號,不另提供批件。
4、照片。請提供申辦《通行證》人員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白或藍背景)、小二寸軟光紙證件照片3張。1張自行貼在《事項表》內的<因公往來港澳事項登記卡>(以下簡稱<登記卡>)上,另外2張背面寫上其姓名,附在《事項表》上。
5、身份證軍官證複印件。自行貼在<登記卡>上。
6、申辦因公赴港從事商業演出、參加體育比賽及產品展銷活動且停留時間在30天以內工作簽注的,須提供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入境事務處(以下簡稱“香港入境處”)/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駐北京辦事處入境事務組(以下簡稱“香港駐京辦入境組”)批出的工作簽注審批編號。此前,申辦單位須向香港入境處/香港駐京辦入境組提供有關短期赴港工作事宜表。
7、申辦赴港澳中資企業常駐工作簽注的需提供以下資料,並按如下程序辦理:
(1)擬派往香港中資企業常駐工作的,需先通過辦證處及有關授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港澳事務辦公室(以下簡稱“辦證機關”)徵求香港入境處意見,此階段派人單位須向辦證處或各辦證機關提供下列資料:936B表、《有關申請來港工作事宜》表、申辦函。申辦函一式兩份,並列明擬派人員姓名、派駐機構全稱、現任職務、擬任職務及擬在港工作年限;
(2)辦證處及有關辦證機關將填好的徵求意見表格徑傳香港駐京辦入境組。該組在收到47個辦證機關(見附件一)發出的《有關申請來港工作事宜》表后3個工作日內,將通過傳真發認收確認函,並告知已轉香港入境處研處及所需時間。若未能按時收到確認函,有關辦證機關應儘快與香港駐京辦入境組聯繫。
廣東、福建常駐工作人員的申請表由兩省辦證機關徑傳香港入境處;
(3)辦證處在收到香港入境處復函后,在2個工作日內將復函傳給派人單位,獲同意的派人單位即可憑申辦單位任務批件或任務確認件等相關資料來辦證處辦理《通行證》和簽注,並將申辦函抄送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聯絡辦公室(以下簡稱“香港中聯辦”)經濟部;
派往澳門中資企業常駐工作的無需徵求有關方面意見,故上述申辦函只須在辦證時提供,並將申辦函抄送中央人民政府駐澳門聯絡辦公室(以下簡稱“澳門中聯辦”)人事部;
(4)各辦證機關(包括廣東、福建)在收到香港入境處或香港駐京辦入境組的復函后,須將申辦函抄送香港中聯辦經濟部,並須在2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獲同意的派人單位辦理《通行證》和簽注。赴駐澳企業常駐人員的申辦函,由有關辦證機關在收函后即傳國務院港澳辦中企處備案,並抄送澳門中聯辦人事部;
(5)擬派駐企業須是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正式批准的駐港澳中資企業,否則辦證處及各辦證機關不予受理。派駐港澳的工作年限不得超過6年,6年以內(含)的延期事宜由投資主體或地方主管部門自行審批。在港澳地區通過香港中聯辦或澳門中聯辦和外交部駐香港特派員公署(以下簡稱“駐港公署”)或外交部駐澳門特派員公署(以下簡稱“駐澳公署”)辦理延期手續。6年以上的按有關規定辦理;
(6)中央、國家機關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人民團體派員赴其駐港澳機構常駐工作,亦按上述規定辦理;
(7)赴內地在港澳所設各類機構常駐工作人員的《通行證》須蓋加註章。加註章應蓋於《通行證》的“備註”頁(在倒數第2頁),填上日期后,再於加註章的右側蓋上發證機關的通行證專用章(通行證專用章的位置應位於背面的機讀碼線之上);
(8)赴港澳中資機構常駐工作人員(包括地方派出的)申辦《通行證》及簽注時應附培訓結業證複印件。

根據赴港澳人員身份及事項的不同,需提供不同種類的任務批件

1、下列情況須提供國務院港澳辦批複件:
(1)副省部級(含)以上領導幹部赴港澳;
(2)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之間的官方往來;
(3)中央、國家機關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人民團體人員申辦一次性赴港及多次往返香港簽注;上述單位人員訪澳超過30天(不含)及申辦多次往返澳門簽注(具體審批辦法按國務院港澳辦[2007]港辦聯字第24號《通知》執行)。
各審批單位因公赴澳門(含出國或赴香港順訪)的個案,一律在審批同意后10天內向國務院港澳辦聯絡司協調處備案;
(4)中管企業(指國資委、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直接管理的企業)中由中央管理的領導人員赴港澳。“中央管理的領導人員”指其出國(境)須呈報國務院領導審批的國有骨幹企業的主要領導;
(5)因公務赴港澳進行體育比賽或演出且停留時間在30天(不含)以上的;
(6)軍隊系統人員赴港澳就讀、工作及培訓;
(7)內地宗教人員赴港澳就讀、工作及培訓;
(8)內地人員赴港澳從事涉及政黨、宗教、民族、台灣等政治性、敏感性活動。
2、下列情況須提供國防部外事辦公室批件:
(1)軍隊派往駐香港、澳門部隊的常駐人員;
(2)軍隊副軍職(含)以上人員(廣州軍區所屬人員赴駐香港、澳門部隊的為正軍職以上人員)臨時前往港澳、停留時間不超過30天(含),且不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接觸的。
3、下列情況須提供外交部批件:
(1)外交部派往駐港公署、駐澳公署的常駐人員;
(2)外交部系統人員臨時赴港澳、停留時間不超過30天(含),且只同外交部駐港澳機構進行內部工作聯繫的。
4、除上述情況以外的因公赴港澳事項須提供本單位批件。

簽注種類及適用範圍

1、赴港、澳簽注分別有以下7種類型:
(1)《赴港/澳訪問簽注》:分為3個月1次、3個月2次和3個月多次、半年多次及1年多次進出香港或澳門等5個類別,每次在香港、澳門的停留時間均不超過30天(含)。上述各類簽注簽發給內地因公臨時赴港澳訪問的人員,由國務院港澳辦及各辦證機關簽發;根據工作需要,駐港公署、駐澳公署可給在港澳的常駐人員簽發上述相應簽注;
(2)《赴港/澳工作簽注》:簽發給赴港澳中資企業和機構常駐工作和軍隊、宗教系統赴港澳講學、合作研究的人員,由國務院港澳辦及各辦證機關簽發;
(3)《駐港/澳簽注》:簽發給香港中聯辦或澳門中聯辦、駐港公署或駐澳公署及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香港或駐澳門部隊的常駐人員,由國務院港澳辦簽發;
(4)《赴港/澳就讀簽注》:簽發給軍隊及宗教系統赴港澳就讀的人員,由國務院港澳辦簽發;
(5)《赴港/澳培訓簽注》:簽發給軍隊及宗教系統赴港澳參訓和授訓的人員,由國務院港澳辦簽發;
(6)《赴港/澳延期簽注》:簽發給持有以上5類簽注且持有者已在港澳並經批准在港澳延期的人員。延期簽注系原有簽注在港澳停留時間的延長,不得改變原有簽注的類別;延長的天數一般不超過原有簽注在港澳的停留天數;訪問簽注只可延期一次,且僅限於3個月1次這一類別。延期簽注由駐港公署或駐澳公署簽發;
(7)《赴港澳簽注(補發)》:係為已在港澳的《通行證》持有人因故將《通行證》丟失或損毀所補發的簽注,須由駐港公署或駐澳公署簽發。《赴港/澳訪問簽注》不予補發。此類簽注持有人若在港澳將《通行證》遺失或損毀,須立即前往駐港公署或駐澳公署領事部申辦“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以作返回內地之用。
各申辦單位須嚴格根據赴港澳人員擬從事活動、工作性質為其申辦相應的簽注。除國務院港澳辦辦證處和外交部駐港公署、駐澳公署外,各辦證機關一律不得在其他辦證機關簽發的《通行證》上加註。

辦理《通行證》和簽注的時限

1、辦理《通行證》及赴港澳訪問、工作及赴澳就讀、培訓類簽注為5個工作日;
2、辦理赴港就讀、培訓類簽注為7個工作日;
3、辦理30人以上(含)團組的《通行證》及簽注為7個工作日;100人以上的大型團組辦理時間為10個工作日或適當延長;
4、辦證處一般不辦理加急件。確有緊急、特殊情況,申辦單位需向辦證處提交加急說明函,由辦證處負責人酌定。

辦理《通行證》和簽注的收費標準

根據《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同意變更往來香港特別行政區通行證工本費等有關問題的復函》(財綜[2004]14號)的規定,2年有效期和5年有效期《通行證》工本費分別為每本45元和50元;《派駐香港/澳門身份證明》工本費為每本10元;辦理訪問香港或澳門一次有效簽注每次收費20元,多次有效簽注(包括3個月2次/多次往返、半年和1年多次往返、培訓、就讀、工作及駐港/澳簽注)每次收費100元。

辦證單位應注意的有關事項

1、《事項表》為辦證單位申辦通行證和簽注的依據,須認真、準確填寫,不得塗改。《事項表》所列赴港澳任務、人數、停留時間,均以批複件或任務批件為準,如有變動應另行報批,或出具本單位公函說明原因;
2、<登記卡>中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均以身份證為準)、漢語拼音、出生地等欄目應準確填寫,不得使用未經國務院公布的簡化字
3、《通行證》所用照片為正面、免冠、彩色(白或藍背景)、小二寸的軟光紙近照。頭像過大或過小,歪頭或側面的藝術照、人像模糊、髮型發色怪異、戴圍巾、多年舊照片或翻拍舊照、一次成像等照片均不得使用;
4、持證人不允許同時持有兩本有效《通行證》,申辦新《通行證》時須將舊證交回或由辦證機關註銷,否則不予辦理;
5、《通行證》有效期不足3個月(含)的不受理簽注。申辦的簽注有效時間不得超過《通行證》有效期;
6、赴港/澳訪問(一次)、工作、就讀、培訓簽注及駐港/澳簽注的有效期均為3個月。已辦好籤注的,要在3個月內出境,否則簽註失效。申辦單位應根據當事人出境日期,合理安排辦理證件和簽注的時間,多次往返簽注的有效期同簽注起止日期;
7、因工作需要在港澳延長停留時間的,由申辦單位(地方通過當地辦證機關)向辦證處提出書面報告,辦證處將視情況通知駐港公署或駐澳公署協助辦理延期手續;
8、港澳中資機構常駐工作人員可在簽注有效期內在當地辦理延期簽注。上述人員延期的內部(指其所在單位或地方)報批手續辦妥后,即可憑香港中聯辦或澳門中聯辦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到駐港公署或駐澳公署辦理延期手續。延期手續須在簽注有效期內辦理,且本人須在當地。超過簽注有效期,則只能由原申辦單位送交辦證處或有關辦證機關重新辦理派出手續;
9、《通行證》丟失、被盜搶后,當事人須立即向事發所在地公安機關或警務部門報案,並通過申辦單位將情況及時報告辦證處/辦證機關。再次申辦新《通行證》時,除須提供國務院港澳辦2006年5月制定的《簽發<因公往來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通行證>及簽注工作細則》第四部分所規定的資料外,還需向辦證機關提交當事人檢查或說明、單位證明及報案回執,獲准後方可補辦。
10、因資料有誤等原因不能出境,申辦單位(地方通過當地辦證機關)可將當事人不能出境的原因函報辦證處,辦證處審核同意后,將通知有關辦證機關協助補發《通行證》並作相關簽注;
11、在規定的正常工作日內,辦證處不受理辦證情況的查詢。如有需要,可上網查詢(www.hmo.gov.cn);
12、專辦員要及時取回證件,以免延誤當事人使用。為確保證件無誤,請專辦員配合,在取件時對持證人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出生地點、申辦的簽注類別等有關資料再次進行核對;
13、新獲外事審批權的單位和相關事項有調整的申辦單位要及時辦理備案或重新變更《備案表》手續。

諮詢

1、有關內地與港澳經貿、金融、航運、旅遊、環保、教科文衛體、工青婦、社會服務、宗教、駐港澳中資機構及常駐人員等方面的事宜請與國務院港澳辦交流司聯繫;
2、有關省部級領導幹部赴港澳、內地與香港和澳門特區間的官方往來、軍隊和武警系統人員赴港澳(從事軍政方面的活動和工作)、傳媒、宣傳等方面的事宜請與國務院港澳辦聯絡司聯繫。
3、有關內地與港澳在公檢法、紀檢監察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事宜請與國務院港澳辦法律司聯繫。

費用


2012年12月24日,財政部發改委聯合下發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取消和免征船舶停泊費、《往來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通行證》工本費、簽注費等30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專門針對廣東的有兩項,分別是使用流動人員調配費(廣東省)和房屋租賃管理費(廣東省深圳市)。
此次取消收費針對的是因公赴港澳人員的通行證,而非普通居民往來港澳簽注。
對普通居民而言,辦理港澳通行證仍需按規定繳納相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