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信用體系

市場信用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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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經濟是信用經濟。社會信用體系是市場經濟體制中的重要制度安排。建設社會信用體系,是完善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客觀需要,是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的治本之策。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國家建立招標投標信用制度。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依法公告對招標人、招標代理人、投標人、評標委員會成員等當事人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理決定。
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中規定,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資質許可機關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企業信用檔案信息。企業的信用檔案應當包括企業基本情況、業績、工程質量和安全、合同履約等情況。被投訴舉報和處理、行政處罰等情況應當作為不良行為記入其信用檔案。企業的信用檔案信息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示。
註冊建造師信用檔案包括註冊建造師的基本情況、業績、良好行為、不良行為等內容。違法違規行為、被投訴舉報處理、行政處罰等情況應當作為註冊建造師的不良行為記入其信用檔案。註冊建造師信用檔案信息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示。
一、建築市場誠信行為信息的分類
2007年1月建設部發布的《建築市場誠信行為信息管理方法》中規定,建築市場誠信行為信息分為良好行為記錄和不良行為記錄兩大類。
(一)良好行為記錄
良好行為記錄是指建築市場主體在工程建設過程中嚴格遵循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或強制性標準,行為規範,誠信經營,自覺維護建築市場秩序,受到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專業部門的獎勵和表彰形成的良好行為記錄。
(二)不良行為記錄
不良行為記錄是指建築市場主體在工程建設過程中違反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或情志性標準和執業行為規範,經縣級以上建設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委託的執法監督機構查實和行政處罰所形成的不良行為記錄。
建築市場施工單位不良行為記錄認定標準
2007年1月建設部發布的《全國建築市場各方主體不良行為記錄認定標準》中,對涉及建築市場最主要的責任主體,即建設單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工程檢測、招標代理、造價諮詢、施工圖查等單位的不良行為,制定了具體的認定標準。
二、施工單位不良行為記錄的認定標準
施工單位的不良行為記錄認定標準分為如下5大類、41條:
(一)資質不良行為認定標準:
(1)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或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
(2)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
(3)允許其他單位或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的;
(4)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資質變更手續的;
(5)塗改、偽造、出借、轉讓《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
的;
(6)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持證上崗的技術工種的作業人員未經培訓、考核,未取得證書上崗,情節嚴重的。
(二)承攬業務不良行為認定標準
(1)利用向發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行賄、提供回扣或者給予其他好處等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的;
(2)相互串通投標或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以向招標人或評價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
(3)以他人名義投標或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
(4)不按照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履行義務,情節嚴重的;
(5)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違法分包的。
(三)工程質量不良行為認定標準:
(1)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其他行為的;
(2)未按照節能設計進行施工的;
(3)未對建造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測,或未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取樣檢測的;
(4)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
(四)工程安全不良行為認定標準:
(1)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主要負責人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
(2)對建築安全事故隱患不採取措施予 以消除的;
(3)未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部分項工程時無專職安全生產理人員監督的;
(4)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作業人員或者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安全教育培訓或者經考核不合格即從事相關工作的;
(5)未在施工現場的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施工現場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的;
(6)未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的;
(7)未按照規定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后登記的;
(8)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的;
(9)違法挪用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
(10)施工前末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作出詳細說明的;
(11)未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採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區內的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未實行封閉圍擋的;
(12)在尚未竣工的建築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的;
(13)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築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14)未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築物、構築物和地下管線等採取專項防護措施的;
(15)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未經查檢或者查驗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16)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手架、模板等自升架設設施的;;
(17)委託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施工現在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
(18)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未編製安全技術措施、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或者專項施工方案的;
(19)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或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冒險作業的;
(20)施工單位取得資質證書後,降低安全生產條件的;或經整改仍未達到與其資質等級相適應的安全生產條件的;
(21) 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22) 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生產的;
(23)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或逾期不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
(24)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接受轉讓的;冒用或者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五)拖欠工程款或工人工資不良行為認定標準:惡意拖欠或剋扣勞動者工資的。
三、註冊建造師不良行為記錄的認定標準
註冊建造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經有關監督部門確認後由工程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記入註冊建造師執業信用檔案:
1、《註冊建造師執業管理辦法(試行)》第22所列行為;
2、為履行註冊建造師職責造成質量、安全、環境事故的;
3、泄露商業機密;
4、無正當理由拒絕或未及時簽字蓋章;
5、未按要求提供註冊建造師信用檔案信息;
6、未履行註冊建造師職責造成不良社會影響;
7、未履行註冊建造師職責導致項目未能及時交付使用;
8、不配合辦理交接手續;
9、不積極配合有關部門監督檢查。
四、建築市場誠信行為的公布和獎懲機制
(一)、建築市場誠信行為的公布
(1)公布的時限
《建築市場誠信行為信息管理辦法》規定,建築市場誠信行為記錄信息的公布時間為行政處罰決定做出后7日內,公布期限一般為6個月至3年;良好行為記錄信息公布期限一般為3年。公布內容應與建築市場監管信息系統中的企業、人員和項目管理資料庫相結合,形成信用檔案,內部長期保留。
省、自治區和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查整改結果,對整改確有實效的,由企業提出申請,經批准,可縮短其不良行為記錄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於3個月,同時將整改結果列於相應不良行為記錄后,供有關部門和社會公眾查詢;對於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單位,信息發布部門可延長其不良行為記錄信息公布期限。
《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暫行辦法》規定,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自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行政處理決定作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外進行記錄公告。違法行為記錄公告期限為6個月。依法限制招標投標當事人資質(資格)等方面的行政處理決定,所認定的限制期限長於6個月的,公告期限從其決定。
(2)公布的內容和範圍
《建築市場誠信行為信息管理辦法》規定,屬於《全國建築市場各方主體不良行為記錄認定標準》範圍的不良行為記錄除在當地發布外,還將由建設部統一在全國公布,公布期限與地方確定的公布期限相同。通過與工商稅務、紀檢、監察、司法、銀行等部門建立的信息共享機制,獲取的有關建築市場各方主體不良行為記錄的信息,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也應在本地區統一公布。各地建築市場綜合監管信息系統,要逐步與全國建築市場誠信信息平台實現網路互聯、信息共享和實時發布。
《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暫行辦法》規定,對招標投標違法行為所作出的以下行政處理決定應給予公告:
(1)警告;
(2)罰款;
(3)沒收違法所得;
(4)暫停或者取消招標代理資格;
(5)取消在一定時期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
(6)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資格;
(7)暫停項目執行或追回已撥付資金;
(8)暫停安排國家建設資金;
(9)暫停建設項目的審查批准;
(10)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作出的其他行政處理決定。
公告部門可將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行政處理決定書直接進行公告。
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記錄。但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違法行為記錄,可以公開。
(3)公告的變更
《建築市場誠信行為信息管理辦法》規定,對發布有誤的信息,由發布該信息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修正,根據被曝光單位對不良行為的整改情況,調整其信息公布期限,保證信息的準確和有效。
行政處罰決定經行政複議、行政訴訟以及行政執法監督被變更或被撤銷,應及時變更或刪除該不良記錄,並在相應誠信信息平台上予以公布,同時應依法妥善處理相關事宜。
《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暫行辦法》規定,被公告的招標投標當事人認為公告記錄與行政處理決定的相關內容不符的,可向公告部門提出書面更正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據。公告部門接到書面申請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對。公告的記錄與行政處理決定的相關內容不一致的,應當給予更正並告知申請人;公告的記錄與行政處理決定的相關內容一致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公告部門在作出答覆前不停止對違法行為記錄的公告。
行政處理決定在被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期間,公告部門依法不停止對違法行為記錄的公告,但行政處理決定被依法停止執行的除外。原行政處理決定被依法變更或撤銷的,公告部門應當及時對公告記錄予以變更或撤銷,並在公告平台上予以聲明。
(二)建築市場誠信行為的獎懲機制
《建築市場誠信行為信息管理辦法》、《關於加快推進建築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的意見》規定,應當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按照誠信激勵和失信懲戒的原則,逐步建立誠信獎懲機制,在行政許可、市場准入、招標投標、資質管理、工程擔保和保險、表彰評優等工作中,充分利用已公布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的誠信行為信息,依法對守信行為給與獎勵,對失信行為進行懲處。
對於一般失信行為,要對相關單位和人員進行誠信法制教育,促使其知法、懂法、守法;對有嚴重失信行為的企業和人員,要會同有關部門,採取行政、經濟、法律和社會輿論等綜合懲治措施,對其依法公布、曝光或予以行政處罰、經濟制裁;行為特別惡劣的,要堅決追究失信者的法律責任,提高失信成本,使失信者得不償失。
《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暫行辦法》中規定,公告的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應當作為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依法必須招標項目資質審查、招標代理機構選擇、中標人推薦和確定、評標委員會成員確定和評標專家考核等活動的重要參考。
《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中規定,建築業企業未按照本規定要求提供建築業企業信用檔案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中規定,註冊建造師或者其聘用單位未按照要求提供註冊建造師信用檔案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建築市場主體誠信評價的基本規定
(一)政府對市場主體的守法誠信評價
政府對市場主體的守法誠信評價是政府主導,以守法為基礎,根據違法違規行為的行政處罰記錄,對市場主體進行誠信評價。評價內容包括對市場主體違反各類行政法律規定強制義務的行政處罰記錄以及其他不良失信行為記錄。
(二)社會中介信用機構的綜合信用評價
重點解析:
1、政府對市場主體的守法誠信評價是:政府主導,以守法為基礎,對市場主體違反各類行政法律規定強制義務的行政處罰記錄以及其他不良失信行為記錄。
2、評價標準內容以建築市場有關的法律責任為主要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