顏贛輝
江西省宜春市原市委書記
顏贛輝,男,漢族,1962年2月出生,江西崇仁人,1985年5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2年8月參加工作,江西財經學院計劃統計系工業統計專業畢業,大學學歷。曾任江西省宜春市委書記。
2020年6月,顏贛輝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江西省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2020年6月8日,顏贛輝被免去宜春市委書記、常委、委員職務。2021年2月9日,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
2021年4月16日,新余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顏贛輝受賄案,對被告人顏贛輝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對顏贛輝受賄所得贓款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1978年09月至1982年07月,在江西財經學院計劃統計系工業統計專業學習;
1982年07月至1984年04月,江西省撫州地區統計局幹部;
1984年04月至1988年07月,江西省撫州地區統計局綜合科副科長;
1988年07月至1989年09月,江西省撫州地區統計局綜合科科長;
1989年09月至1993年05月,江西省撫州地區統計局副局長;
1993年05月至1995年12月,江西省撫州地區統計局黨組書記、局長;
1995年12月至1997年11月,江西省金溪縣委副書記、縣政府代縣長、縣長;
1997年11月至2000年09月,江西省金溪縣委書記;
2000年09月至2000年10月,江西省上饒地委委員、組織部部長;
2005年01月至2011年08月,江西省宜春市委常委、副市長;
2011年08月至2013年09月,江西省萍鄉市委副書記;
2013年09月至2016年04月,江西省景德鎮市委副書記、市長;
2016年04月至2016年07月,江西省上饒市委副書記、代市長;
2016年07月至2017年06月,江西省上饒市委副書記、市長;
2017年06月至2020年06月,江西省宜春市委書記。
2020年6月8日,顏贛輝被免去宜春市委書記、常委、委員職務。
2020年6月8日,據江西省紀委監委消息:江西省宜春市委原書記顏贛輝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江西省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2020年6月8日下午,宜春市召開全市領導幹部大會,宣布免去顏贛輝的宜春市委書記、常委、委員職務。
2021年2月,經江西省委批准,江西省紀委監委對省委委員、宜春市委原書記顏贛輝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顏贛輝違反政治紀律,落實黨中央關於防範化解重大風險和污染防治攻堅戰重大決策部署打折扣、搞變通;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金,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違反組織紀律,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組織進行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利用職權在幹部選拔任用中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違反廉潔紀律,違規收受禮金,通過民間借貸獲取大額回報,違規購買團購房;違反生活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涉嫌受賄犯罪,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
顏贛輝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特別是長期擔任地方重要領導職務,背離初心使命,喪失理想信念,“四個意識”淡薄,對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視若無睹,脫離實際,片面追求建設規模,嚴重阻礙當地經濟社會長遠發展;任人唯親,扭曲用人導向,嚴重敗壞選人用人風氣;政商關係“親”“清”不分,大肆利用手中權力斂財,嚴重破壞地方政治生態。
顏贛輝嚴重違反黨的紀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並涉嫌受賄犯罪,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且在黨的十八大、十九大后仍肆無忌憚,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情節惡劣,應依紀依法予以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江西省委常委會會議同意、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江西省紀委監委決定給予顏贛輝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終止其江西省第十四次黨代會代表資格,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對顏贛輝黨紀處分決定待召開江西省委全體會議時予以追認。
2021年3月26日,新余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中共宜春市委原書記顏贛輝受賄一案。
公訴機關指控:2007年至2020年,被告人顏贛輝在擔任宜春市委常委、副市長,萍鄉市委副書記,景德鎮市委副書記、市長,上饒市委副書記、代市長、市長,宜春市委書記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單獨或夥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摺合人民幣共計2611.9243萬元。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顏贛輝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顏贛輝進行了最後陳述,併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庭審最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2021年4月16日,新余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中共宜春市委原書記顏贛輝受賄案,對被告人顏贛輝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對顏贛輝受賄所得贓款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7年至2020年,被告人顏贛輝利用擔任宜春市委常委兼副市長,萍鄉市委副書記,景德鎮市委副書記、市長,上饒市委副書記、市長,宜春市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經營、融資貸款、項目規劃開發、股權收購、職務提拔、崗位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並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財物,摺合人民幣共計2611.9243萬元。
新余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顏贛輝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於顏贛輝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節,自願認罪認罰,真誠悔罪,積極退繳全部贓款,檢舉揭發他人罪行,經查證屬實,具有立功表現,依法對其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