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寶安區公安分局

深圳市寶安區公安分局

深圳市寶安區公安分局是深圳市公安局下設主管寶安區公安工作的機關部門,受區政府、深圳市公安局雙重領導。

職能職責


(一)負責分局組織建設和公安民警隊伍建設,按規定許可權管理幹部;按照市公安局計劃,管理分局民警的教育、培訓及警銜申報等工作。
(二)依法查處轄區內各類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防範和打擊各種刑事犯罪活動。
(三)負責轄區內治安管理與防範工作,對群眾進行法制宣傳教育,提高公民法制意識;指導和協調轄區內治安保衛組織的業務工作;按照市公安局規定的管理許可權負責區消防管理和救援工作。
(四)按照規定許可權負責轄區內常住人口暫住人口及出租屋管理工作,受理、審核轄區內各類入戶申請;負責轄區內外來人員暫住證的申請、審核及發放工作;辦理、發放《居民身份證》、《臨時身份證》和《少年兒童證》;負責向市公安局上報人口信息資料。
(五)負責轄區內特種行業和治安管理工作,按照市公安局規定的許可權管理易燃易爆物品、槍支彈藥及其他危險物品。
(六)負責轄區內保安行業的指導與管理;協調、指導基層派出所加強治安管理和防範工作;依法監管各類犯罪刑滿、勞教釋放等人員,指導基層派出所幫教違法青少年工作。
(七)負責轄區看守所和治安拘留所的管理工作;負責本分局下設強制戒毒所的管理工作。
(八)協同有關部門,做好安全保衛工作。
(九)對分局所屬各執法單位和民警的執法活動進行內部監督。
(十)承辦上級領導機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