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合同法

集體合同法

在2011年3月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中,來自瀋陽的全國人大代表徐強建議:要儘快制定《集體合同法》。

簡介


集體合同法
集體合同法
在2011年3月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中,來自瀋陽的全國人大代表徐強建議:要儘快制定《集體合同法》。徐強認為,這是構建和諧勞動關係的迫切需要,是收入分配格局調整的迫切需要,是大規模集體合同制度實踐的迫切需要,是擴大內需,發展經濟的迫切需要。

規範和調整勞動關係的重要手段


徐強說,10多年的實踐證明,集體合同制度是市場經濟條件下,規範和調整勞動關係的重要手段,是職工和企業自主協商解決勞動關係問題,維護雙方合法權益的有效機制。然而,近年來,隨著國有經濟布局的戰略性調整,非公經濟的迅速發展,勞動關係發生了很大變化,集體合同在推行中遇到了一些問題。分析其原因,主要是由於勞動立法過於原則化。法律雖然賦予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簽訂集體合同的權利,但沒有規定簽訂集體合同的細則和不履行集體合同義務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這就造成了操作上的困難。即使已簽訂集體合同的單位,也由於合同中最低工資標準不明確,工資增長幅度不具體等而流於形式,影響了集體合同作用的發揮。
徐強認為,我國沒有單獨的集體合同立法,僅在相關法律中分佈著一些關於集體合同的規定。存在問題主要有:有關法律規定過於原則化,缺乏可操作性;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效力層次不夠;法律責任缺乏上位法支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