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企業經營管理協會
2009年成立的社會團體
第十條 第三十條 第四十條
廣東省企業經營管理協會成立於2009年3月26日,是一個經廣東省民政廳社團管理局批准成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
協會會員主要有:大中型企業集團、品牌企業、中小型企業、現任政府官員、各行業協會會長、名人。
協會成立以來,一直致力於組織會員開展現代經營與管理的學習和研究,探索和實踐市場經濟體制下經營與管理現代化的途徑和方法;致力於實現會員之間的優勢互補,提高市場竟爭力;加強協會作為政府和企業之間的橋樑與紐帶作用,協助政府了解基層信息,宣傳政府的政策,引導企業規範經營,把企業的需求反映給政府,幫助企業做強做大,實現最高的管理效率和最佳的經營效益。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廣東省企業經營管理協會,簡稱廣東省經管協會,英文譯名為GuangDong Enterprise Management Association,縮寫為GDEMA。
第三條 本會宗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響應黨的號召,構建和諧社會。致力於組織會員深入探討和研究符合中國國情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的企業經營管理理論,以及實現最高的管理效率和最佳的經濟效益的途徑和方法,實現會員之間的優勢互補,提高市場竟爭力,推動廣東省的經濟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廣東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在廣東省廣州市天河路490號壬豐大廈918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理論研究
探討和研究符合中國國情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企業經營與管理現代化的理論,以及實現最高的管理效率和最佳的經濟效益的途徑和方法;
(二)諮詢服務
幫助會員學習和掌握政府相關的政策法規,爭取政府部門和社會各界的支持,為會員提供經營管理方面的諮詢服務和幫助;
(三)培訓服務
舉辦各種類型的培訓活動,如講座、研討會、論壇、培訓班等,介紹和推廣國內外現代化經營與管理的先進理論和實踐,提高會員的自身素質和企業社會責任,推動構建和諧企業和諧社會的工作;
(四)考察服務
組織會員考察學習借鑒國內外先進的經營管理經驗和模式,交流經營管理心得,相互促進,共同提高;
(五)會刊網站
辦好會刊、網站,利用現代的信息資源,向會員宣傳黨和政府的政策法規,介紹國內外現代經營管理的先進經驗,溝通會員信息,反映會員心聲,發布經濟信息及相關信息,創造網上商機;
(六)交流聯誼
舉辦各種交流聯誼活動,為會員和企業之間的橫向協作牽線搭橋,幫助會員和企業增進與國內外有關企業和政府部門的聯繫與合作,促進經濟發展;
(七)社會公益活動
舉辦和參與各種類型的社會活動和公益活動,提倡現代社會文明,提高和擴大本會的社會影響力和知名度,為廣大管理人員服務,為社會服務;
(九)承辦政府部門委託的其他任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經本會批准;
(三)在企業經營管理的行業或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家、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各部門的高層管理人員、專家學者。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申請單位或申請人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討論通過;
(三)由秘書處通知辦理入會手續;
(四)繳納一年度的會費;
(五)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宣傳本會宗旨和向本會提供能實現本會宗旨的信息和資料;
(七)推薦符合本會條件的企業或個人入會。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並不得以協會會員名義從事任何活動,已交會費不予退還。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並在協會網站及刊物上予以公布,如情節特別嚴重,協會將通過法律程序予以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與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並經廣東省民政廳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和公開出版的會刊的法定代表人(只能由該會秘書長以上人員擔任)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工作會議制度、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會員管理制度、會費管理制度、文書檔案管理制度、印章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財產管理制度、人員聘任制度等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增補理事,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須經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確認。
第二十一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形成決議,並經廣東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形成決議,並經廣東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由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單位會員會費標準另行確定。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廣東省民政廳的財務審計監督。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廣東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廣東省民政廳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廣東省民政廳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廣東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廣東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9年3月11日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廣東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