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

雲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

第二條 第十條 第十一條

概括介紹


雲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
(1994年11月30日雲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1994年11月30日公布施行)
第一條 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保障婦女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地方各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城鄉基層群眾組織應當根據有關法律和本辦法的規定,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政治權利、文化教育權利、勞動權利、財產權利、人身權利和婚姻家庭權利,保護婦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權益。
公民對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有權依法制止、檢舉、控告。
第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維護婦女合法權益工作的領導,依法履行保障婦女合法權益的職責。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負責督促、檢查、指導、協調有關部門做好婦女合法權益的保障工作。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可以設立辦事機構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保障婦女合法權益方面的工作。
第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換屆選舉時,代表候選人中的婦女比例不得低於30%,並採取有效措施,逐步提高婦女代表的比例。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中,應當逐步提高婦女的比例。
第五條 地方各級國家機關應當積極培養和選拔婦女幹部,重視培養和選拔少數民族婦女幹部。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成人員中必須有一定數量的婦女幹部。各民族自治地方的國家機關,應當盡量配備少數民族婦女領導幹部。女職工較多的部門和單位,必須配備婦女領導幹部。
第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保障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入學、升學,對生活上確有困難的,可以減免學費、提供食宿或者給予生活補助。
各類學校招生時,對女生不得提高錄取分數線。
第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掃除婦女中的文盲、半文盲工作納入成人教育總體規劃,認真組織實施。要結合掃盲和掃盲后的繼續教育,對婦女進行實用技術培訓。
第八條 各單位在錄用職工時,對女性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提高錄用標準,規定附加條件。在改革勞動制度或者裁減人員時,對男女職工應當平等對待,不得歧視和排斥女職工。
第九條 夫妻在同一單位工作的,單位不得以男方調動、退職、離職等為由,強行解除與女方形成的勞動關係。
第十條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在分配住房、集資建房、出售福利房時,對男女職工應當平等對待,不得作出歧視婦女的規定。
第十一條 女職工在孕期和國家規定的產期、哺乳期內,任何單位不得以此為由扣發、降低其工資,不得取消其應當享受的福利待遇。
第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創造條件,設立女職工生育保險基金。女職工生育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社會統籌
第十三條 農村婦女在承包土地、山林以及批准使用宅基地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婦女離婚、喪偶后,繼續享有土地、山林承包經營權;要求建房的,應當同其所在村的其他村民平等對待。
第十四條 離婚、喪偶婦女再婚或者遷居,有權處理屬於其本人所有的財產包括依法繼承的財產,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十五條 婦女與男子平等地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家庭共有財產的權利。不得以婦女無勞動收入或者勞動收入少為由侵害婦女對家庭共有財產依法享有的權益。
第十六條 依照有關規定購買了單位住房的夫妻離婚後,男女雙方應當協商解決住房問題。女方無房居住的,男方應當幫助解決或者給予女方一次性經濟幫助。
第十七條 禁止對懷孕婦女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不得強迫符合計劃生育規定懷孕的婦女墮胎。
不得歧視、虐待生育女嬰的婦女和不生育的婦女。
第十八條 禁止嫖娼、賣淫。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要嚴厲查禁嫖娼、賣淫,取締營業性色情活動,加強對嫖娼、賣淫人員的收容、教育和性病治療工作。
第十九條 禁止拐賣、綁架婦女。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必須嚴厲打擊拐賣、綁架婦女的犯罪活動,做好被拐賣、綁架婦女的解救工作,城鄉基層群眾組織和公民應當積極配合。對返回原籍的被拐賣、綁架的婦女,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做好善後工作,其戶口被註銷的,應當予以恢復。
第二十條 禁止以暴力或者其他手段虐待女性家庭成員。女性家庭成員受到虐待,本人及其所在單位、基層組織及他人向司法機關檢舉的,司法機關應當受理,及時查處。
第二十一條 夫妻離婚後,男女雙方必須履行法定義務,男方不得對女方無理糾纏,尋釁滋事。
第二十二條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定期組織本單位女職工進行婦科病檢查。衛生行政部門要創造條件,有計劃地組織農村婦女進行婦科病普查,做好防治工作。
第二十三條 任何人不得利用封建迷信或者宗族關係干涉婦女的婚姻自由。不得干涉婦女按照國家計劃生育規定生育的自由,也不得干涉婦女不生育的自由。
第二十四條 農村婦女與戶口在城鎮的男子結婚後戶口未遷出的,不得取消其在當地應當享有的合法權益,不得註銷其戶口,其子女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落戶。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其上級主管機關責令改正或者由其所在單位責令直接責任人員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可以對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由受理的司法機關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侵害婦女財產權益的,還必須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的問題由雲南省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