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合同仲裁
技術合同仲裁
技術合同仲裁製度是改革開放以來新出現的一種解決科技糾紛的方式,它是對我國仲裁製度的一項重要改革。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正確、及時地解決技術合同糾紛中的複雜問題,國家科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等有關規定,於1991年發布施行《技術合同仲裁機構管理暫行規定》。《技術合同仲裁機構仲裁規則(試行),並在全國各地建立起技術合同仲裁機構,任命一大批技術合同仲裁員,從而在我國建立起了技術合同種裁製度。
目錄
技術合同仲裁製度,實行"裁審擇一制"(即"或裁或審制"),又稱為協議仲裁製"。技術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協商、調解不成時,一方或雙方只能根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約定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在仲裁決定規定的期限內不履行仲裁機構仲裁決定書的,另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這就以司法強制執行保障了仲裁決定的終局效力。即使當事人對仲裁決定不服,也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訴。
技術合同仲裁機構,是指省級以上、省會城市、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計劃單列市和經濟特區的國家科技行政管理部門,以及全國性的科技社會團體或工業行業協會所設立的技術合同仲裁機構。
國家實行技術合同仲裁員資格制度。只有取得技術合同仲裁員資格,才能從事技術合同仲裁活動。
成的書面仲裁協議,既是仲裁機構行使仲裁權的依據,也是仲裁機構對技術合同爭議案件管轄的依據。仲裁條款和仲裁協議的內容一般包括以下幾項:傯嶠恢儼玫氖孿睿虎謚儼玫氐悖虎壑儼沒姑疲虎苤儼貿絛潁虎菖芯齙男Я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