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按御史

巡按御史

中徠國古代官職之一,御史的一種,隋朝設置。為制衡行政機構主官的非常派的朝廷或地方官員。不僅可對違法官吏進行彈劾,也可由皇帝賦予直接審判行政官員之權力,並對府州縣道等衙門進行實質監督,也可在監察過程中對地方行政所存在的弊端上奏。防範公家官吏侵害人民權益、或者是成為貪贓枉法的貪官污吏。

類似於近代世界各國的:督察處、政風室、ICAC、查貪局、清廉會、廉政署等等。

簡介


明清兩代中央政府均設有監察機關即都察院。明代都察院下屬有十三道監察御史,清代都察院下屬有十五道監察御史。監察御史平時在京城都察院供職稱為內差或常差,如奉命出巡鹽務即為巡鹽御史,奉命出巡漕運即為巡漕御史,奉命巡按地方即為巡按御史,均稱外差或特差。而監察御史奉命外出擔任巡按御史則是外差或特差當中最多的一項任務。
據《明史》記載,洪武年間即有巡按御史之設,然非常例。至永樂元年二月乙卯,遣御史分巡天下,遂為定製。全國巡按御史的分派是:“北直隸二人,南直隸三人,宣大一人,遼東一人,甘肅一人,十三省各一人。”另據《清史稿》記載,清初沿明制,設都察院,下有十五道監察御史。順治初,又有巡按御史,每省各一人。
明代巡按御史在差遣點派、巡察事項、出巡事宜、回道考察等方面都有詳細完備的遵循規則,形成了比較完善的巡按御史制度,並且在維護中央集權、查察整飭吏治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清順治年間基本上沿用了明朝的巡按御史制度。之後雖然不再設巡按御史,但仍有巡鹽御史、巡漕御史、巡農御史等職官。雍正年間還曾置巡察各省御史。

職權


明清兩代的監察御史均為正七品官,品級雖然不高,但奉命巡按地方時職權和責任卻非常重大。據《明史》記載:“而巡按則代天子巡狩,所按籓服大臣、府州縣官諸考察,舉劾尤專,大事奏裁,小事立斷。按臨所至,必先審錄罪囚,吊刷案卷,有故出入者理辯之。諸祭祀壇場,省其牆宇祭器。存恤孤老,巡視倉庫,查算錢糧,勉勵學校,表揚善類,翦除豪蠹,以正風俗,振綱紀。凡朝會糾儀,祭祀監禮。凡政事得失,軍民利病,皆得直言無避。有大政,集闕廷預議焉。蓋六部至重,然有專司,而都察院總憲綱,惟所見聞得糾察。諸御史糾劾,務明著實跡,開寫年月,毋虛文泛詆,訐拾細瑣。出按復命,都御史覆劾其稱職不稱職以聞。凡御史犯罪,加三等,有贓從重論”。
明代巡按御史“代天子巡狩”,可見其位高;“大事奏裁,小事立斷”,可見其權重;“凡政事得失,軍民利病,皆得直言無避”,可見其職寬;“御史犯罪,加三等”,可見其責嚴。清代巡按御史沿襲明制,然只存在於清初順治年間。

記載


《明史》卷二百十三:明年四月,帝決計征討。侍郎潘珍、兩廣總督潘旦、巡按御史餘光相繼諫,皆不納。后遣毛伯溫往,卒撫降之。
《明徠史》卷二百十三:廣東巡按御史餘光亦言:“黎氏魚肉國君,在陳氏為賊子;抗拒中國,在我朝為亂魁。今失國,或天假手登庸以報之也。自宋以來,丁移於李,李奪於陳,陳篡於黎,今黎又轉於莫。欲興黎氏,勢必不能。臣已遣官責其修貢。道里懸遠,往複陳請,必失事機。乞令臣便宜從事。”
《明史》卷二百十三:王儀,字克敬,文安人。嘉靖二年進士。除靈璧知縣。以能,調嘉定。七年擢御史,巡按陝西。秦府豪占民產,儀悉奪還民。延綏大飢,朝命陝西布政使胡忠為巡撫,儀論罷之。已,巡按河南。趙府輔國將軍祐椋招亡命殺人劫奪積十餘年,莫敢發。儀偕巡撫吳山奏之,奪爵禁錮。
《清史稿》卷五:乙酉,巡按御史顧仁坐納賄,棄市。丁亥,諭曰:“國家設督撫巡按,振綱立紀,剔弊發奸,將令互為監察。近來積習,乃彼此容隱。凡所糾劾止末員,豈稱設官之意。嗣有瞻顧徇私者,並坐其罪。”
《清史稿》卷二百四十四:國初循明舊,御史出為巡按。順治七年罷,旋復設。八年,世祖親政,特敕誡諭,並命都察院察訪舉劾。御太和殿,召新命諸巡按入見,賜坐宣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