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光工程培訓
陽光工程培訓
培訓機構申請承擔陽光工程培訓任務必須經過兩個環節。一是培訓機構先申請認定為陽光工程培訓基地,只有認定為培訓基地,才能承擔培訓任務。二是認定的培訓機構向陽光工程辦公室申請承擔培訓任務。
陽光工程是2004年由國家農業部、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科技部和建設部共同啟動實施的,由財政支持的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項目。其具體內容是對有轉移到二三產業和城鎮就業意願的農民,由政府財政補貼,在輸出地開展轉移就業前的職業技能短期培訓。
(一)培訓對象:是指具有農村戶口,年齡在16周歲以上,且在農業生產第一線從事勞動的勞動力或普通初、高中畢業回鄉青年。
(二)培訓專業:是指非農產業,如製造業、服務業、建築業等行業的相關崗位和工種。
(三)培訓內容:重點開展職業技能培訓,輔助開展引導性培訓。職業技能培訓按照用人單位的需要和行業職業崗位技能要求來開展。引導性培訓內容主要為基本權益保護、法律知識、城市生活常識和尋找就業崗位等方面的知識。
(四)培訓時間:為15天-90天,最低時間為15天,培訓時間原則不超過90天,個別專業和工種確需延長也不超過6個月。
(五)培訓地點:培訓地點在輸出地,培訓學員在本縣的培訓機構學習,也可以參加本市的學習。
陽光工程的實施堅持政府推動、學校主辦、部門監管、補貼農民、訂單培訓、農民受益的原則。
一是政府推動。陽光工程是在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由農業部門會同財政、勞動、教育等部門共同組織實施的。
三是補貼農民。農民參加陽光工程培訓的費用實行政府補貼和個人承擔的投入機制。對參加陽光工程培訓的農民,政府給予一定數量的學費補貼。
四是訂單培訓。陽光工程實行訂單培訓,堅持培訓就業一體化的運作方式。具體講就是培訓機構憑用人單位的訂單申請任務,按訂單在社會上組織招生,按訂單要求開展培訓,按訂單就業去向組織學員就業,以確保培訓一人,就業一人。
五是部門監管。陽光工程的實施是在農業、財政、勞動、教育等部門共同監管下進行的,具體的監管工作由各級陽光工程辦公室承擔,陽光辦設在農業部門。陽光辦要與承擔陽光工程任務的培訓機構簽訂合同,對培訓機構按合同管理,在宣傳、招生、培訓、就業等各個環節進行全程監管。
六是農民受益。培訓補助資金要直接補貼給受訓農民,以降低農民參加培訓的成本;要保證受訓農民學會一技之長,提高就業技能和就業競爭力;要保證受訓農民實現有序轉移和穩定就業,提高轉移的成功率,使農民成為陽光工程實施的最大受益者。
今年全省對參加培訓的農民每人每期平均補貼278元,具體補貼標準因培訓時間和培訓工種不同而不同。培訓15天的,補貼100元;培訓30天的,補貼150元;培訓45天的,補貼200元;培訓60天的,補貼250元;培訓75天的,補貼300元;培訓90天的,補貼350元。耗材多的工種和崗位可在上述基礎上酌情增加。
根據省委農村工作會議精神和《2004年-2010年河南省農民工培訓規劃》,2005年全省陽光工程的主要目標任務是:完成職業技能培訓20萬人,引導性培訓40萬人,新增轉移農村勞動力100萬人以上,有組織的轉移輸出比重達40%以上。職業技能培訓的結業率要達100%,轉移就業率要達90%以上,轉移就業單位必須用工規範、職業穩定、工資收入高、就業環境好,省外單位月工資不低於700元,省內單位月工資不低於500元,勞務合同期限不低於6個月。
農民參加培訓,可通過兩個渠道進行聯繫:
一是直接同縣級農業部門聯繫。由設在縣級農業部門的陽光工程辦公室根據其要求學習的專業和工種,介紹到相應的培訓機構參加學習培訓。
二是同培訓機構聯繫。每個縣都認定了一批培訓機構,認定的培訓機構的電話、培訓專業、培訓時間、收費標準、補貼標準和就業去向等內容已向社會公布,農民可通過電話同他們聯繫。注意:享受政府補貼的培訓必須到認定的培訓機構。
培訓機構申請承擔陽光工程培訓任務必須經過兩個環節。
一是培訓機構先申請認定為陽光工程培訓基地,只有認定為培訓基地,才能承擔培訓任務。培訓基地的認定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向所在縣(市)陽光工程辦公室申請認定。認定工作每年開展一次,在年初進行。
二是認定的培訓機構向陽光工程辦公室申請承擔培訓任務。認定的培訓機構向所在地市、縣陽光工程辦公室申請承擔培訓任務,申請時,要填寫項目申報書,說明其培訓專業、培訓時間、人數、收費標準、就業去向和就業收入等,並附同用人單位簽訂的用人訂單。培訓機構的申請經評定批准,簽訂合同後方才有效。
2005年,全省共籌措5560萬元資金用於參加陽光工程培訓的農民補貼。
為保證培訓補助資金用到受訓農民身上,省財政廳、省農業廳專門制定下發了《河南省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財政補助資金管理實施細則》,對資金的使用進行統一規範。一是培訓補助資金只用於農民參加轉移培訓的學費補助,不得挪作他用。二是培訓補助資金必須在縣財政部門建立專戶,由專人管理。三是培訓補助資金全省將採取培訓券的形式,直接發給受訓農民,由受訓農民在培訓結業時,作為學費交給培訓機構。四是培訓券發放時,要登記造冊,受訓農民要簽名。五是培訓機構必須憑縣陽光工程辦公室審核確認的項目合同、培訓轉移台賬和檢查驗收合格報告等有關材料,經審核無誤后,方能撥付補助資金。六是對弄虛作假套取財政補助資金、擅自改變資金用途、擠占、挪用或造成資金損失的,將嚴肅查處,並追究項目承擔單位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陽光工程必須“陽光操作”,確保農民受益。為此,我們重點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監管。
一是把2005年確定為“陽光工程規範管理年”。圍繞“建立五項制度,規範七項工作,實現兩個確保”開展一系列活動。
二是省、市、縣同時利用“河南省陽光工程信息監管系統”對培訓機構進行監管,對所有參加陽光工程培訓的學員都可以上網查詢。
三是公布舉報電話,接受社會監督。省陽光工程辦公室的舉報電話為0371-65652652,市、縣陽光工程辦公室也公布了舉報電話,歡迎社會各界參與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