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債權人
破產債權人
破產債權人是指在破產宣告前已成立並且在破產程序中享有要求破產人履行債務請求權的人。
(1)因合同而產生的債權人。例如:按照合同或者協議的約定,對債務人享有給付請求權或者義務履行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違約金請求權的債權人。
(2)因侵權行為而發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人。
(3)因不當得利而發生的返還請求權人。包括原物返還、原物價值返還、原物孳息返還的請求權人。
(4)因無因管理而發生的費用返還請求權人。
破產債權人一般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必須在破產宣告前享有債權。如果是基於破產宣告后的原因對破產財團享有債權,則為財團債權人。
(二)必須享有財產請求權,即必須享有金錢債權或可以金錢估算的債權。
(四)必須享有對可以強制執行財產的請求權。不受法律保護和不能訴求的債權(如自然債權),不是破產債權;可以訴求,但債務標的不能強制執行,也不能成為破產債權,其債權人都不是破產債權人。
破產債務人是享有破產債務責任的自然人和法人。破產債權人的權利是:
(1)有權申請債務人破產,同時,應當提交有關債權數額,有無財產擔保以及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證據;
(2)有權向法院申報債權,參加債權人會議。如是無財產擔保債權的債權人,則享有表決權;
(3)有權對債務人提出的和解協議草案及企業整頓方案進行討論,由無財產擔保債權的債權人進行表決;
(4)有權從破產財產中得到應占的份額。
(1)破產程序開始后,債權人應停止申請對債務人的個彆強制行程序和要求債務人個別清償債務;
(2)債權人有義務遵守債權人會議的議事規則和履行債權人會議的決議;
(3)對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並經法院批准的和解協議,債權人有遵守和執行的義務,在和解整頓期間,債權人非依和解協議不得要求債務人個別清償債務,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到期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