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體系
法律體系
法律體系(Legal System)(法學中有時也稱為“法的體系”):通常是指一個國家全部現行法律規範分類組合為不同的法律部門而形成的有機聯繫的統一整體。簡單地說,法律體系就是部門法體系。部門法,又稱法律部門,是根據一定標準、原則所制定的同類規範的總稱。
主要特徵
國際法
第二,法律體系是一個由法律部門分類組合而形成的呈體系化的有機整體。
第三,法律體系的理想化要求是門類齊全、結構嚴密、內在協調。
第四,法律體系是客觀法則和主觀屬性的有機統一。
另有法律體系的特徵
1、法律體系是一國國內法構成的體系,包括被本國承認的國際法。
2、它是現行法構成的體系。
3、構成法律體系的單位是法律部門,法律部門是由若干相關的法律規範構成的,因此法律規範是法律體系構成的最基本單位。
4、法律體系不同於立法體系,立法體系構成單位是規範性文件。
法律體系
從法的制定和法的實施上考量,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只有一個。人大專門委員會、政府部門和地方都沒有自己獨立的“法律體系”,這些機構既沒有必要更沒有可能在國家法律體系之下或以外建立自己獨立的“法律體系”。
憲法及憲法相關法
憲法是整個法律體系的基礎,主要表現形式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戒嚴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7.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
8.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
9.外交部發布《對外使用國徽圖案的辦法》
10.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
11.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
12.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法
1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
14.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15.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
16.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
17.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的決議
18.國務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實施條例》的批複通知
19.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的決定
20.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決定
民商法
民法是調整作為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的法律。
商法是調整作為平等主體之間的商事關係或商事行為的法律。
1.民法
2.所有權及相關財產權
3.知識產權
4.債權
5.婚姻家庭繼承
6.市場經濟主體
7.證券、期貨、債券
8.海商
9.保險
10.票據
11.租賃
行政法
1.外交外事
2.民政
3.司法
4.公安
5.人事、公務員制度
6.紀檢
7.監察
8.檔案
9.民族事務
10.宗教
11.僑務
12.港澳事務
13.台灣事務
14.教育
15.科技
16.文化
17.新聞出版
18.廣播電影電視
19.體育
20.醫藥衛生
21.人口與計劃生育
22.城鄉建設
23.環境保護
24.海關
25.旅遊
26.氣象
27.地震與地質災害
28.測繪
刑法
1.刑法綜合規定與解釋
2.犯罪和刑事責任
3.刑罰
4.量刑
5.自首
6.數罪併罰
7.緩刑
8.減刑
9.假釋
10.危害國家安全罪
11.危害公共安全罪
12.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13.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14.侵犯財產罪
15.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16.妨害婚姻家庭罪
17.危害國防利益罪
18.貪污賄賂罪
19.瀆職罪
20.軍人違反職責罪
21.反革命罪(廢)
經濟法
1.經濟體制改革與對外開放
2.計劃、投資
3.財政
4.稅收
5.金融
6.基本建設
7.標準化、計量
8.質量管理
9.統計
10.資源與資源利用
11.能源與能源工業
12.交通運輸
13.郵政電訊
14.農牧業
15.工業
16.商貿物資倉儲
17.工商管理
18.物價管理
19.市場中介機構
20.對外經濟合作與三資企業
21.對外貿易
社會保障法
《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工會法》、《未成年保護法》、《老年人權益保護法》、《婦女權益保障法》、《殘疾人保障法》、《礦山安全法》、《紅十字會法》、《公益事業捐贈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訴訟及非訴訟程序
1.民事訴訟
2.刑事訴訟
3.行政訴訟
4.知識產權訴訟
5.海事訴訟
6.告訴申訴
7.仲裁
自然資源與環境保護法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7.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
8.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
9.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
10.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11.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
首先,是由我國的政體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決定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1954年《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草案的報告》中指出:“人民代表大會制既規定為國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一切重大問題都應當經過人民代表大會討論,並作出決定。”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之所以規定為國家的根本制度,一個重要的原因是,人民代表會議或人民代表大會“可以相應地制定各種制度和法律,而其他任何制度則必須經過人民代表會議或人民代表大會批准,或由它所授權的機關批准,才能生效。”現行憲法規定,國家立法權由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從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內涵看,只有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才能制定構成法律體系全部七個部門的法律。換言之,凡是應當由法調整的社會關係,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都有權制定法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在法律體系形成中起主導作用,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是法律體系的主體,形成法律體系的關鍵,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將在法律體系中起支架作用的法律制定出來。在法律體系形成和完善過程中,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肩負著重要責任,立法工作任務仍然十分繁重。
其次,是由我國統一的單一制的國家結構形式決定的。我國的幅員遼闊、人口眾多、有56個民族。根據我國的歷史傳統和民族情況,為了維護我國各民族的共同利益和促進各民族共同繁榮,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全國各族人民共同締造的統一的多民族的國家。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憲法的這些規定表明,我國的國家結構形式採取的是單一制。我國的這種國家結構形式要求國家的法制必須是統一的,而統一的法制必然要求法律體系是統一的、惟一的。這種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性、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惟一性,是保證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和長治久安的法律基礎。
第三,是由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決定的。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立和維護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更好地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作用,必須有與相適應的統一的法律制度來規範、引導和保障,這樣才能避免全國統一的大市場被分割,才能避免為保護地方利益而在經濟活動中設置壁壘和障礙、排斥競爭,才能避免強化部門利益,從而使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按照內在的規律在法制的軌道上健康發展。有機統一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法制保障。
第四,是由我國的立法體制決定的。我國現行的立法體制既是統一的,又是分層次的,是由國家立法權和行政法規制定權、地方性法規制定權、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制定權以及授權立法權構成的。全國人大修改憲法,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法律,有關主權的事項等十個方面的事項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專屬立法權;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行政法規主要是為實施法律和行使憲法規定的國務院的行政管理職權作出的規定,另外,國務院可以根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授權決定就應當制定法律的事項先制定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主要是為實施法律、行政法規和對地方事務作出的規定。這種立法體制是根據我國國情確立的,既保證立法權集中在中央,又充分考慮到了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現實以及各地情況的差異和發展的不平衡。在這種立法體制下,行政法規不涉及刑事、國家機構等方面的法律,地方性法規涉及有限的幾個法律部門。
第五,是由我國法律的效力等級決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三者之間,不僅它們調整的社會關係的範圍是有區別的,而且它們的效力也是不同的。它們的效力等級由高到低依次是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規章。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如果有超越許可權或下位法違反上位法規定的情形的,將依法予以改變或者撤銷。法律的這些規定,就是要求下位法與上位法相銜接、相協調、相配套,從而構成法律體系的有機統一整體,有效地調整社會關係,保證社會生活的正常秩序。
最後,是由堅持黨對國家事務的領導這一政治原則決定的。黨對國家事務領導的重要方式之一,是使黨的主張通過法定程序成為國家意志。只有國家法制的統一,只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一個有機統一的整體,才能保證黨對國家事務的集中統一領導,保證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
聯邦主義是美國憲法的基本原則之一。聯邦制的國家結構形式,導致了美國法律體系的龐雜性,本文打算論述美國憲法聯邦主義產生的歷史背景、聯邦主義的原則、聯邦法和州法的關係及其體系。
歷史背景
美國人民反對英國殖民統治的獨立戰爭的勝利產生的一個極為重要的觀念是,耗費如此之多的資源和鮮血進行長期的鬥爭,就是為了爭取自由、保衛自由,美國將成為一個空前的自由樂土,法院的法官很快就在司法實踐中貫徹這一原則,根據普遍的自由權利和國家法律,根據自由和正義的觀點來判決案件。然而在十八世紀末和十九世紀初,法學家們、政治家們都不適應於美國自由制度的法律。這種自由主義從各方面影響了法律的變革。
聯邦主義的基本原則
憲法的中關於聯邦與各州的關係規定了三條基本原則:其一,憲法第十六條規定,憲法、依照憲法所制訂的聯邦法律以及在聯邦權力下已締結和將要締結的條約,均應成為全國的最高法律,即使與任何州的憲法和法律相抵觸,各州法官仍應遵守。其二,憲法第一條第8款明確列舉聯邦國會擁有軍事、外交事務、財政、州際貿易等方面的立法權和宣戰權。其三,憲法第十條修正案規定憲法未授予合眾國亦未禁止各州行使的各項權利,分別由各周和人民予以保留。
法制體系,有時也稱法制系統,它同法律體系雖一字之差,但含義不同。法制體系是指法制運轉機制和運轉環節的全系統,法制體系包括立法體系、執法體系、司法體系、守法體系、法律監督體系等,由這些體系組成的一個縱向的法制運轉體系。法律體系著重說明的是呈靜態的法律本身的體系構成,而法制體系則既包括靜態的法律規範,更著重說明的是呈動態狀的法制運轉機制系統。從相互關係來講,法制體系包容著法律體系,而法律體系則組合在法制體系之中。
商法學
第一,法律體系是法學體系形成、建立的前提和基礎。一個國家的法學體系中的實體法學(也稱應用法學)內容,是同法律體系中的法律部門劃分相對應的,如法律部門劃分為憲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經濟法、刑法、訴訟法、國際法等等,法學體系也就相應地劃分為憲法學、民法學、商法學、行政法學、經濟法學、刑法學、訴訟法學、國際法學等等。
第二,法律體系也是法學體系發展的重要動力。隨著法律體系中新的法律內容的增加和擴充,便會促成新的法學體系內容的出現。
第三,法學體系發過來也會成為法律體系發生變化的原因和根據,這表現為兩個方面:①法學的研究結果,會促成新的法律的產生,補充和調整原有法律體系的內容和結構②法學關於“法律體系”的學術研究,也會改變原有的法律體系布局和結構,使法律體系重新布局,以適應變化了的客觀情勢和認識的發展要求。
這是兩個不同的法學概念。法系是指由不同的國家或地區在歷史上所形成的具有相同法的結構和淵源的一種法的類型,法系的概念更多地表達的是一種法律傳統,它是跨越歷史和國度的;而法律體系則指的是一個國內的由現行法律規範所組合而成的法律部門的統一整體,它只能是現實法,而且主要在一個主權國家範圍內構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