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鞋機商會

東莞市鞋機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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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會簡介


現有60多家來自東莞本地區及廣州、深圳惠州南海中山等地區駐莞鞋機企業加盟本組織。
商會旨在加強廣東鞋機業界的交流,避免同業間惡性競爭,促進廣東鞋機健康發展;推動產品出口,促進廣東鞋機進入國際市場;加強與港澳台及國內外相關企業的合作。商會的主要業務有:宣傳有關方針、政策;制定行業規範和行業公約,規範鞋機市場;組織參加展覽會;協助企業開發,拓展市場,創造品牌;總結經驗,信息交流;評比表彰優秀企業;開展國內外同行業交流與合作。
經過兩屆理事會領導和全體會員的努力和探索,商會各項工作都在有序的開展,管理逐漸完善;為會員提供的服務越來越全面;在行業中的影響力與日俱增;在政府與企業之間,真正起到了“橋樑”的作用,使本行業逐步取得地方政府的支持和關注。

會 員 服 務


做為商會的會員,除享受《東莞市鞋機商會章程》規定的各項服務,還可獲得商會提供的下列服務:
一、世界各國法律、法規、政策諮詢;
二、世界各國知識產權相關事務的諮詢與辦理,如世界各國商標、專利的申請註冊等事務;
三、世界各地的公司註冊,如香港公司註冊、英國公司註冊等;
四、為會員辦理CE認證ISO認證等資質認證;
五、為會員申請政府財政補助;
六、為會員設計製作、推廣網站;
七、為會員設計製作公司產品宣傳冊;
八、組團參加各地具有影響力的展覽會;
九、組織會員出國考察;
十、為會員訂機票、酒店,辦理簽證等;
十一、為會員提供全球鞋業資訊服務;
十二、舉辦各類培訓、行業研討會和行業交流會議;
十三、組織會員到優秀的企業參觀學習;
十四、中國鞋機網際網路推廣服務;
十五、《廣東鞋機會刊》宣傳服務;
十六、第三方擔保貸款事務;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為"東莞市鞋機商會"(以下簡稱本商會)
英文譯名:Dongguan shoe-making machinery association
簡 寫:DSMA
第二條 本商會的性質:是以東莞鞋機生產企業與鞋機貿易企業和 個體經營者自願結成的行業性、地方性團體,是非營利性的社團組織。
第三條 本商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加強鞋機企業和鞋廠及鞋材廠之間的合作、聯繫和交流;規範鞋機市場,促進行業自律;開拓國內外鞋機市場;在政府和行業組織、企業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為鞋機經營者服務。
第四條 本商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東莞市經濟貿易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東莞市民政局、東莞市民間組織管理中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商會的住所設在:廣東省東莞市厚街鎮厚街大道中濠畔數碼廣場A1202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商會的業務範圍:
(一)積極宣傳和貫徹黨和國家對製鞋行業的方針、政策;促進鞋機行業的發展。
(二)進行產業調查研究,提出本行業的發展規劃,引導鞋機產業穩定、快速、健康發展。
(三)制定行業規範和行業公約,規範鞋機市場,促進鞋機企業發展。
(四)組織東莞鞋機參加、參觀國內外各種鞋業展覽會。
(五)舉辦或承辦各類鞋機博覽會,協助企業產品的宣傳和推廣活動,開展鞋機企業經營管理活動的諮詢和指導。
(六)協助企業開發、拓展國內外鞋機市場,創造東莞品牌鞋機。
(七)制約和協調鞋機企業之間的價格惡性競爭。
(八)制約和協調鞋機企業之間相互挖掘人才的不良行為。
(九)建立會員信息資料庫,發行會刊,傳播製鞋行業及鞋機企業信息。加強行業聯繫,擴大行業影響。
(十)總結交流鞋機企業改革、經營、管理的經驗,評比表彰優秀企業,推進鞋機企業管理現代化
(十一)開展國內外同行業的交流與合作,推動鞋機產品出口,促進東莞鞋機進入國際市場。加強與港、澳、台地區及國內相關企業的交往與合作。
(十二)興辦經濟實體。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商會的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兩種。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商會的章程,願意覆行章程規定的義務。
(二)有加入本商會意願。
(三)在本商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商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商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自願入會和退會的權利。
(四)獲得本商會提供服務的優先權。
(五)對本商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免費獲得本會會刊、優惠查詢產業信息資料。
第十一條 會員覆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商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商會合法利益。
(三)完成本商會交辦的任務,積極參加本商會組織的活動。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商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商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若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商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經過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商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商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行業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商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商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能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員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商會秘書長為本商會法人代表。本商會的法人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人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商會秘書長行駛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和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商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接受社會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商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商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拔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按受審計部門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商會換屆或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按受社團登記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商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天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商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
第四十二條 本商會終止決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商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商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商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本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3年3月31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商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