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貸款
擔保貸款
擔保貸款是以第三人為借款人提供相應的擔保為條件發放的貸款。擔保可以是人的擔保或物的擔保。人的擔保,是指有償還能力的經濟實體出具擔保文件,當借款人不能履約歸還貸款本息時,由擔保人承擔償還貸款本息的責任。物的擔保,是以特定的實物或某種權利作為擔保,一旦借款人不能履約,銀行可通過行使對該擔保物的權利來保證債權不受損失。
擔保貸款保證人是法人的,必須具有代為償還全部貸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銀行開立有存款帳戶。保證人為自然人的,必須有固定經濟來源,具有足夠代償能力,並且在貸款銀行存有一定數額的保證金;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保證人發生變更的,必須按照規定辦理變更擔保手續,未經貸款人認可,原保證合同不得撤銷。
擔保貸款就是根據借款合同或借款人約定用借款人的財產或第三人財產為貸款保障,並在必要時由第三人承擔連帶還款責任的一種貸款。
按擔保方式不同分為:保證、抵押、質押、(定金留置很少使用);按貸款期限分為:短期貸款、中期貸款和長期貸款。具體劃分方法同信用放款相應條款。
擔保貸款
擔保貸款就是根據借款合同或借款人約定用借款人的財產或第三人財產為貸款保障,並在必要時由第三人承擔連帶還款責任的一種貸款。
銀行擔保貸款流程
1、保證貸款:是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的保證方式,以第三人承諾在借款人不能償還貸款時,按約定承擔連帶責任而發放的貸款。
2、抵押貸款:是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財產作為抵押物發放的貸款。
3、質押貸款:是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動產或權利作為質物發放的貸款。
根據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以下簡稱《擔保法》)的規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但是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0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範圍內提供保證。《擔保法》同時還規定,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合同應當包括:⑴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⑵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⑶保證的方式;⑷保證擔保的範圍;⑸保證的期間;⑹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為順利取得銀行貸款,企業應該選擇那些實力雄厚、信譽好的法人或公民作為貸款保證人。若銀行等金融機構能作為企業的保證人,則效果更為理想,借款企業取得銀行貸款更為容易。
當無法獲得銀行信用貸款,或者銀行所提供的信用貸款難以滿足需要時,中小企業可以向銀行提供抵押物以獲得貸款。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當中小企業向銀行提供了抵押物后,銀行向其貸款的風險大大降低,因此銀行往往願意向該企業提供貸款。
《擔保法》規定,下列財產可以抵押:⑴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⑵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⑶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⑷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⑸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⑹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
《擔保法》規定,下列財產不得抵押:⑴土地所有權;⑵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⑶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⑷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⑸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⑹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⑴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⑵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⑶抵押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權屬或者使用權權屬;⑷抵押擔保的範圍;⑸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質押貸款也是中小企業獲得銀行貸款的重要形式,是企業在不具備信用貸款優勢條件下的重要補充。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財產權利)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或財產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動產(或財產權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或財產權力)的價款優先受償。移交的動產或財產權利成為“質物”。當能夠向銀行提供質物時,中小企業則很容易從銀行獲取貸款。
《擔保法》規定,下列動產或權利可以成為質押貸款的質物:⑴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⑵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⑶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⑷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
是指貸款人在借款人尚未取得所購房屋產權的基礎上,要求借款人提供具有代為清償能力的第三方連帶責任保證人作為貸款擔保而向借款人發放的貸款。一般要求所購房屋的開發商為擔保人。
國家出台各項政策扶持中小企業發展,主要為中小企業提供擔保的擔保公司也有一定的扶持政策。不久前財政部和工業和信息化部下發了財企[2008]235號文件《關於做好2008年度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業務補助資金項目申報工作的通知》,對擔保機構給予一定的財政補貼。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經貿委(經委)、中小企業局(廳、辦),北京市發展改革委、海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發展改革委:為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鼓勵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積極圍繞中小企業開展貸款擔保業務,完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與再擔保機制,.引導擴大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服務功能和整體水平,加強擔保風險防範和監控,增強中小企業融資能力,解決當前中小企業生產經營困難,推動中小企業加快結構升級和產品換代。支持就業容量的勞動密集型產業,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中央財政安排專門支出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2008年度開展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業務給予補助。
擔保貸款流
保證人不具備擔保能力。這類貸款中的保證人,雖然不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貌似具有合格的擔保資格,但是實質上卻不具備擔保能力。《擔保法》規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這裡的關鍵所在是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在實際工作中,卻存在著不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保證人”為企業貸款擔保的情況。如某借款單位是建築造價事務所,而其法人卻是某國家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有的擔保人在多個銀行擔保、相互擔保、連環擔保。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借款人的貸款到期,不能清償債務,銀行要追究擔保人的保證責任和連帶責任。而以上種種不合規現象,導至銀行對保證人的債權落空,這必然要給銀行造成信貸風險。
銀行不當操作導致有缺陷擔保存在。主要表現在:一是擔保合同中規定必須有擔保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公章,而一些合同中只有簽字或只有蓋章;二是在貸款到期未歸還時,銀行不注重對擔保人的催收,催收通知單上往往只有借款人簽字蓋章,而無擔保人的簽章;三是有的擔保合同期限短於貸款合同期限等。
針對以上擔保貸款中存在的問題,需要銀行及相關部門認真落實《擔保法》及其他法律對擔保貸款的具體要求,切實提高擔保貸款質量,降低和防範擔保貸款風險。
嚴格審查保證人的資信狀況。保證人的資信狀況包括保證人的獨立法人資格、工商登記情況、生產經營狀況、財務狀況、負債情況、償債能力、信譽程度,並要對保證人的擔保資格、履約意願嚴格把關,防止互相擔保、連環擔保的現象發生。
對抵押物進行詳細的審查。抵押物作為貸款清收的第二還款來源,在擔保貸款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銀行應對抵押的物品進行詳細的審查。內容包括:抵押物的所有權、使用權、佔有權、處置權和保管權等。《擔保法》規定,當事人以特定財產,如土地使用證、城市房地產、運輸工具、機器設備進行抵押時,應當進行抵押登記。如果未進行抵押登記,則抵押合同不能生效。對未經有關部門登記和評估的物品,嚴禁設定為抵押品,防止無效擔保的發生。
加強隊伍建設,提高銀行經營管理人員和信貸人員的整體素質。建立業務培訓制度,定期對經營管理和信貸人員進行國家法律法規、信貸業務的培訓,及時更新其知識結構,同時加強經營管理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強化其責任意識和風險意識。
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為滿足中小企業的融資需求,針對中小企業尋求擔保難的狀況,政府部門應牽頭,建立中小企業借款擔保中心;中小企業互助擔保基金和商業擔保機構也是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申請住房貸款擔保的資格
⑴具有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指針對市內六區及開發區、保稅區範圍內城市正式房口)
⑵具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⑶具有購買住房的合同或協議;
⑷在貸款銀行開立儲蓄存款帳戶(或交納住房公積金存款),存款餘額占購買住房所須金額的比例不低於30%,並以此作為購買首期付款;
⑸擔保公司同意作為借款人償還貸款本息並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人,有擔保公司認可的資產作為抵押。
借款人有資產抵押,為何不直接通過銀行貸款
這是因為銀行小額貸款的營銷成本較高,小企業向銀行直接申請貸款受理較難,這就造成有融資的中小企業往往會向擔保機構等融資機構求救,擔保機構選擇客戶的成本比較低,從中選擇優質項目推薦給合作銀行,提高融資的成功率,就會降低銀行小額貸款的營銷成本。
另外,在貸款事中風險控制方面,銀行不願在小額貸款上投放,有一個重要的原因是銀行此類貸款的管理成本較高,而收益並不明顯,對於這類貸款,擔保機構可以通過優化貸中管理流程,形成對於小額貸后管理的個性化服務,分擔銀行的管理成本,免去銀行後顧之憂。
其次,事後風險釋放,擔保機構的優勢更是無可替代的,銀行直貸的項目出現風險,處置抵押物往往周期長,訴訟成本高,變現性不佳,擔保機構的現金代償,大大解決了銀行處置難的問題,有些擔保機構做到1個月(投資擔保甚至3天)貸款逾期即代償,銀行的不良貸款及時得到消除,之後再由擔保機構通過其相比銀行更加靈活的處理手段進行風險化解。
通過使銀行充分擔保公司貸后管理和貸款保全方面的規範和高效運營,一些合作銀行把貸后催收、貸款資產處置外包給擔保公司,雙方都取得了比較好的合作效果。
1、向銀行提供資料要真實,提供本人住址、聯繫方式要準確,變更時要及時通知銀行;
2、貸款用途要合法合規,交易背景要真實;
3、根據自己的還款能力和未來收入預期,選擇適合自己的還款方式;
4、申請貸款額度要量力而行,通常月還款額不宜超過家庭總收入的50%;
5、認真閱讀合同條款,了解自己的權利義務;
6、要按時還款,避免產生不良信用記錄;
7、不要遺失借款合同和借據,對於抵押類貸款,還清貸款后不要忘記撤銷抵押登記;
8、提前還款必須要提前一個月與銀行溝通才可以辦理。
(1)申請:企業提出貸款擔保申請
(2)考察:考察企業的經營情況、財務情況、抵押資產情況、納稅情況、信用情況、企業主情況,初步確定擔保與否。
(3)溝通:與貸款銀行溝通,進一步掌握銀行提供的企業信息,明確銀行擬貸款的金額和期限。
(4)擔保:與企業鑒定貸款擔保及反擔保協議,資產抵押及登記等法律手續,並與貸款銀行簽定保證合同,正式與銀行、企業確立擔保關係。
(5)放貸:銀行在審查貸款擔保的基礎上向企業發放貸款,同時向企業收取擔保費用。
(6)跟蹤:跟蹤企業的貸款使用情況和企業的運營情況,通過企業季度納稅、用電量、現金流的增長或減少最直接跟蹤考察企業的經營狀況。
(7)提示:企業還貸前一個月,預先提示,以便企業提早作好還貸準備,保證企業資金流的正常運轉。
(8)解除:憑企業的銀行還款單,解除抵押登記,解除與銀行、企業的擔保關係。
(9)記錄:記錄本次貸款擔保的信用情況,分為正常、不正常、逾期、壞帳四個檔次,為後續擔保提供信用記錄。
(10)歸檔:將與銀行、企業簽定的各種協議以及還貸后的憑證、解除擔保的憑證等整理歸檔、封存、以備今後查檔。
按照新規,個體創業者帶動就業不足5人的創業項目,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10萬元;帶動就業5人以上10人以下的創業項目,貸款額度可以提高到單筆20萬元;帶動就業10人以上的創業項目,貸款額度可以提高到單筆30萬元。合夥經營和組織起來創業的,人均最高貸款額度不超過10萬元。貸款期限為兩年。
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當年新招用人員並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根據企業當年新招用人數可按每人不超過10萬元的貸款額度給予小額擔保貸款扶持。100人以下的企業當年新招用人員不足企業職工總數30%,並與新招用人員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100萬元。100人以下的企業當年新招用人員達到企業職工總數30%和100人以上的企業當年新招用人員達到企業職工總數15%,並與新招用人員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200萬元。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