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找到3條詞條名為著作權的結果 展開

著作權

著作權

著作徠權過去稱為版權。版權最初的涵義是copyright(版權),也就是複製權。此乃因過去印刷術的不普及,當時社會認為附隨於著作物最重要之權利莫過於將之印刷出版之權,故有此稱呼。不過隨著時代演進及科技的進步,著作的種類逐漸增加。世界上第一部版權法英國《安娜法令》開始保護作者的權利,而不僅僅是出版者的權利。1791年,法國頒布了《表演權法》,開始重視保護作者的表演權利。1793年又頒布了《作者權法》,作者的精神權利 得到了進一步的重視。

版權形成


由來

版權一詞已漸漸不能含括所有著作物相關之權利內容。19世紀後半葉,日本融合大陸法系的著作權法中的作者權,以及英美法系中的版權,制定了《日本著作權法》,採用了“著作權”的稱呼。

國內最早由來

中文最早使用“著作權”一詞,始於中國第一部的著作權法律《大清著作權律》。清政府解釋為:“有法律不稱為版權律而名之曰著作權律者,蓋版權多於特許,且所保護者在出版,而不及於出版物創作人;又多指書籍圖畫,而不是以賅刻模型等美術物,故自以著作權名之適當也。”此後中國著作權法律都沿用這個稱呼。如今華人社會通常還是使用版權一詞,不過大陸地區及台灣地區對於著作相關權利的正式稱呼均已不再使用版權。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凡是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都享有著作權;外國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發表的,也依著作權法享有著作權;外國人在中國境外發表的作品,根據其所屬國與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著作權。

版權主體


權利人

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繼受者

指通過贈與、繼承、遺贈等繼受方式取得者

客體


著作權的對象是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的智力成果。

作品特徵

一、作品是思想、情感的表現形式,不是思想、情感本身
二、作品應當具有獨創性
三、該表現形式屬於文學、藝術和科學範疇

受保護對象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四)美術、建築作品;
(五)攝影作品;
(六)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七)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計算機軟體;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不受保護對象

一、不具備作品實質條件,主要有曆法、通用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二、為保護國家或社會公眾利益的需要,不適宜以著作權法保護
(一)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
(二)時事新聞(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著作權法和本條例中的時事新聞,是指通過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報道單純事實消息。)

取得


實質條件

實質條件是指法律對作品的要求,大體有兩種標準。一種標準是只要特定的思想或情感被賦予一定的文學藝術形式,這種形式無論是作品的全部還是其中的局部,也不問該作品是否已經採取了一定物質形式被固定下來,都可以依法被認為是受保護的作品。另一種標準是,除了具備作為作品的一般條件,即表現為某種文學藝術形式外,還要求這種形式通過物質載體被固定下來,才可以獲得著作權法保護。按照這種標準,口述作品以及一些即興創作的舞蹈、音樂、曲藝作品,就可能被排除在著作權法保護之外。《伯爾尼公約》第二條規定,對未以物質載體方式固定下來的作品是否提供著作權法保護,由各國自行決定。我國著作權法採用第一種標準。口述作品等均可以成為著作權法的保護對象。因此,所謂實質條件,是指法律以文學藝術作品的產生作為取得著作權的惟一的法律事實。

形式條件

形式條件是指作品完成之後,是不附加其他條件就享有著作權,還是附加一定條件或是再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續才能獲得著作。主要分為三種做法:
第一種做法是,以作品的產生為條件自動取得著作權。對外國人而言或同一國際公約締約國之外的人,著作權則因作品在該國出版或以其他形式被使用而自動取得。人們通常稱這種做法為著作權自動取得原則,也稱無手續原則。在已經建立著作權法制的國家,大多數實行這一原則。
第二種做法是,除了作品創作出來以外,還須履行登記手續才能獲得著作權。但是,登記的時機和辦法,實行登記制的國家又各有區別。我國歷史上《大清著作權律》以及後來的《中華民國著作權法》和我國台灣地區的“《著作權法》”,都曾實行過登記制。此外,有些國家雖然實行登記制,但並不以登記作為獲得著作權的條件,而是分別作為確認著作權的條件,方便著作權確權訴訟的手段和國家有關部門有效收藏作品的措施。《伯爾尼公約》和《世界版權公約》都沒有關於作品登記才能獲得著作權的規定。所以,這兩個公約的某些實行作品登記制的成員國,有關要求登記的規定,其法律效力只及於本國作者。對公約其他成員國的作者的著作權保護,不得要求以登記為前提條件。
第三種做法是以加著作權標記為取得著作權條件,此外,無需再履行其他手續。這是一種有條件的自動保護辦法。比如,美國法律就要求作者在作品的複製件上加註著作權標記。《世界版權公約》也認可這種辦法。著作權標記通常包括三項內容:
①“不許複製”或“有著作權”等一類的聲明,或將這種聲明的英文縮略字母C的外面加上一個正圓,如果是音像製品,則為字母P並在外面加上一個正圓。
②著作權人的姓名或名稱及其縮寫。
③作品的出版發行日期。由於《世界版權公約》有此要求,而且加註標記的方法簡便易行,故這種辦法被廣泛採用。
我國著作權法採用自動保護原則。作品一經產生,不論整體還是局部,只要具備了作品的屬性即產生著作權,既不要求登記,也不要求發表,也無須在複製物上加註著作權標記。
2000年12月19日,中國最高人民法院頒發了《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根據《解釋》的規定,著作權人的身份證明指“身份證、法人執照、營業執照等有效身份證件”,著作權權屬證明指“有關著作權登記證書、創作手稿等”。根據上述規定,著作權登記證書是證明著作權屬的有力證明,雖然著作權屬從作品完成之日就自動產生,毋需經過登記程序,但在網路時代,信息複製和傳播的速度非常之快,著作權人對複製和傳播媒體的控制有難度。作品一旦經過多個渠道廣泛流傳,要證明原始作者的身份就有一定困難,因此,主動申請著作權登記是證明自己著作權人身份的好辦法。

內容


人身權

著作人身權是指作者通過創作表現個人風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獲得名譽、聲望和維護作品完整性的權利。該權利由作者終身享有,不可轉讓、剝奪和限制。作者死後,一般由其繼承人或者法定機構予以保護。根據中國《著作權法》 的規定,著作人身權包括:
1.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佈於眾的權利;
2.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3.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4.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又稱著作精神權利,指作者對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種與人身相聯繫或者密不可分而又無直接財產內容的權利
特點/性質
1.著作人身權整體的不可轉讓性
2.不可剝奪性
3.個別權能的可繼承性(如發表權)
4.著作人身權的永久性
該權利內容包括:
1.發表權
2.署名權
3.修改權
4.保護作品完整權

財產權

著作財產權是作者對其作品的自行使用和被他人使用而享有的以物質利益為內容的權利。著作財產權的內容具體包括:
1.複製權,即以印刷、複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2.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
3.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的權利,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4.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
5.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6.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7.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8.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9.攝製權,即以攝製電影或者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10.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11.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12.彙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彙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13.以及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歸屬原則


著作權屬於作者,著作權法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符合著作權法第十一條第3款規定情形,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

合作作品

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沒有參加創作的人,不能成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體的著作權。

彙編作品

彙編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者其他材料,對其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的作品,為彙編作品,其著作權由彙編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委託作品

受委託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託人和受託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於受託人。

視聽作品

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由製片者享有,但編劇、導演、攝影、作詞、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權,並有權按照與製片者簽訂的合同獲得報酬。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中的劇本、音樂等可以單獨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權單獨行使其著作權。

職務作品

一般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除本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外,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其業務範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特殊 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著作權由單位完整地享有。

計算機軟體

計算機軟體著作權人指依法享有軟體著作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軟體著作權自軟體開發完成之日起產生

保護期限


著作權的保護期限,作品的作者是公民的,保護期限至作者死亡之後第50年的12月31日;作品的作者是法人、其他組織的,保護期限到作者首次發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50年未發表的,不再受《著作權法》保護。
但是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

權利的限制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複製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範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複製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的限制。第二十三條 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彙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的限制。

鄰接權


概念

鄰接權是指作品傳播者對在傳播作品過程中產生的勞動成果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又稱為作品傳播者權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廣義的著作權可以包括鄰接權。狹義的著作權與鄰接權的關係極為密切。沒有作品,就談不上作品的傳播,因而鄰接權以著作權為基礎;對於著作權合理使用的限制,同樣適用於對鄰接權的限制;鄰接權的保護期也為50年。鄰接權與著作權的主要區別是:鄰接權的主體多為法人或其他組織,著作權的主體多為自然人;鄰接權的客體是傳播作品過程中產生的成果,而著作權的客體是作品本身;鄰接權中除表演者權外一般不涉及人身權,而著作權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兩方面的內容。

出版者的權利

(一)出版者的權利內容
1.版式設計專有權。版式設計是指出版者對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面和外觀裝飾所作的設計。版式設計是出版者,包括圖書出版者(如出版社)和期刊出版者(如雜誌社、報社)的創造性智力成果,出版者依法享有專有使用權,即有權許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
2.專有出版權。圖書出版者對著作權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雙方訂立的出版合同的約定享有專有出版權。其他出版者未經許可不得出版同一作品,著作權人也不得將出版者享有專有出版權的作品一稿多投。圖書出版合同中約定圖書出版者享有專有出版權但沒有明確具體內容的,視為圖書出版者享有在合同有效期內和在合同約定的地域範圍內以同種文字的原版、修訂版出版圖書的專有權利。專有出版權是依出版合同而產生的權利而非法定權利,因而嚴格意義上講它不屬於鄰接權範疇。報紙、雜誌社對著作權人的投稿作品在一定期限內享有先載權。但著作權人自稿件發出之日起15日內未收到報社通知決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發出之日起在30日內未收到期刊社通知決定刊登的,可以將同一作品向其他報社、期刊社投稿。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出版者的主要義務
1.按合同約定或國家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2.按照合同約定的出版質量、期限出版圖書;
3.重版、再版作品的,應當通知著作權人,並支付報酬;
4.出版改編、翻譯、註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應當取得演繹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5.對出版行為的授權、稿件來源的署名、所編輯出版物的內容等盡合理的注意義務,避免出版行為侵犯他人的著作權等民事權利。

表演者的權利

(一)表演者權的主體和客體
表演者權的主體是指表演者,包括演員、演出單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學、藝術作品的人。表演者權利的客體是指表演活動,即通過演員的聲音、表情、動作公開再現作品或演奏作品。
(二)表演者的權利內容
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下列權利:
1.表明表演者身份;
2.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3.許可他人從現場直播和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並獲得報酬;
4.許可他人錄音錄像,並獲得報酬;
5.許可他人複製、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並獲得報酬;
6.許可他人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表演,並獲得報酬。
(三)表演者的主要義務
表演者使用他人的作品演出,應當徵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使用改編、翻譯、註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演出,應當徵得演繹作品著作權人和原作品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錄製者的權利

(一)錄製者權的主體和客體
錄製者權的主體是錄製者,包括錄音製作者和錄像製作者。錄製者權的客體是錄製品,包括錄音製品和錄像製品。錄音製品是指任何聲音的原始錄製品;錄像製品是指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無伴音的連續相關形象的原始錄製品,包括表演的原始錄製品和非表演的原始錄製品。
(二)錄製者的權利和義務
錄製者對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享有許可他人複製、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並獲得報酬的權利。錄製者使用他人作品製作錄音錄像製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使用演繹作品製作錄製品的,應當徵得演繹作品著作權人和原作品著作權人的許可,並支付報酬;錄製表演活動的,應當同表演者訂立合同,並支付報酬。

播放者的權利

(一)播放者權的主體和客體
播放者權的主體是廣播電視組織,包括廣播電台和電視台。播放者權的客體是播放的廣播或電視而非廣播、電視節目。廣播、電視是指廣播電台、電視台通過載有聲音、圖像的信號播放的集成品、製品或其他材料在一起的合成品。
(二)播放者的權利和義務
播放者有權禁止未經許可的下列行為:將其播放的廣播、電視轉播;將其播放的廣播、電視錄製在音像載體上以及複製音像載體。播放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播放他人未發表的作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並支付報酬;播放已發表的作品或已出版的錄音錄像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按規定支付報酬。

權利管理


行政管理

概念:指國家著作權行政管理機關,通過行政行為,代表國家對著作權工作進行管理的行為。

集體管理

概念:是指著作權人授權有關組織代為集中管理著作權、鄰接權的制度。
作用:
(1)協調著作權人與社會公眾的利益關係
(2)保證著作權人權利的實現
(3)減少和避免糾紛
我國已成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
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1992、12、17)
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2008、5、28)
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2008、10、24)
中國攝影著作權協會(2008、11、21)
中國電影著作權協會(2009、10、23)

權利利用


轉讓

一、概念
著作權的轉讓,是指著作權人將其作品財產權部分或全部轉移給他人所有的法律行為
二、特徵
1、著作權轉讓的對象是財產權2、著作權的轉讓導致著作權主體的變更 3、著作權的轉讓與作品載體所有權無關

許可使用

1.概念:著作權許可使用,是指著作權人將其作品許可使用人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內使用的法律行為。
2.一般規定
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的主要條款(《著作權法》24條)
(1)許可使用的權利種類。
(2)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或者非專有使用權。
(3)許可使用的範圍、期間。
(4)付酬標準和辦法。
(5)違約責任。
(6)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3.特徵
(徠1)不改變著作權的歸屬,被許可人取得的是使用權,不能成為著作權主體
(2)被許可人只能自己按照約定方式、地域範圍和期限使用作品,不能將所獲權利轉讓給第三人,著作權人同意的除外。
(3)著作權許可使用中,非專有使用權的許可人不能因權利被侵害而以自己的名義起訴
(4)未經著作權人同意擅自使用其著作權,或者只使用其著作權而不署明著作人,構成侵權。

合同

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
1.
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
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許可使用的權利種類;
(二)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或者非專有使用權;
(三)許可使用的地域範圍、期間;
(四)付酬標準和辦法;
(五)違約責任;
(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2.著作權轉讓合同
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作品的名稱;
(二)轉讓的權利種類、地域範圍;
(三)轉讓價金;
(四)交付轉讓價金的日期和方式;
(五)違約責任;
(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權利糾紛


處理方式

根據《著作權法》第54條規定,著作權糾紛可以調解,也可以根據當事人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或者著作權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書面協議,也沒有在著作權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仲裁協議

兩種類型:
其一是在著作權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仲裁條款是雙方當事人在爭議發生之前訂立的,是當事人在簽訂著作權合同時,就解決爭議的方式在合同中預先約定願意把將來在履行合同時可能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解決的一項內容。
其二是以其他方式單獨訂立的仲裁協議。它是當事人在爭議發 生之前或者發生之後,專門簽訂的願意將糾紛提交仲裁解決的協議。無論是仲裁條款還是以其他方式單獨訂立的仲裁協議,也無論是涉及未來的爭議還是既存爭議的仲裁協議,其作用是相同的,在法律上具有同等效力。

權利訴訟

訴訟時效
是指法律規定的提起訴訟的有效期間。超過法律規定的有效訴訟時效期間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訴訟時效制度
依最高人民法院“侵犯著作權的訴訟時效為兩年,自著作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的解釋,侵犯著作權的訴訟時效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規定的訴訟時效制度。
訴 訟時效制度的核心是權利人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民事權利被侵犯之日起,兩年期間向人民法院提起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請求,即,權利人應當主動積極維護自己的合 法權益,超過兩年訴訟時效期間權利人提起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然而,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在規定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 則》規定的訴訟時效制度時,又規定侵犯著作權的訴訟時效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的訴訟時效制度。
訴前權利保全
訴前財產保全
(一)必須是情況緊急,不立即採取財產保全將會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二)必須由利害關係人向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不依職權主動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三)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否則,法院駁回申請。
申請停止侵權或證據保全
申請責令停止侵權,申請責令停止侵權是權利人的訴前法律行為。即,權利人在提起訴訟前先提出申請,申請人民法院責令行為人停止侵權,以及時保護、制止、減少其損失。
權利人申請證據保全,是權利人認為證據有可能滅失或者證據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為保證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而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與案件事實有關的證據的法律行為。
地域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適用地域管轄。即“侵權實施地、侵權複製品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級別管轄: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的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該條體現的是人民法院的級別管轄,即關於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的第一審在中級人民法院,第二審在高級人民法院。

侵權行為


編輯
指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又無法律上的依據,使用他人作品或行使著作權人專有權的行為。著作權侵權有直接侵權、第三人責任、違約侵權和僅侵犯作者的精神權利等等。根據其情節、危害後果以及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同,著作權法把所有著作權侵權行為區分為兩大類。

構成要件

從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上看,應從“過錯”與,“無過錯”,兩方面來分析,在適用過錯歸納原則的場合,其構成必須同時具備行為的違法性:(加害行為),損害事實,因果關係與過錯四個要件。就基於無過錯責任原則認定的侵權行為而言,由於不考慮為人是否有過錯,因而過錯不再是該類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
1、違法性。造成損害事實的行為必須具有違法性質,行為人才負有賠償責任。否則,即使有損害事實,也不能使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無論行為人實施的活動是否侵犯了著作權人的利益還是其實施的活動對著作權的利益構成重大威脅,在將來必然損害著作權人的利益,都構成了侵犯著作權的行為。
2、損害事實。它通常是指侵權人所實施的行為客觀上給受害方帶來了傷害。如果侵權人的行為給著作權人造成了損害且無法定的負責理由,則侵權人應承擔法律責任。但是,如果侵權人實施了侵權行為而未對著作權人造成實際損害是否應承擔侵權責任呢?如某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非法大量複製其作品,但未分行,這是否屬於侵犯版權行為?又如某出版者,未經作者許可擅自出版但支付給作者稿酬的。我認為這些都是侵權行為,因為他們未經作者許可又無法律許可,侵權人行使了本應由著作權人所控制的權利或妨礙了著作權人權利的行使。
3、因果關係。即是只有當侵權人所實施的侵權行為與損害後果存在因果關係時,侵權人才承擔責任。如果加害人雖然侵權違法行為,但受害人的損害與此無關,就還不能令其承擔賠償責任。
4、主觀過錯。在侵犯著作權的行為中,在適用過錯責任的場合,主觀上有過錯的要承擔責任。過錯是行為人決定其行動的一種心理狀態。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行為人預見到自己行為的結果,並希望其發生或放任其到來的叫故意過錯,例如明知投於人群會傷人而仍然投者屬於故意的侵權行為。行為人對其行為的結果應預見或者能預見但未預見到或雖預見到而輕信不會發生,以致發生損害結果的稱過失過錯。如汽車司機明知車輛剎車不靈,但自信技術好,仍然駕駛出車,途中因剎車不靈而撞傷人的。在適用無過錯的場合,主觀上有無過錯,就不應成為侵權行為構成要件。

責任類型

著作權侵權行為呈現極為複雜的形態。從侵權行為是否藉助第三者而發生的情況可分為直接侵權和間接侵權。著作權侵權責任可分為直接侵權責任和間接侵權責任。.兩種責任適用不同的歸責原則,具有不同的責任範圍。
1、直接侵權責任。直接侵權行為,是一種直接非法使用著作權或鄰接權的權利或妨礙他們行使這一權利的行為。侵權人的行為直接涉及作品,例如:在有著作權的作品上改變作者署名,對內容進行修改,未經作者允許擅自發表他人作品的都是對作者著作權精神權利的直接侵犯。就直接侵權的歸責應是,未經著作權人授權行使著作權人專有權利的行為就是直接侵權,應當承擔嚴格責任。
2、間接侵權責任。是指侵權行為並未直接涉及到受著作權直接保護的作品或受鄰接權直接保護的表演、唱片及廣播節目,而是因該行為為侵權行為提供了便利條件,行為人自學不自覺地參與了侵權行為,從而對著作權人和鄰授權人的合法權益在成了侵害。

侵權賠償

特徵
1)它是一種具體的民事法律關係。
即指侵權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著作權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造成了著作權人財產或者非財產損失,著作權人享有請求侵權行為人賠償損失的民事權利,侵權人有賠償損失的民事義務的民事法律關係。這主要揭示著作權的權利主體與義務主體即著作權人與侵權行為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同時又是一種債的法律關係。
(2)一種具體的民事責任形式。
當侵權人侵害他人的著作財產權或著作人身權,造成著作權人財產或非財產的損失,侵權人不履行賠償義務,法律即強制侵權人承擔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這種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就是侵害著作權的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著作權侵權行為首先產生損害賠償的權利義務關係,當義務人不履行應盡義務時,損害賠償的義務即轉變成為一種民事責任。
(3)一種關於著作權的民事法律制度。
任何人因自己的行為給他人財產造成損失,都應當予以賠償。這種損害賠償制度包括著作權侵權損害賠償制度、著作權違約損害賠償制度,以及不當得利損害賠償制度等等。著作權侵權損害賠償制度即是一種具體的著作權民事法律制度。
歸責原則
一)著作權侵權的歸責原則。著作權侵權損害賠償制度即是一種具體的著作權民事法律制度,正確處理著作權損害賠償案件,首先和最為關鍵的問題之一就是要掌握著作權侵權損害賠償的歸責原則。在我國,著作權是一種民事權利,應該是不容置疑的,著作權具有民事權利最一般的特徵。民法是統領包括著作權法在內的著作權法的一般法,著作權法等著作權法是民法的特殊法。民事侵權歸責原則,是指損害事實已經發生,確定侵權人對自己的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是否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原則。歸責,是指以何種根據使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即是以侵權人的過錯還是應以損害結果或是以公平考慮作為標準,使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規定:“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的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一民事法律規定將過錯責任原則以法律形式規定下來,確認了它的法律地位。絕大多數著作權侵權行為人實施其行為時,主觀上均具有過錯,民法通則的上述規定當然適用著作權侵權案件。著作權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規定了著作權侵權行為。第四十五條規定的七項除去第八項未作具體規定的彈性條款及第四十六條規定的七項行為,均為侵權人基於過錯而實施的行為,如;實施歪曲、篡改他人作品,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剽竊、抄襲,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營利為目的,複製發行其作品等等。一般情況下,實施了上述行為均不能否認當事人主觀上具有故意或過失的過錯。
根據民法通則和著作權法的規定,過錯責任原則作為著作權侵權案件的歸責原則,並且也應是最基本的最主要的歸責原則,過錯推定原則作為過錯責任原則的特殊表現。
(二)過錯原則的適用。
過錯責任原則是侵權民事責任的最基本的歸責原則。過錯責任原則,又稱過失責任原則,是以行為人過錯作為歸責的根據和最終要件。一般的著作權侵權案件,應當由主觀上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主觀上的過錯是損害賠償責任構成的基本要件之一,缺少這一要件,即使侵權人造成了損害事實,並且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也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在著作權侵權中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應當把握以下要點:
1、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是四個,即行為的違法性、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係以及行為人的主觀過錯,這四個要件缺一不可。
2、在一般情況下,應當把過錯作為侵權行為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根據,而不是作為確定賠償範圍的根據。刑法中的罪過程度可能決定量刑的高低,民法中的過錯程度一般不作為確定賠償責任的根據,只有在某些過失案件中,區分重大過失和一般過失,對是否承擔賠償責任具有意義。
3、當過錯出現在幾個不同的當事人之間時,侵權行為人一般只對自己的過錯行為承擔賠償責任。共同過錯的共同侵權行為人對外共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內則按各自的過錯按比例分擔責任。
4、舉證責任由受害人負擔,例如,甲侵犯乙的著作權造成乙經濟損失,乙作為受害人,應在提起訴訟時,向法院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法院可依職權原則調查證據。在受害人舉不出證據或證據不足,法院又採集不到充分的證據證明受害人主張的事實時,應當依法駁回原告人的訴訟請求。
(三)過錯推定原則:過錯推定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的一種特殊表現形式,它是指為了保護相對人或受害人的合法權益,法律規定行為人只有在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情況下,行為人才可以不承擔責任。過錯推定原則在著作權侵權損害賠償案件中適用較多。它的構成要件還是過錯責任的四個構成要件,只是在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的時候,在某些情況下,受害人難以舉出證據以證明侵權人的過錯,如果受害人證明不了侵權行為人有過錯而不判令侵權行為人予以賠償,顯然是不公正的,因此,在適用過錯責任的一些特定情況下,應當適用過錯推定原則。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受害人只要證明侵權行為人不法行為所造成的損害事實,而侵權人自己又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就可以從這些事實中推定侵權行為人有過錯。因此,推定過錯原則的特殊性,就在於舉證責任的不同。一般的過錯責任的舉證責任在受害人:推定過錯原則的舉證責任倒置,即把舉證責任加給侵權人,侵權人須證明自己無過錯,如果侵權人證明不了自己無過錯,則推定其有過錯,因而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適用過錯推定原則的意義,在於使受害人處於較為有利的地位,切實地保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加重侵權人的責任,有效地制裁侵權盜版行為。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從損害事實中推定侵權行為人有過錯,那麼就使受害人免除了舉證責任而處於有利的地位,而侵權行為人則因擔負舉證責任而加重了責任,因而更有利於保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計算方法
(1)以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為賠償數額;
(2)以侵權人因侵權行為獲得的全部利潤為賠償數額;
(3)國家規定了付酬標準的,按付酬標準的2-5倍計算賠償數額。
侵權人除了應賠償被侵權人上述損失外,還應承擔著作權人因調查、制止侵權行為等而支出的合理費用。

預防侵權


在中國,版權自作品創作完成之日起產生,版權登記不是取得版權的前提條件,但是版權登記證明文件是登記事項的一種初步證明,可以作為主張權利或提出權利糾紛行政處理或訴訟的證明文件。計算機軟體,可由中國版權保護中心負責登記;其他具有獨創性的作品:文字、美術、攝影、電影、音樂、建築作品及工程設計圖等,可由省版權登記部門負責登記。數字作品版權登記也可以在選擇行業協會等第三方平台登記備案或選擇基於自主知識產權的包括並不限於數字指紋技術 數字水印技術 反盜載技術 融合可信時間戳技術 公證郵箱等可信第三方群技術的大眾版權認證中心進行存證,進行數字作品多緯度智能認證,其科學性 需要時司法鑒定機構,可以驗證對證,提高法律證據有效性,這是在歐洲發達國家已經盛行很多年,與官方人工登記相互補充。

法律保護


民事責任

是指侵權行為人因實施侵權行為而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後果。
1、適用民事責任的侵犯著作權行為。第一,侵權行為使他人的合法權利和利益遭受損害。損害事實是侵權責任的前提。第二,行為人的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係,行為人的行為導致或傳便損害事實的發生。第三,行為人實施侵權行為是由於過錯。第四,行為人必須具備民事行為能力。
2、民事責任形式
(1)停止侵害。為能夠及時制止侵權行為,防止擴大損害後果,受害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正在進行的侵權行為。例如,根據受傷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責令出版侵權圖書的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發行侵權圖書,對已出版的圖書應當收回、封存、銷毀。
(2)消除影響。侵權人承擔這項責任,應採取有效方式,說明事情真相,消除其侵權行為給著作權人帶來的消極影響。
(3)公布賠禮道歉。即應當是以可使公眾了解的方式。承認侵權,並向著作權人表示歉意。
(4)賠償損失。賠償損失又稱損害賠償。是指侵權人以自己的財產抵償,彌補自己的行為給受需人造成的損害。對財產損害的賠償,以實際損害包括直接損害和間接損害作為確定賠償金額的標準,不允許獲得超過實際損害的賠償金。對於精神損害的賠償,通常規定了停止侵害、恢復不譽等和有限的經濟賠償。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2.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3.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竊他人作品的;
6.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製電影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註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8.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版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9.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10.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製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鄰接權的行為。

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是犯罪人因其實施犯罪行為所承擔的刑事法律後果。
表現:
1、侵犯著作權罪。我國法律規定:以營利為目的,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構成侵犯著作權罪。第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其文學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的。第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第三,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其製作的錄像。第四,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對於上述侵權行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或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銷售侵權複製品罪。新刑法第218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本法第217條規定的侵權複製品構成銷售侵權複製品罪。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行政責任

侵犯著作權行為行政責任的形式是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是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法律以及其他法律中的行政處罰條款但尚不構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實施的制裁。
1、選用行政處罰的侵犯著作權行為。根據《著作權行政行罰實施辦法》,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包括:(1)剽竊、抄襲他人作品;(2)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營利為目的,複製發行其作品:(3)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4)未經表演者許可,對其表演製作錄音錄像出版:(5)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6)未經廣播電台、電視台許可複製發行其製作的廣播、電視節目。(7)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
2、行政責任形式
(1)警告。是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人提出的先誡和譴責,主要適用於情節比較輕微的違法行為。
(2)責令停止製作和發行侵權複製品。這種處罰形式的作用是使侵權人不能繼續通過製作和發行侵權複製品營利,但沒有觸及侵權人通過製作和發行侵權複製品獲得的收益。因而在侵權人已獲得收益的情況下,單獨使用此方式是不合適的。
(3)沒收非法所得。是指將侵權人通過侵權行為所獲得的全部收益的繳國庫。這種處罰形式是前一種處罰形式的補充,二者結合起來可使侵權人一無所有。
(4)沒收侵權複製品。為防止侵權人將是否製作出來的侵權複製品發行,繼續對受害人造成損害,有必要沒收侵權複製品。
(5)沒收侵權複製品的製作設備。對那些本可能繼續侵權的侵權人,為從根本上消除其繼續製作侵權複製品的可能性,有必要沒收其製作侵權複製品的設備。
(6)罰款。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51條規定:剽竊他人作品的,罰款100元至5000元;假冒他人美術作品的,罰款1000元至5萬元。對其他可以給予行政處罰的侵犯著作權行為,可以罰款一萬至10萬元或總定價的二至五倍。
著作人身權維繫和彰顯作者和作品之間客觀聯繫的真實性,反映了對歷史的忠實和對世人的負責,不因世事變遷而有所改變。著作財產權有時間限制,根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相關條約,該時限為創作者死後50年。但各國國情不同,各國國內法可規定更長的時限。這種時間上的限制使得創作者及其繼承人能在一段合理的時期內就其著作獲得經濟上的收益。以下是我國對著作權的保護

期限

1.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
2.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於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於最後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3. 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攝影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表權、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著作權法不再保護。
4.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作者身份確定后,適用著作權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
5.作者生前未發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確表示不發表,作者死亡后50年內,其發表權可由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行使;沒有繼承人又無人受遺贈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鄰接權
1.表演者享有的表明身分、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權利保護期不受限制;其財產權利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該表演發生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2.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他人複製、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錄音錄像製品的權利的保護期自首次製作完成後50年。截止於該製品首次製作完成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3.廣播電台、電視台享有轉播、錄製/複製自首次播出后50年。截止於該廣播、電視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4出版者有權許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權利的保護期為十年,截止於使用該版式設計的圖書、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實施條例

國務院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作如下修改:
將第三十六條修改為:“有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所列侵權行為,同時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非法經營額5萬 元以上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處非法經營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非法經營額或者非法經營額5萬元以下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情節輕重,可處 25萬元以下的罰款。”
本決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
(2002年8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59號公布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13年1月30日《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著作權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的智力成果。
第三條著作權法所稱創作,是指直接產生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智力活動。
為他人創作進行組織工作,提供諮詢意見、物質條件,或者進行其他輔助工作,均不視為創作。
第四條著作權法和本條例中下列作品的含義:
(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說、詩詞、散文、論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現的作品;
(二)口述作品,是指即興的演說、授課、法庭辯論等以口頭語言形式表現的作品;
(三)音樂作品,是指歌曲、交響樂等能夠演唱或者演奏的帶詞或者不帶詞的作品;
(四)戲劇作品,是指話劇、歌劇、地方戲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五)曲藝作品,是指相聲、快書、大鼓、評書等以說唱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六)舞蹈作品,是指通過連續的動作、姿勢、表情等表現思想情感的作品;
(七)雜技藝術作品,是指雜技、魔術、馬戲等通過形體動作和技巧表現的作品;
(八)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
(九)建築作品,是指以建築物或者構築物形式表現的有審美意義的作品;
(十)攝影作品,是指藉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質上記錄客觀物體形象的藝術作品;
(十一)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是指攝製在一定介質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畫面組成,並且藉助適當裝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的作品;
(十二)圖形作品,是指為施工、生產繪製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以及反映地理現象、說明事物原理或者結構的地圖、示意圖等作品;
(十三)模型作品,是指為展示、試驗或者觀測等用途,根據物體的形狀和結構,按照一定比例製成的立體作品。
第五條著作權法和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時事新聞,是指通過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報道的單純事實消息;
(二)錄音製品,是指任何對表演的聲音和其他聲音的錄製品;
(三)錄像製品,是指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連續相關形象、圖像的錄製品;
(四)錄音製作者,是指錄音製品的首次製作人;
(五)錄像製作者,是指錄像製品的首次製作人;
(六)表演者,是指演員、演出單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學、藝術作品的人。

有關著作


著作權法學
著作權法學
1.書名:著作權法學
作者:鄭國輝主編
出版時間:2012年6月
圖書目錄
第一章著作權法概論
第一節著作權的概念
一、著作權的概念
二、著作權的性質和特徵
三、著作權和相關權利
第二節著作權的歷史和發展
一、著作權和印刷術
二、第一部著作權法及其影響
三、著作權的國際保護
四、著作權的發展
第三節 我國的著作權制度
一、中國古代著作權
二、中國近代著作權
三、新中國著作權制度
四、我國現行著作權法律制度
第二章著作權客體
第三章著作權主體及權利歸屬
第四章著作權內容
第五章著作許可權制
第六章著作權取得、期限和管理
第七章著作權利用
第八章鄰接權的產生及其內容
第九章薯作權的法律保護
第十章計算機軟體的法律保護
第十一章資料庫的法律保護
第十二章國際著作權條約
第十三章歐盟著作權法律制度
第十四章美國版權法律制度
附錄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附錄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
附錄三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
附錄四世界版權公約
附錄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協議)中版權與有關規定
附錄六實施國際著作權條約的規定
附錄七保護表演者、唱片製作者和廣播組織的國際公約
附錄八保護錄音製品製作者防止未經許可複製其錄音製品公約
2.書名:案說著作權法(第2版)
案說著作權法
案說著作權法
作者:劉春田主編
出版社:知識產權
出版時間:2012年5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相關法條】
【相關知識】
【實例分析】侵犯周作人散文作品著作權糾紛案
第二條
【相關法條】
【相關知識】
第三條
【相關法條】
【相關知識】
【實例分析一】成大林訴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侵犯著作權案
【實例分析二】郭石夫訴杭州娃哈哈集團公司侵犯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案
【實例分析三】鄭北京訴儲晉等侵犯著作權糾紛案
第四條
【相關知識】
第五條
【相關法條】
【相關知識】
第六條
【相關知識】
【實例分析】歌曲《烏蘇里船歌》著作權侵權糾紛案
第七條
【相關法條】
【相關知識】
第八條
【相關法條】
【相關知識】
第二章 著作權
第三章 出版、表演、錄音錄像、播放
第四章 法律責任和執法措施
第五章 附則

異同


專利權

相同點
1、無形性:
(1)表現為對某項權利的佔有。
(2)標的是某種權利,是無形的。
(3)利用和轉移一般並不引起相關有形物的消耗和轉移。
(4)標的具有可分別利用性(有人稱之為“使用價值無限性”),即在同一時間、不同地點可由多人分別按各自的方式加以利用。
(5)侵害行為不一定都很直觀、明顯,既有直接的,也有間接的,情況多種多樣,比較複雜,給侵權的判定增加了難度。
2、獨佔性:專利權、版權為權利人所專有,非經權利人許可或經過一定的法律手續,其他人不得擅自行使這些權利,否則就構成侵權;
3、地域性:一國或一地區所確認和保護的權利,只在該地域有產權,超出該地域就不發生效力。
4、時間性:保護有期限。
不同點
1、取得保護的方式不同:著作權多實行重要作品獨立完成,不論他們之間是否相同、類似,都受著作權法的保護,而對於同一內容的發明專利法只授予先申請人,要求“首創性”。
2、權利客體範疇不同:著作權保護文學、藝術、科學作品;專利權保護髮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著作權客體較專利權廣泛的多。
3、權利的內容不同:著作權中的人身權具有不可轉讓性、永久性的特點,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等。著作財產權主要包括複製權、發行權、展覽權、表演權、廣播權等。相比之下,專利權的內容簡單,著作財產權的使用方式複雜。
4、權利的排他性不同:我國《著作權法》規定只要是獨創的作品,不論其是否與已發表的作品相似,均可獲得獨立的著作權。相比之下,專利權具有較強的排他性。如果發明人就一項技術成果獲得專利,其他人未經他的許可,不能隨便在生產、經營中使用這項技術。
5、權利受保護的期限不同:著作權中的人身權在一般的情況下是不受時間限制的,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的保護期限較長,公民的著作權的保護期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後50年:法人作品和職務作品的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限為50年,但作品自創作完成50年未發表的,不受保護;發明專利權的保護期限為20年,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期限為10年。
著作權與專利權的差異顯著,在通常情況下是易於區分的,但是就美術作品、圖形作品的保護方面,著作權與專利權存在交叉。如外觀設計權與著作權在實用美術作品保護上可能發生交叉。如何解決這類衝突,國際通行的做法是由各國國內立法決定。

商標權

著作權和商標權在取得保護的方式上有所不同。作品只要是各自獨立完成,不論它們之間是否相同、類似,都受著作權法的保護。而商標權則不同,凡與已註冊的同類商品或類似商品的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品標識,依照各國的商標法往往不能取得專用權。但是,著作權和商標權在一定情況下還可能發生交叉關係,即商標設計圖案可以作為商標受商標法的保護,也可以構成一件藝術作品受著作權法的保護。日本著作權法專家認為,廣告上使用的具有創造性的口號、漫畫中的人物作為商標時,同時受著作權法和商標法保護。此外,著作權和商標權也可能發生抵觸,即未經他人同意以其作品作為商標標識時,則可能侵犯他人的著作權。

侵權案例


2人制售遊戲外掛半年,非法經營額逾18萬元,因侵犯著作權獲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