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財政局
寧波市財政局
寧波市財政局是主管財政工作的市政府組成部門。寧波市地方稅務局是市政府主管地方稅務工作的職能機構,與市財政局合署辦公(對外稱市財政稅務局)。
根據《中共浙江省委辦公廳、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寧波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辦〔2011〕8號),設置寧波市財政局。市財政局是主管全市財政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門。
(一)划入和增加的職責
1.划入國家稅務局的城市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財務管理的職責。
2.增加負責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政府債務收支計劃、社會保障預算等預算的編製和管理的職責。
3.增加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監督管理的職責。
(二)劃出和取消的職責
1.取消農業稅和農業特產稅的徵收管理職責。
2.取消已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和擴權強縣改革中省政府、市政府規定應當交由縣(市)政府主管部門具體實施的事項。
(三)加強的職責
1.加強預算編製、執行和監督職責。
2.圍繞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和區域經濟發展,完善公共財政體系。
3.強化財稅調節收入分配的職責。
4.加強財政管理信息大平台和稅費徵收管理信息化建設的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財政、稅收、財務、會計、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起草財政、財務、會計管理等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規範性文件,經批准后組織實施並監督檢查。
(二)分析預測宏觀經濟形勢和財政運行態勢,參與制定有關宏觀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宏觀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研究財政改革和發展規劃,編製中長期財政規劃;擬訂和執行財政分配政策,完善鼓勵公益事業發展的公共財政政策。
(三)負責市級各項財政收支管理。編製年度市本級財政預算草案,經批准后組織執行;編製市本級和彙編全市年度財政決算;受市政府委託,向市人大報告全市財政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決算;監管各縣(市)以及特定區域的預算執行情況;負責審核批複部門(單位)的年度預決算;完善轉移支付制度;辦理縣(市)區轉移支付,以及市級預算追加、調減;組織制定經費開支標準、定額;指導全市鄉鎮財政工作。
(四)負責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擬訂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管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財政票據;監督管理彩票市場和彩票資金。
(五)組織制定國庫管理制度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指導和監督市級國庫現金管理工作;負責制定政府採購制度,監督管理政府採購工作。
(六)負責制定全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承擔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七)負責審核和編製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制度和辦法;收取市本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制定並組織實施企業財務制度;按規定管理金融類企業國有資產;參與擬訂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相關制度。
(八)參與擬訂市級建設投資的有關政策,制定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負責政府投資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的審核批複;負責對政府投資項目的財政性資金監督管理和跟蹤問效;負責有關政策補貼和專項儲備資金管理。
(九)負責審核和編製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制定並組織實施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制度和管理辦法,參與擬訂社會保障政策;負責社會保障資金的徵收和劃撥,管理市級各項社會保障支出。
(十)提出優化財政支出結構的政策建議,組織開展財政資金績效評估和分析;監督全市財政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組織實施全市財政監督檢查工作。
(十一)貫徹執行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制度和政策,做好相關統計工作;承擔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管理工作;負責財政預算內行政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外匯管理。
(十三)負責制定市級農業綜合開發政策;負責全市農業綜合開發管理工作;承擔市農村綜合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四)制定和實施全市財稅科學研究和教育規劃;負責全市財稅信息和財稅宣傳工作;組織指導全市財稅系統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
(十五)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根據上述職責,市財政局設19個職能處室:
(一)辦公室(行政審批處)
協助局領導處理機關日常政務工作;負責機要、文電、信訪、保密、信息、檔案、財稅年鑒、大事記、電子政務和辦公自動化等工作;負責組織綜合調研、有關報告和文稿的起草和審核;負責有關會議的組織、政務公開、新聞宣傳和對外聯絡工作;負責市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和上級交辦件的督辦工作;負責行政審批管理工作。
(二)組織人事處
承擔局黨委秘書的日常工作;負責擬訂並組織實施幹部人事制度;負責局機關及下屬單位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的日常管理工作;管理和指導局機關及下屬單位的機構編製、幹部選拔任用、人員調配、勞動工資、人事檔案和有關外事等工作;管理縣(市)地方稅務機關的領導幹部;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離退休幹部的服務管理工作。
(三)基層工作處(教育處)
負責財稅系統精神文明建設、思想政治和教育培訓工作;承擔文明創建、考核評比、表彰獎勵等工作;開展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幹部職工的專題政治理論教育和日常教育培訓;承辦局黨委中心組理論學習的有關工作;指導局幹部教育培訓中心工作。
(四)法規處
負責有關財稅規範性文件的審核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財稅系統依法行政、依法治稅工作方案;組織指導本系統財稅法制宣傳教育、政策效應評估和反補貼案件的應對工作;負責提出本市財稅地方性法規、規章的立法計劃建議;監督檢查地方稅收法律、法規執行情況;參與擬訂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中涉及財稅的條款,參與重大財稅案件的審理工作;承辦財稅行政複議、訴訟、國家賠償案件和法律諮詢服務等工作。
(五)預算局
負責編製中長期財政規劃草案;參與制定宏觀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宏觀調控的建議;研究提出全市財政體制方案,並組織實施;擬訂各縣(市)區有關財政分配政策;提出財力綜合平衡方案;辦理上、下級財政結算;牽頭負責財政綜合預算管理,負責一般預算、地方政府性債務計劃的編製和管理,並做好相關統計工作;負責制定一般預算管理制度和收支政策;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行政單位收入分配和津補貼管理工作;牽頭負責預算信息公開及“三公經費”統計工作;牽頭負責稅政政策調研;指導縣(市)區和鄉鎮財政預算管理工作;指導預算會計研究會工作。
(六)國庫局
組織實施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總預算會計制度和行政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研究制定全市財政國庫管理改革方案,組織實施市本級改革工作,指導縣(市)財政國庫管理工作;負責財政專戶資金收付核算統一歸口管理工作,研究制定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制度,管理和審批本級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的開立、變更和備案;負責財政預算總會計、財政專戶資金及非稅征管收入的核算工作;負責財政收支統計,預測分析預算執行情況;負責編製本級財政總決算,匯審全市財政總決算;負責預算單位部門決算的布置和匯審工作;辦理縣(市)區財政的資金調度和結算;組織實施本級國庫現金管理工作;指導國庫收付中心工作。
(七)綜合處
負責制定全市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負責編製本級政府非稅收入收支計劃、統計分析和上下級財政結算工作;負責基金預算編製管理和市級政府專項資金、資金收支計劃管理;參與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確定和年度驗審等相關監管;會同有關方面制定全市土地、海域、礦產等國有資源收支政策,負責本級土地出讓金、海域使用金、礦產有償使用費管理;負責全市住房資金、彩票市場的監管;負責市本級彩票管理機構財務管理,審核彩票公益金使用計劃;負責罰沒財物處置的管理工作;負責財政票據管理,指導票據監管中心工作。
(八)基本建設處
負責分管部門(單位)的預決算、基本建設項目的審查監督和財政財務管理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參與編製分管部門(單位)行業發展規劃;負責匯總、編製基本建設計劃;負責管理重大項目資金;牽頭管理市財力基本建設、援疆資金、城市維護和城市建設管理等財政專項資金,會同有關部門安排年度資金執行計劃,研究制定相關管理辦法;制定基本建設財政財務管理制度;參與政府投融資體制改革的研究,協同有關部門管理建設工程造價、制定政府投資項目的招投標、投資評審等配套制度;指導市重點項目辦公室的工作,聯繫臨港重大項目辦財務管理工作。
(九)行政政法處
組織實施《行政單位財務規則》和相關會計制度;制定行政單位財務管理制度和綜合性開支、涉外開支範圍及標準;制定分管部門(單位)的專項資金使用財務管理辦法;負責對分管部門(單位)財務基礎管理和執行制度、規定情況的監督檢查;監督管理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等基金;協同公務用車治理;聯繫中央單位駐甬機構財務工作。
(十)教科文處
參與研究事業單位改革和優化事業支出結構;研究提出財政支持教科文事業改革和發展的政策建議;組織實施《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和相關會計制度;負責事業單位綜合性開支標準的制定、修訂和解釋工作;參與制定事業單位績效工資改革有關政策;監督分析分管部門(單位)的預算執行情況;負責教科文專項資金的管理。
(十一)農業處(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農村綜合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
負責研究財政支農政策;負責編製和監督執行全市及市本級各項財政支農支出預算;擬訂和完善財政支農資金使用管理制度和辦法;負責編製全市農業綜合開發規劃;擬訂農業綜合開發的政策及項目、資金、財務管理制度;監督管理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的實施;負責擬訂全市農村綜合改革村級組織建設、村級公益事業“一事一議”籌資籌勞財政獎補等財政政策措施,監管項目資金;承擔市農村綜合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二)社會保障處
負責編製市本級、匯總審核全市社會保障基金預決算,監督管理基金預算執行,組織基金使用情況監督檢查,完善基金財務管理制度;參與制定社會保障、衛生事業改革的有關政策,負責擬訂相關改革的財政配套辦法。
(十三)工交商貿處
負責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編製及相關管理工作;負責有關歸口行業及產業的財政扶持企業專項資金的管理;負責市級糧油、棉花、生豬等儲備商品的財政專項補貼和風險資金管理;負責分管部門(單位)企業有關財務報表的匯總編報和分析。
(十四)外經金融處
負責外資企業財政年檢;負責城市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財務管理工作;負責管理全市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的貸(贈)款業務;負責政府外債項目的管理;負責財政預算內行政機構、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外匯管理。
(十五)會計管理處
負責監管全市會計工作,研究制定全市會計管理制度,組織實施會計法律、法規、制度;負責會計核算制度、會計基礎工作規範、企業內控制度規範、會計繼續教育和會計從業資格等管理工作;組織全市會計從業資格、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及註冊會計師的考試;開展全市會計領軍(後備)人才培養工作;負責管理全市代理記賬機構,受委託管理會計中介服務機構;負責指導和監督市註冊會計師協會、會計學會、珠心算協會的工作;承擔市註冊會計師協會行業黨委的日常黨務工作。
(十六)行政事業資產管理處
研究擬訂全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政策和制度;負責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使用和處置等管理工作;指導各縣(市)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擬訂事業單位轉制改革的有關財政政策,參與市級事業單位的轉制改革工作;主持市資產評估協會秘書處的日常工作;組織開展資產評估行業自律檢查;負責組織開展註冊資產評估師後續教育培訓,以及註冊管理、年審等管理工作。
(十七)財政監督局
組織實施市級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工作;負責擬訂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的相關政策、制度和辦法,制定財政支出績效評價指標與標準體系;負責建立與管理績效評價中介機構庫和專家庫,組織指導中介機構和專家參與績效評價工作並對其評價質量進行監督;建立績效評價工作信息庫和績效評價結果應用機制,提出優化財政支出結構與管理的意見和建議;牽頭組織實施各項財政監督職責;研究擬訂財政監督檢查的政策和制度;監督財稅、會計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的落實情況;檢查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依法查處違反財政紀律案件;負責會計信息質量檢查;監督檢查財稅局內部各職能處室和直屬單位履行財稅管理職責、單位預算、財務收支與資產管理、內部控制等情況;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維護財經法紀的宣傳教育。
(十八)政府採購辦公室
擬訂全市政府採購政策,監管政府採購工作;審核、匯總政府採購年度預算和月度執行計劃;擬訂政府採購目錄和標準,審核政府採購方式和進口產品採購;受理政府採購質疑、投訴事宜,負責評審專家庫的建設、管理;建設、管理政府採購信息和交易平台,負責信息統計、分析和上報;負責政府採購業務培訓、代理機構管理及考核;組織《政府採購協議》文本的修訂工作。
(十九)後勤管理處
負責局及系統內的財務管理,組織編製和執行本級及下屬單位財務預、決算,擬訂經費分配計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負責局機關後勤保障等工作,協調會務等有關工作;負責有關基建項目的組織籌劃工作;管理和指導局機關及下屬單位的行政性收費、固定資產、裝備、物業和安全保衛等工作;負責稅務制服的管理工作;管理招待所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市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進一步提高稅收工作的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寧波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財政工作實際,特編寫本指南。
一、寧波市財政局政府信息分類和要素
(一)財政政府信息共分二級類目
一級分類為機構概況、法規公文、政府決策、工作信息、行政執法、財政信息、綜合管理、社會監督、公共服務共九類,詳見《寧波市財政局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以下簡稱《目錄》)。二級分類為機構職能、領導信息、法規、規章、文件、重點工作、重點項目、計劃總結、統計數據、行政許可、行政監管、行政處罰、收費項目、財政預決算、專項經費、征地拆遷、政務信息、辦事指南、證件辦理、年檢審核共二十類,詳見《目錄》二級分類。
(二)要素
各類信息的要素見下表。
一級類別
二級類別
信息內容
公開類別
生成日期
發布機構
1、信息內容
關鍵詞簡要描述寧波市政府信息內容。
2、公開類別
公開類別是指政府公開信息的種類,分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和免予公開三類。公開信息目錄僅限於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
3、發布機構
財政信息的發布機構為寧波市財政局。
二、財政政府信息獲取方式
財政政府信息以主動公開為主,依申請公開為輔。
(一)主動公開
1、公開範圍
寧波市財政局應主動向社會免費公開信息,信息範圍參見《目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在寧波市財稅局網站、寧波市財政局辦事窗口查閱。
2、公開形式
政府信息公開的方式主要採取以下幾種方式進行公開:
1、寧波市財政局網站
2、寧波市財政局政府信息公開相關文件;
3、寧波市財政局財政法規公告;
4、召開新聞發布會;
5、其他新聞媒體。
對發布的錯誤信息要及時進行糾正。屬於公開發布的,要重新公布;屬於依申請提供的,要及時通知申請人,並重新向申請人提供更正後的正確信息。
屬於主要動公開的信息,其目錄和內容要定期進行更新,保證公開信息的時效性。
3、公開時限
屬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財政部門將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依申請公開
1、公開範圍
財政部門首批可以依申請公開的信息範圍為: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獲取與其相關的會計業務從業資格、契稅業務辦理等信息(具體參見《目錄》證件辦理中的辦理情況)。
2、受理機構
財政部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受理機構為寧波市財政局辦公室。
本機關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機構為:寧波市財政局辦公室。
辦公地址:寧波市中山西路19號
通信地址:寧波市中山西路19號
公交:陽光廣場(2路日;15路;19路;206夜;207路;291夜;503路;504路;506路;517路;518路;521路;528路;804路;821路)
新街(205夜;206夜;207路;331路;364路;506路)
鼓樓(2路;2路日;3路;12路;14路;19路;202通宵;238路;380路;528路;804路;809路;820路)
3、答覆
本機關收到申請后,能夠當場答覆的,應予當場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經批准,可再延長15個工作日,同時告知申請人。
申請人申請公開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本機關徵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上述規定的期限內。
本機關按下列情況對申請公開的信息,通過出具《寧波市財政局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或其他情況予以答覆:
(1)屬於公開範圍的,告知該信息或獲取該信息的方
式和途徑;
(2)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告知不予公開的理由;
(3)依法不屬於本機關公開或者該信息不存在的,及時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公開機關的,告知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繫方式;
(4)申請內容不明確的,告知申請人作出變更、改正;
(5)屬於部分公開的政府信息,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
內容;
(6)難以確定是否屬於公開範圍的,說明暫緩公開的理由和依據。
4、收費標準
本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收取的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用,依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標準執行。
三、監督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局長:姚蓓軍
地址:中山西路1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