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擔保

合同擔保

合同擔保,是指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確保債務人履行債務,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的法律措施。合同擔保對於提高合同的法律效力,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是十分必要的。為此,我國在《民法通則》、2007年3月1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如保證、抵押、留置、質押等。兩者都旨在保障債務的履行和債權的實現。

擔保分類


1、一般擔保和特別擔保。一般擔保是對以債務人為中心形成的所有權都具有擔保作用的擔保。特別擔保是針對單個債務特別設立的擔保。(我們通常所說的擔保)
2、人保、物保、金錢保。
3、法定擔保約定擔保。我國法定擔保只規定了留置擔保
4、原擔保與反擔保。原擔保是為主合同之債而設立的擔保;反擔保是為擔保之債而設立的擔保。《擔保法》第四條:“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三大特徵


1、從屬性:指合同擔保從屬於所擔保的債務所依存的主合同,即主債依存的合同。合同擔保以主合同的存在為前提,因主合同的變更而變更,因主合同的消滅而消滅,因主合同的無效而無效。
2、補充性:指的是合同擔保一經成立,就在主債關係基礎上補充了某種權利義務關係。
3、保障性:指合同擔保是用以保障債務的履行和債權的實現。

與保全的區別


1、合同擔保沒超出合同對內效力的範疇。
2、合同擔保主要是因當事人的約定而產生的;合同保全則完全是由法律的規定產生的。
3、合同擔保較之合同保全而言,對債權的保障作用更為重要因債權人不像擔保權人那樣能夠實際掌握控制實現債權的財產,也不能對第三人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4、合同擔保是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合同保全不一定以此為前提。

信息


合同保全、工程保證擔保、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