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人民政府

文昌市人民政府

文昌市人民政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省文昌市的國家行政機關,是文昌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對文昌市人民代表大會和海南省人民政府負責並報告工作,在文昌市人民代表大會閉幕期間,對文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文昌市人民政府駐地:清瀾開發區惠民路。現任中共文昌市委委員、常委、副書記、市長:劉沖

組成部門


文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文昌市文化廣電出版體育局
• 文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文昌市就業局
• 文昌市地稅局
• 文昌市財政局
• 文昌市商務局
• 文昌市農業局
• 文昌市旅遊發展委員會
• 文昌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 文昌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 文昌市林業局
• 文昌市統計局
• 文昌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 文昌市水務局
• 文昌市審計局
• 文昌市海洋與漁業局
• 文昌市公路局
• 文昌市交通運輸局
• 文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文昌市規劃局
• 文昌市國土環境資源局
• 文昌市綜合執法局
• 文昌市園林局
• 文昌市環衛局
• 文昌市民政局
• 文昌市信訪局
• 文昌市司法局

職權


文昌市人民政府
文昌市人民政府
文昌市人民政府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執行文昌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以及海南省人民政府的決定和命令,規定行政措施,發布決定和命令;
2.領導所屬各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工作;
3.改變或者撤銷所屬各工作部門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下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
4.依照法律的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
5.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管理文昌市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環境和資源保護、城鄉建設事業和財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務、司法行政、監察、計劃生育等行政工作;
6.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7.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8.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和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幫助文昌市行政區域內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依照憲法和法律實行區域自治,幫助各少數民族發展政治、經濟和文化的建設事業;
9.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10.辦理海南省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主要官員


中共文昌市委委員、常委、副書記、市長:劉沖
副市長:王康強、文傳寶、歐陽瑋、李加奎、韓亮(女)、梁劍肖、王廷太、柯鵬

駐地


• 地址:海南省文昌市文城鎮清瀾開發區惠民路。
• 郵編:571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