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機構
融資租賃機構
(1)內容完備的組織章程。其內容包括:機構名稱、企業性質、組織形式、經營宗旨、註冊資本數額、法定地位、業務範圍與種類及經營管理方式等;
(2)熟悉融資租賃業務的合格管理人員。對其具體的要求:總經理應具有2年以上金融或貿易的實踐;配備與其相適應的金融、法律、經濟、物資、外貿、外語、財會、統計、儲運等專業人員;董事會須由51%以上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組成;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及有關部門規定,目前對融資租賃機構最低限額實收貨幣資本金具體要求是
(2)設立中外合資的融資租賃機構的最低實收貨幣資金為800萬美元(或等值外匯),其中外匯現匯的最低額為300萬美元;
(4)融資租賃機構的註冊資本一律以人民幣計價,其最高額可為實收資本金的3倍。
(1)申請設立中資的融資租賃機構須經其所在地人民銀行分行審核后,報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審批;
(2)申請設立中外合資的融資租賃機構經其所在地人民銀行分行、經貿廳(局)審核上報,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會同對外經濟貿易部聯合審批;
(3)申請兼營融資租賃業務者、須經其所在地人民銀行分行審核后,報經中國人民總行審批。
申請設立融資機構須向中國人民銀行及其他有關部門提交的資料
(1)設立融資租賃機構的申請書及可行性分析報告;
(2)租賃機構的主管部門及其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經貿委(廳、局)的審查意見書;
(3)組織章程;
(4)機構領導人名單及其簡歷;
(5)審批機關認可的有權部門出具的驗資證明。從事進出口租賃的融資租賃機構應同時提交租賃商品目錄。中外合資的融資租賃機構的設立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中有關規定辦理,並向經貿部提交上述資料。
融資租賃機構經人民銀行和對外經濟貿易部批准可以經營下列業務:
②前欺租賃業務所涉標的物(租期至少在一年以上)的購買業務;
③出租物資殘值的銷售處理業務;
④與融資租賃有關的經濟,技術諮詢業務;
⑤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的人民幣債券發行業務;
②境外外幣借款;
③在境外發行外幣有價證券;
④外匯擔保。